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上回那惡房客接到我的驅除令之後,大聲怒喝道:「你叫警察來驅除我吧!」按說他欠租住房本應心虛氣短,理虧服軟。應當用與房東進行商量,懇求的語氣進行交談。但他毫無歉疚之意,反而怒不可竭,大有黑社會的那種不見棺材不落淚的癩皮氣概。於是我立即去了本縣的高級法院,買了全套的驅除欠租房客的法律文件,準備走法律程序。當天便給了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三天最後通牒。
走法律程序,即使不請律師也要花5-6百美金。其中包括:文件費40,備案費250,若請人填寫費197,大約有10份表格。(可以自己做)出庭費,法警費150,外加法警的交通費75。若請律師代理則另加律師費600-1000美金。時間也長,最短也要四個星期才有眉目。
對房東來說,這種法律程序既損兵又折將真是不划算,不到萬不得已先不採取這種手段。因此第二天,我找他談判。跟他說清了走法律程序的利弊關係。這小子為了一筆欠款也正在打官司,如果他再次捲入另一場官司對他十分不利。我再退一步,聲明只要他在指定期限搬走,我可以放棄三個月的房租不計。最後我們達成協議,他在7月17日交了鑰匙,搬走了事。
這件事使我明白了一個道理,任何人都有自己的弱點,都是可以找到攻陷的缺口的。作為房東,找房客一定要謹慎小心,無賴房客一旦進駐就是天大的麻煩,聽說有的房客走之前將房子內外設備大肆破壞,以對房東進行刻意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