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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法律依據何在?

作者:nierdaye  於 2020-5-25 21:3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前文說的我擁護國家統一,我同樣認可而主權國家下的任何一個地方地區都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但是個人基於一國兩制精神認為關於全國人大制定香港國安法不妥。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簡稱香港國安法立法)的全文,大家可以網上看到。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大陸方面(比如人大)制定這部法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有關法律依據是不是適用。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陳述個人觀點歡迎大家各抒己見,作為探討。我個人的看法是,不經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訂立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這個香港國安法律是不符合憲法,不符合香港基本法。

首先是香港國安法訂立的有關法律依據,根據香港國安法立法草案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 

這裡面說到相關憲法法條和特區基本法(只是說有關規定沒有法條),我檢索了一下

憲法第31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憲法第62條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這裡說一下個人理解,相關法條屢次提到所謂的制度-我的理解是指社會制度而不是具體法律訂立的過程,因為後面提到。另外這裡說到了自高國家權力機關以及所陳述的其他職權,我也拷貝了關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法條。注意這裡還講到了國家立法權,而不是地區立法權。

(關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法條: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現在看看基本法: 序言中明確說到,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基本方針政策得i看中英聯合聲明。這裡,我的理解是:中英聯合聲明是香港基本法的基礎,是對一國兩制的非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闡述。而且,基本法(第18條)說的很清楚,全國性法律除了三個附件,不在香港實施,而且在香港實行的法律要符合第八條,或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說除了三個附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要麼是按照第八條來,要麼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不能執行別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澳門台灣乃至全國人大訂立的法律。從香港的角度講,根據基本法,香港地區只能執行基本法第八條的,以及三個附件,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特別提請注意的是附件三,說的很清楚在香港公布或者立法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就6個。

順便再說一下,根據香港基本法,凡是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是一個不具約束力的歷史文件,是忽視這個文件的歷史以及法律意義的,是完全忽略這個文件在香港基本法,在一國兩制方針中的基本地位的。這不是一個簡單的說話算不算數的問題,而是基本的法律要不要遵守的問題,是基本法律框架、憲法法條權威性的問題。

最為不嚴謹的是這句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那個草案還能寫出個立法依據的憲法法條,而能夠依據香港基本法的具體法條都寫不出來,可見不專業到了何種程度,或者說對和基本法抵觸部分是相當的避重就輕的。

綜合目前憲法法條以及目前香港基本法,我個人認為,這次由國家立法機關訂立在香港實施的香港國安法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缺乏法律授權。

***********
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1990年4月四日簽發)
序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三個附件: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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