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看到莫虎律師訪談,說是莫虎認為,梁彼得所犯的第一個錯誤就是其更換律師后,提出要求陪審團進行裁決,而非讓對法律最權威最了解的法官斷案。這個說法跟目前已知的案情和整個司法系統的現實完全是矛盾的。
其第一個根據是,「大部分警員都不會讓陪審團來裁決」。當然,因為那些犯案的大部分警員是白人,他們當然知道只有法官才是鐵定的必定會保護他們的自己人,不管這法官是什麼顏色。因為只有願意為主流效勞打壓少數民族甚至自己族裔的才會被提拔上去,且一旦上去,敢不為主流效勞的將會很快丟工作被打壓。而陪審團這十來個普通人,則很有可能有不買主流帳的,比如絕大多數黑人陪審員必定會護著黑人犧牲者,白人里也有可能是同情少數民族者。這已經是我的親身經歷證明了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建議梁警官用陪審團。這是這個司法系統唯一的制衡。
如果梁警官案那3個華人陪審團候選人有勇氣有擔當,進去以後就是什麼都哼哼哈哈,最後無記名投票一票下去Not guilty,梁警官就不會輸。可惜。。。如今的結果,是自私懦弱的族群必然的命運!
第二,「對法律最權威最了解的法官斷案」,就能夠主持正義了嗎?這個案子的發展已經證明了這個法官根本不會為梁警官主持正義,而且有嚴重的衛護檢察官的傾向性。
首先,如果這個法官想要堅持正義,早就有了多次機會,因為梁警官律師多次提出要法官撤銷案子或者mistrial。可是就連根據法律法官本來應該做的他都拒絕了,比如,最關鍵性一次,是所有辯論結束后,檢察官在最後陳詞里發動突襲提出一個新理論,指梁警官看見了格里二人,因為被驚嚇故意向他們開槍,梁警官律師第二天即刻提出這是對梁警官程序正義的侵犯,因為這跟檢方此前對梁的charge 相矛盾,此前檢方提出的是「意外開槍」,等等,這就等於重新charge了梁,而梁根本沒有機會和時間應對這個charge為自己辯護。律師要求法官因此宣布mistrial,即庭審流產,必須重來。但是被法官否決了,說是沒有什麼差別。這樣一個嚴重侵犯了梁的程序正義的發展,這個法官都能夠允許,沒有至少拒絕檢察官提出這個新理論,說明他完全侵犯了梁的程序正義權力。這將會是梁律師上述的一個重要理由。
其次,庭審期間發生了另外一個警察槍擊案,兩個警察在政府樓樓井巡邏時被黑人襲擊槍打傷了,本來這個案子跟梁的案子有最直接的關聯,relevance,梁的律師提出呈堂,居然被法官否定了。還不準陪審員知道。在法理上這個法官根本沒有理由這樣做。說明了他絕對不會為梁主持正義,而且非常危險。
所以,事實已經證明這個法官根本罔顧梁警官的程序正義法律權力。就連法官的基本責任- 保證法庭的程序正義他都不願對梁負擔,就更不要說如果由法官審案他會判梁無罪或者是輕罪了。
至於現在有沒有可能讓法官否定梁的判決,除非華人社區給主流施加了強大的壓力,這根本不可能發生。唯一的希望是上訴。當然在那之前可以先在這個法官那裡試試看。但是不要抱希望。
唯一希望的是如果華人社區施加足夠的壓力,法官不敢判太長的刑期。根據我的經驗,一個法官不過是一個牽線木偶,這種high profile case, 或者任何敏感案子,都是得跟他們的上司同僚商量著來的。我親眼看見審判我的那個法官被另外的在現場商量。
要寄希望於這個司法系統跟自己講道理,只要道理講通了就會成功,是非常天真的。法庭,不過是所有政治博弈最後攤牌的地方。一切都依靠背後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