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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路文化的基礎與屬性

作者:kylelong  於 2009-7-28 05:3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學習探討|通用分類:其它日誌|已有2評論

關鍵詞:

 

所謂「網路文化」,就是利用網路(如英特網和通信網等)進行承載、傳播以及影響人們生活的一種無形的媒體文化。這種文化,雖然可以用某種有形的載體(如紙張、金屬等)成型,但它們卻不受這些載體的限制。尤其是網路文化不同於以往任何形式的文化,在於其產生和發展的基礎以及屬性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

 

1,網路文化的基礎

 

1)網路基礎:是指英特網和通信網以及其它依賴於現代電子技術構成的信息網路等。這個本身是一種技術,隨著科技的發展,二者逐漸合二為一,但還有可能產生新型的網路,現代人們無法預測。至於《神鵰俠侶》中出現的依靠超級「神功」,在人們大腦之間的進行的意識交流,不屬於本文探討範圍;

 

2)文化基礎:是指網民的受教育程度。使用網路的網民的受教育程度差別很大,有中小學生,也有博士教授等;另一方面,他們的信息來源差別也很大,有書本的,有社會的,有歷史的,有創新的等等。當然,對於那些有較強迷信或宗教思想的人來講,有的信息可能來自某種神秘力量,普通地球人無法知道;

 

3)資源基礎:是指文化信息的來源。網路文化信息的來源,除了上述的來自網民自身所擁有的「書本的、社會的、歷史的、創新的」信息之外,還有來自網路本身的各種信息,如網路圖書館、網路廣告、網路文學、網路博客、網路新聞等等。這裡要指出的是,網民自身擁有的社會信息與技術網路本身的信息,不是一回事;

 

4)網民基礎:現代網路還沒有發展到機器人可以控制和使用網路的年代。人是文化現象的對象與目的,網路文化既與人本身的思想和意識相關聯、又與整個網路以及網民所處的社會環境相關聯。無論是從年齡結構、受教育水平、文化背景等來講,還是從道德標準、世界觀以及價值觀等來講,網民本身都代表了整個社會群體的一部分,不可忽視;

 

5)社會基礎:網路離不開社會,文化也離不開社會,網民更是離不開社會。雖然不同的網民群體、不同的網路文化屬於不同的網路社區,但最終還是與網民所處的當時當地的真實社會有「某種聯繫」。網路是虛擬的,但網民不是虛擬的;網路社區是虛擬的,但社會不是虛擬的。總的來講,在這虛虛實實之間,網路文化還是具有社會基礎的,只是這「某種聯繫」的多少,因某種具體文化不同而不同罷了。

 

2,網路文化的屬性

 

1)快捷性:一方面,是網路文化產生的快捷性,另一方面,是網路文化傳播的快捷性。還有一點,就是網路文化消失的快捷性。沒有人可以預測,某種具體的網路信息在何時會從網路中被刪除;有時候無論如何再也找不到,除非有人再次將原始信息加入到網路中;

 

2)海量性:網路文化不僅聚集了世界上幾乎所有的歷史、社會、宗教、軍事、商業、經濟等等的信息,還聚集了網路和網民自身在不斷的信息發布中產生的海量信息。單從網址數量的變化就可知一二。這種海量性,已經不是人類通過自身的理解可以想象的某種具體的圖書館或博物館;

 

3)創新性:網路文化相比其它任何一種形式的文化,都具有更強的創新性。既不受具體的時間、地點、職業等的限制,也不受當時當地「以外」的宗教、社會、文化、法律等的限制。當然,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網路文化也還是有限制的,那就是受「當時當地」的宗教、社會、文化、法律等的限制。

 

4)含糊性:從社會公德、當時當地的法律法規等方面來說,網路文化也擁有很多負面的東西,比如暴力、色情、欺詐、虛假等。某一具體的信息,在某地是合乎道德和法律的,但在另一個地點,可能就是違反道德和法律的。網路文化是一種自由文化,雖然有上述的一些限制,但各個社會(或地區、或國家)的「社會公德、當時當地的法律法規等」是不一樣的,從而導致網路文化的參差不齊,讀者自己無法可以通過自身來辨別信息的真假、虛實、對錯;而技術上的網路本身,無法對網路信息的發布有任何有效的限制,更沒有一個統一的發布標準;

 

5)局限性:一方面,網路文化受「當時當地」的宗教、社會、文化、法律等的限制,另一方面,網路文化良莠不齊,種種「負面信息」摻雜其中。如果某人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點需要某種特殊的信息,必然受到網路文化的限制,從而轉向傳統的社會以及圖書館等信息來源;

 

6)趨向性:植物朝向有陽光的地方生長,就是植物的趨向性。由於網路文化所反映的只是社會的一個層面,極易受到外界大環境的影響,它同樣具有趨向性,而這種趨向性的根源是:宗教信仰、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名譽地位等等。網路文化不是整體一塊,在不同的社區、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網民群體中有著不同的趨向性。趨向性所帶來的結果,除了大家認可的主流方向(如反映現實生活的美好、對未來生活的憧憬等等)之外,還可以是正義的力量,如揭露社會的陰暗面、給當權者形成壓力等,但也可以是非正義的力量,如暴露個人隱私、形成網路暴力等。這裡所說的「非正義」,其實就是超越了「當時當地」的宗教、社會、文化、法律等的限制。

 

總之,網路文化是一種發展中的文化形式,它越來越跨越了時間和空間,在某種程度上更超越了宗教、社會、文化、法律等的限制。很難界定在多大程度或多大範圍內這種「跨越」和「超越」是,或者不是某種進步或弊端,但歷史在前進、社會在進步,我們一直就是在這樣的「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的演繹中生存,自由、人權、博愛,將永遠是網路文化經過歷史長河的篩選淘洗后所沉澱的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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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fanlaifuqu 2009-7-28 09:35
有道理,有系統。
回復 kylelong 2009-7-28 09:54
fanlaifuqu: 有道理,有系統。
謝謝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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