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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110)第四章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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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20 01: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註釋:

  15.律法是惹動忿怒的 這是前節的確認,是從律法的逆結果得來的,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只能生出忿怒,不能帶來恩典。律法將生命之道指示給純全無疵的人,叫罪惡與敗壞之人去盡他們的本分,而不給他所需要的能力,反而把他的罪帶到神的審判台前。這就是我們天性的敗壞,我們愈知道正直、公義是什麼,我們的罪惡就愈發昭彰,特別是我們的悖逆,這樣我們受神的審判更加嚴重。
  說到忿怒二字,我們必須明瞭神審判的意義。有的人這樣解釋說:"律法是把罪人的怒氣燃燒起來,因為罪人看神(賜律者)與自己的私慾對立,所以恨惡神,咒詛神。"他們這種說法是精妙絕倫的,但這句經文與以上的解釋是風馬牛不相及。這裡所用的動詞的一般用法,並保羅所附加的理由,就令我們清楚知道保羅的意思,是說到律法所帶來給我們的只是定罪。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這是保羅用以堅固他以前所說的第二證明。如果不清楚了解這個理由,就很難看出如何惹動神的忿怒來抵擋我們。理由是當我們借律法認識神的公義時,我們愈原諒自己,就愈犯更大的罪得罪神。知道神的旨意而故意去藐視祂的人,比那些不知道而犯罪的人受更重的刑罪。使徒並不是說到單單違反義,就是無一人能得豁免的;他乃是說到人已經知道何為神所喜悅,何為神所憎惡,而又故意侵越神所吩咐的界限,這就是違反。簡言之,這裡所說的違反,並不是一種犯罪行為,乃是故意決定去侵犯義的規範。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2-20 01:35:1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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