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數民族的認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www.gov.cn 2005-7-26 【國家民委網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歷代統治階級推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政策,以至後來把許多歷史上早已公認的民族都說成是漢族的宗支,致使許多少數民族隱瞞、更改了自己的族稱,中國的民族成份一直處於模糊不清的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黨和國家實行民族平等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當家做主的權利,激發了少數民族的民族意識,長期被壓迫的許多少數民族紛紛公開他們的民族成份,提出自己的族名。到1953年,匯總登記的民族名稱有400多個。為了使我國各少數民族真正實現民族平等,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充分發揮各族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使他們的經濟文化迅速發展,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民族識別。
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大體可劃分為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經過深入細緻的實地考察和科學研究,這一階段首先認定了(包括歷來公認的)蒙古、回、藏、滿、維吾爾、苗、彝、壯、布依、朝鮮、侗、瑤、白、哈尼、哈薩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東鄉、納西、景頗、柯爾克孜、土、羌、撒拉、錫伯、塔吉克、烏孜別克、俄羅斯、鄂溫克、鄂倫春、保安、裕固、塔塔爾等38個少數民族。
第二階段:從1954年至1964年全國第二次人口普查。在第一階段取得的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民族識別工作引向深入。本階段,對上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的所剩族體名稱(183個)進行逐一研究,新確定了15個少數民族,即土家、畲、達斡爾、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龍(后改名為德昂)、獨龍、京、毛難(后改名為毛南)、門巴;同時,將普查中自報的74個族體分別歸併到53個少數民族中。
第三階段:從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在這一階段中,1965年認定了西藏珞瑜地區的珞巴族,1979年認定了雲南基諾山的基諾族。至此,使我國民族大家庭的成員增加到56個。
第四階段:從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至今。在本階段,民族識別工作除繼續為一小部分族體的認定進行調查研究外,主要進行民族成份的恢復、更改和對某些族體進行歸併工作。據統計,自1982年以來,全國恢復、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數在1200萬人以上。
我國民族識別工作的順利進行,解決了民族工作中一個艱巨而複雜的問題,為黨和國家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