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的房子的損害比較直接,第一,河景將要看不見了; 第二,門前馬路對面將是8個一字排開的停車場,每個車都可以倒退到馬路上,這對我的車上馬路極不方便,門前交通容易堵塞,交通安全性降低。只要他的開發房屋一建成,我的房子肯定要貶值。
對朱娣來說還真不好辯護。朱娣的房子雖然在一條街上,但是不與開發商的地產相臨。而法律上損害(aggrived)的要求是比較具體的,不能泛泛而談。我和朱娣想了半天,朱娣說要麼就說一旦8八輛車停車場建成,周末教會人員滿街停車就沒地方了,就會停到朱娣家門前了。這當然也是一個影響,但是這損害太弱,不值得上法庭。朱娣還是按照她一貫想法,她在這個鎮上住了26年,是老住戶,對這河,這景,這散步的區域很有感情,這河景是她生活的一部分,不可或缺。這河景這這鎮上的一個標誌,一旦失去,等於失去了原有的歷史文化特色。朱娣的這種辯護雖然很動人,但是對於法庭上的按部就班划條條框框卻不是好事。目前,我們也想不出更好的辦法。
我把我們兩的意見綜合起來,發了修正訴訟狀(amended complaint),按時遞上法庭。
法庭呢,有點怪。本來安排了11月十五日開審前會議的。收到我們的的修正訴訟狀后反而安排11月五日聽證(hearing),而這個聽證是針對對方的要求撤訴的動議安排的。
朱娣感到太突然,怎麼好好審前會議變成了撤訴聽證?我告訴朱娣,法庭總是這樣打發沒有律師代理的訴訟,這種事多啦。正常程序是,我們修正訴訟狀一遞交,對方的動議應該自動作廢(moot); 對方應該重新發一個動議,一個針對修正訴訟的動議。而對方還沒有發呢,為什麼法庭突然安排聽證?明擺著是要打發我們。
我和朱娣一商量,由朱娣出面給法官的書記員(session clerk)打電話,問問是怎麼回事。可是電話一直沒有接,也不回電話。我找到書記員的電郵地址后,朱娣又給她發電郵。這回她回話了,說要問問法官。好吧,我們就先等等。
我和朱娣打算好了,如果什麼結果都沒有,就發動議,要求法庭解釋程序問題,而且要把動議發給主法官(chief judge)。我們還可以請鄰居們寫公開信(public petition),發給法庭,發給議員,要求法庭對這案件鄭重其事,不要隨隨便便打發沒有律師代理的訴訟。人是平等的,沒有律師代理的訴訟也享有同等的法庭程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