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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到岳東曉撒謊是抓住了本質,就夠了。從《岳東曉告SUN反敗為勝是一個彌天大謊》 到 《岳東曉的又一個彌天大謊:美國首部以華人命名的法案-賀梅法案》,岳騙子的川普嘴臉已昭然若揭了,不必再揭了。
岳東曉現在想轉移話題從賀梅法案的醜聞中逃之夭夭。不要跟他扯援引證據這些枝節問題。岳是應該能拿得出一些這個所謂的「證據」來的。岳東曉的騙術主要是half truth whole lie,技術門檻、謊言重複一千遍,訴訟威脅和欺騙。
「查詢該案已經數百個案件援引賀梅案」 表面上有可能是真的,但實質上肯定是欺騙。half truth whole lie的老一套唄。看看我文中是怎麼說的:「賀梅案結束九年了,田納西州的法官援引過幾次賀梅案例作為斷案的法律根據(CASE LAW )?估計一次還沒有。」 岳東曉這個謊言的死穴是「法官」。且不說正反判決社會效果都一樣,只不過是把孩子給養父母還是生父母,給父親還是給母親。生父母養父母都是父母,父親母親都是至親,《賀梅案祛魅第一定律:賀梅之爭沒有贏家》。
引用指數是全世界學界公認的論文評價的一個重要指數,就是教授學者們津津樂道斤斤計較的雜誌影響因子(impact factor), 怎麼到了法律領域就不行了呢?引用指數在法律領域當然一樣有效!但是這裡有兩個地道:高家莊的地道:法學與司法是兩回事;馬家河的地道:法官與律師是兩回事。律師的援引不足為憑!律師的職業道德是為客戶謀求最大利益,而不是其辯護要誠實客觀公正。學術論文的大前提就是假設無利益衝突的中立客觀,而律師訟狀的大前提就是假設有利益衝突的片面主觀。所以,律師的援引不說明任何問題。就用岳東曉自己的援引為例現身說法吧。
岳東曉在今年2月16日發了一個動議,要求法庭承認傳票送達等。在這長達30頁的動議中,岳援引了十個不同的案例!可見多證據確鑿、頭頭是道。結果呢?結果此動議被法官100%地拒絕了。拒絕理由更是雷人,跟COLBERT'S DIP HIS (BLEEP) IN TRUMP'S (BLEEP) 一樣又黃又暴力。
為什麼拒絕呢? 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法官3月10日裁決中的一句話解釋,另一種是岳東曉3月26日要求法官辭職的62頁解釋。62頁解釋的中心思想是:原告岳東曉是網上口水抗日英雄,被告翻譯官是向日本鬼子告密的漢奸,本案主審法官是日本鬼子,偏袒被告,要退出本案。法官一句話的解釋是:「Plaintiff's motion is denied because he has not IDENTIFIED a statutory basis for the requested relief.」
紅字翻譯過來就是,他(岳)一條法律依據也沒說出!換句話說,岳東曉援引的十個案例(CASE LAW)加上其它的法律條文都是TMD的焊不上的胡扯!8月18日,岳東曉發了另一個15頁的動議,也旁徵博引了若干案例。又被法官100%地拒絕了。拒絕的理由一字不差:「Plaintiff's motion is denied because he has not IDENTIFIED a statutory basis for the requested relief. 」 早在2015年8月6號,岳東曉發過另一個34頁的動議,援引了六個案例。也是被法官100%地拒絕了。拒絕的理由一樣,只是文字表述不一樣:」Plaintiff (Yue) has not provided the Court with ANY AUTHORITY to support his assertion that ..." 用中國話說就是:原告(岳)沒給法庭提供任何權威理據支持他的主張!換句話說,原告(岳)援引的六個案例和34頁的旁徵博引全是廢話!
從2015年8月6日到2016年8月18日的一年時間內,岳東曉連續發起三大戰役,共援引20個左右的案例,旁徵博引頭頭是道了80頁,但沒有一個字得到中立客觀專業權威的第三者(法官)認可,全是胡扯!可見,岳東曉說的「數百個案件援引」是什麼貨色了吧。
岳把他在網上的弱智糞青的亂噴垃圾說成是研究中日關係的論文,當作自己的重要成就,寫在百度百科等處的詞條里,洋洋得意。讀者都不忍心笑話民科。若鳳姐到處貼自拍秀美貌誰忍心笑話她呢。做人要厚道嘛。BTW,在這個案子中,岳東曉已經連續五次被法庭裁判為傳票沒送達了。吉尼斯紀錄,中國女排嫡傳,世界級笑料。更可笑的是,岳開始時說,他要通過這個案子殺雞儆猴,制止大量其他人對他的揭批嘲笑,結果是適得其反,不斷創新高。
岳東曉是非律,律師也許不會這樣胡扯吧?律師更有理由也更有知識和能力胡扯。說個明顯的理由。如果寫半頁的動議跟客戶要一千美金律師費,客戶肯定覺得被律師宰了;如果寫30頁要一萬美金,客戶就不會覺得被宰了。其實這也是普世價值,半頁作文不及格,胡扯五頁得高分。
結論:不必理會岳東曉說什麼,因為岳是值班機槍(參看電影《奇襲》)。學習法官當狙擊手,以逸待勞,一槍斃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