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保護法,每個鎮又有各自的土地規劃條例(zoning)。如果他們的建房計劃完全符合這些條例,就沒有公眾聽證了,房管局可以直接批准建房律。但是,開發商都想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賺最多的錢。
那地按面積算可以最多蓋5套房,但是,每套房必須配備兩個車位,這就麻煩了,根本沒有地方。對方計劃蓋4套,那也需要8個車位。如果把停車場建在後院河邊,那得多大的水上工程?,再說就是這水景值錢,不可能做停車場。對方計劃把停車位放在前院靠馬路一溜,可是條例規定每個院落的車道與馬路介面的寬度不得超過40英尺,這是保障馬路上的車輛正常運行,不要動不動就半路殺出一輛車,容易出事。而他們8個車位,每個9英尺寬,共72英尺,大大超過條例規定。每輛車都可倒開到馬路上,太危險了。正因為超出規定,他們才要求特批,美景留給自己,危險撩給公家,太自私。(圖中紅線車位是我加的,他們才不加呢。凡是對他們不利的東西,他們就不提)

這也看出老外和我們思路不同。如果是我,我就按照規定寬度只能有四個停車位,4個車位只能有兩個套房,那就蓋兩套吧,少賺就少賺,我才不去扯皮呢。
聽證之前,我到房管局把對方的拆遷資料拷貝了一份;又下載了土地保護法規,兩相對照。其實,對方清清楚楚地列出了要求特批的幾條。比如,規定房子前沿必須距離馬路25尺之外,他們卻要求允許他們20尺,他們不想把房子往河的方向平移5尺,因為那樣增加水上建築難度;他們也不想把房子的前後寬度減少5尺,縮小房屋面積利潤就會減少。這又是一條自私自利的要求。
我問過房管局的審計官瑞克,瑞克明擺著支持對方。瑞克說,那塊地那麼大,人家可以合法地分成兩家院落,蓋兩棟不相干的房子,現在人家把兩個房子集中到一邊蓋,可以給另一邊留些地段欣賞河景有什麼不好?我感覺這好像不合邏輯吧,既然能合法幹嘛要特批呀?如果他們真為公眾著想,就不該這麼貪。
我仔細看看了計劃圖,兩房子清楚地佔據了2/3的街沿地段,怎麼感到那剩下的1/3是為以後做打算的,反正他們還有一個5000平尺的指標沒用呢。如果這次聽證通過了,兩個房子蓋了。幾年之後,他們還可以要求再蓋一棟一套獨立屋(見圖中我加的綠方框),到那時樣樣合乎條例,根本不用聽證了,到那時河景就消失殆盡了。這動機連我都能看出來,別人怎麼會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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