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賠償誰買單? [2010/07]
- 我們並不需要國家形式 [2010/07]
- 廉價的國家哀悼 [2010/08]
國家賠償誰買單?
從賠償法中可以看出,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是行政機關、法院等執法機關,而賠償費用的來源是各級地方財政。國家財政收入是由各地方的人民納稅而形成,試問:納稅人無錯,而賠償卻要納稅人負擔,道理何在?
河南 「趙作海案」,只能說公檢法三家關係太親密,所以失去了公檢法應該互相監督之責任。趙作海一案,在拘留、批捕、審批三個階段,只要有一家執法機關依法辦案,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不進行野蠻審訊,趙作海就不會含冤被折磨10余年,造成妻離子散,子不認父,父不見子的人間悲劇。據報道,趙作海已經獲得國家賠償50萬元和15萬元的生活補助,當然這筆費用最終由商丘市人買單,冤假錯案的製造人是不用買單的,最多到監獄里逛幾圈。
國家賠償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一種文明的標誌,但賠償費用的來源值得斟酌,國家賠償最後不應該由沒有責任的納稅人買單付賬,從各級地方財政支出賠償費顯然不太合理,應該儘快予以改變。
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大多是各級行政機關、各級法院等執法機關,而冤假錯案的製造人不外乎各級公務員,所以國家賠償費用的合理來源應該是各級公務員。每月,公務員按工資級別按一定的比例交納費用,作為國家賠償費用的專用基金,如果公務員在工作期間中,沒有製造冤假錯案,則在其退休或離職時,可以領取所交納的全部費用和利息、並享受全額退休金;反之,則扣除其所交納的全部費用,並且只能領取折扣退休金。
也可以建立廉政等其他基金,使公務員遵守操守、忠於職責,有效避免其他違規違法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