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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rvant 於 2008-2-26 05:08 發表
1)所謂「自由意志」,就是有選擇的權利,有選擇「犯罪」的自由,也有選擇「不犯罪」的自由。。。
現在我們很清楚了,因為始祖心中的"貪念",在"自由意志"的作用下,實施了行為上的犯罪.
始祖的犯罪是由他的本性決定了,在吃過果子之前已有罪念了.
至於您提的耶穌,是另一個故事了,耶穌目前爭論更大,暫時不予考慮,或者說,由於上帝本身的失誤,用耶穌來做補救?
2)按照聖經,「貪念」,就是「罪」;
按照聖經,有罪的人,是不能與聖潔的神在一起的。。。
按照聖經,「貪念」,就是「罪」;神還是和他造的不完美的人在一起了.
不過神很快通過"偷吃智慧果事件"發現了他的作品不完美,最後痛下決心離開他們,把他們趕出了伊甸園.
謝謝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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