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性戀」問題看基督徒們的虛偽和無恥
嘁哩喀喳
絕大多數基督徒們對同性戀的態度可以用「深惡痛絕」來形容。因為基督徒們認為同性戀是
「違背神的」。基督徒「我不再渴」說:「亂倫 --- 同性戀首當其衝」,並引用「聖經」:
----------------
利未記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14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20:15 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20:16 女人若與獸親近,與它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
基督徒們的無恥和虛偽在這裡表現得淋漓盡致。由於舊約裡面的很多律法基督徒們也不願意遵守,
基督徒們經常說,耶穌耶大牛皮已經成全了舊約的律法,所以基督徒們就不再受舊約律法的限制了。
因此,舊約裡面禁止基督徒們吃豬肉的律法也不用遵守了。既然如此,這位「我不再渴」
為什麼要引用舊約的律法來作為反同性戀的「聖經依據」呢?
這位「我不再渴」又跳出來說,新約裡面也禁止同性戀。奇怪得很,如果新約裡面也明
確禁止同性戀的話,這位「我不再渴」當初何不直接引用新約里的「經文」呢?說到底,
舊約裡面的經文對待同性戀要比新約嚴厲得多:死罪!這樣的嚴厲態度更符合基督徒們對同性戀
「深惡之,痛絕之」的態度而已。
「我不再渴」給出的新約裡面反同性戀的經文有:
----------------
羅馬書
1:26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1: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歌林多前書
6: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6: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
顯然,新約里的這些經文對同性戀是持反對態度的。但是其嚴厲程度遠遠不如舊約里的經文。
這裡,「羅馬書」里說同性戀是「妄為」並要遭報應。而「歌林多前書」里則把同性戀和
偷竊/貪婪/醉酒這些「罪」並列在一起。奇怪的是,基督徒們對同性戀是深惡痛絕,對別的「罪」
象是偷竊/貪婪/醉酒好像就不怎麼反對了???基督徒們大規模遊行集會反對同性戀的活動此起彼伏,
怎麼不見反「貪婪」反「醉酒」的遊行集會呢?其實原因很簡單:基督徒們向來是「寬於待己,嚴於律他」,
自己犯錯誤的時候,就說是人的「罪性」所致,並且堅持自己「因信稱義」。別人有「罪性」
的時候,乖乖不得了,那是一定要痛加批判的,否則,如何表現自己的「高尚」呢?
絕大多數基督徒都不是同性戀,所以同性戀是一定要大反特反的。絕大多數基都很貪婪,
所以基督徒們對貪婪這個東西就要寬容得多。誰會反自己呢?基督徒們的虛偽無恥,由此可見一斑。
還有一點很奇怪,「我不再渴」列舉的這些經文都只是反對「男同性戀」,好像沒有
反對「女同性戀」吧?基督徒們為什麼對女同性戀也好像有什麼深仇大恨似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