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警員案,告訴美國華人什麼?
作者:吃喝玩樂 微信:lookchinacom
紐約市華裔警員Peter 梁,被控執勤時,過失槍殺非裔青年(Akai Gurley)案,五項控罪全部成立,最高將面臨15年徒刑。28歲的Peter 梁2013年才從警校畢業,2014年11月20日晚,與搭檔警員在紐約市布碌侖低收入政府樓(低收入公寓,通常是治安極差之地)樓梯間做「垂直巡邏」。因電燈全部不亮,黑暗中手槍走火,子彈擊中牆壁再反彈,恰好射中在樓梯間的格利胸膛,致其重傷死亡。
讓我們來回顧Peter梁如何」過失殺人」?開槍和後續處理過程,攸關他是否被定罪,有幾個重要環節:一,子彈是先擊中樓梯間上方牆壁,反彈再擊中死者,檢方指控梁刑事疏忽(criminal recklessness)二,擊中死者后,Peter梁,未立即急救或呼叫聲援,而是事隔四分鐘才向總部報告,尋求協助。三,梁的同僚警察作證對他不利。證詞說,梁在手槍走火後向同事說:「我會被開除 (I』m fired)」,被檢方解釋為梁只關心自己警察生涯前途,不顧受害者死活,見死不救。
布碌侖非裔檢察官辯論過程用情緒性言詞,強調死者無辜,對照Peter 梁冷血誤殺,形容成罪大惡極。他一再強調梁疏忽魯莽,有四分鐘救援死者,卻未行動,審判現場並播放格利女友錄音說:「他已經沒呼吸了!」,讓部分陪審員動容無法聽下去;檢方還用「兇手、殺手」(killer)稱呼Peter 梁,來影響陪審員。美國陪審團制度用一般公民,憑常識而非法律專業聽審判斷。但陪審員是人,人就難免有主觀和偏差,正反雙方律師,用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識/情感因素/common sense 去左右影響陪審團。Peter 梁法律團隊,從案件開始就本著」誤殺」角度反駁,既然梁團隊承認」誤殺」 (梁的律師"the shooting was a tragedy not a crime」),又見死不救,不能自圓其說,其案件的定局就已大白真相了:有罪。
從梁的案件一開始,愚人認為不需要老百姓的非專業/情感宣洩的雜音,需要智慧和資深律師。我認為媒體/簽名信/遊行示威請願,是徒勞無功的。因為這些不能影響」與媒體隔離陪審團」的決策。記得OJ 案嗎?OJ case 恰恰是雇傭資深律師的最好例子,縱使法律如何嚴謹,向無法律專業知識的陪審團員解讀「法律規則」需要律師,優秀的律師要能發揮三寸不爛之舌之長,展花言巧語之誘惑,施引經據典之詭計,左右和影響陪審團的決策,這才是」美國法律的遊戲規則」! OJ case的最大亮點是其律師在關鍵時刻,用手套套不進OJ的手,一件微不足道的小細節,順水推舟因勢利導,」說服了」陪審團-所有警察局證據皆「偽證」的結論,就此OJ 」無罪」告終。
以愚人之見,美國有check & balance 的文化精髓,持槍人(警察或百姓)有開槍的權力,同時也有為開槍負責的法律責任。所有美國警察或百姓槍擊他人而」逍遙法外」之案例,都遵循」被害者對持槍人,人身安全產生威脅」(簡稱」威脅論」),所以開槍,正當防衛。而梁警員案件,其法律團隊,在」死無對證」的前提下,從未考慮死者對Peter 梁人身安全的」威脅論」導致」誤殺」,這可能是梁最有力的無罪開脫的」法律依據」。 梁的法律團隊未能「製作/策劃」出此案的」威脅論」,不能不說是讀解」美國持槍法律遊戲規則」上的重大敗筆。一個生命完結了,另一個活鮮的年輕人要經歷N年監牢之苦,都是人間悲劇。華裔雖同情Peter 梁,從梁被起訴,被抓,法庭審判到宣判,華人聲援/簽字/請願/捐款此起彼伏,但並無法影響司法判決(大家不都崇尚司法獨立嗎?)。再好的制度,都難保證所有判決完美而符合正義。這正是客觀上,心理上,Peter梁和華裔不得不面對的現實。還記得那個黑人hoodie小青年Trayvon Martin 被槍殺的案子?總統出來也翻不了案!
下次你如果準備開槍,請預先策劃出你的」威脅論」,我懷疑梁警員是否認真理解了當地持槍法規和法律責任:在死無對證的第一時間裡,他怎麼會如此天真幼稚地向領導彙報 :Peter liang told his superiors that his gun had gone off unintentionally…
縱觀梁案件,或許梁過於「誠實」,或許梁過於「Unlucky」…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借用江澤民的金句: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