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至高無上,所以有些人就順勢推導為宗教自由也至高無上。思維不清的人容易陷入一個悖論,自由本身包含著「不受別人妨害」的基本要求,同時也就必須承認正確的自由理想不能以損害別人的自由為前提,也就是說,當我的自由損害你的自由的時候,哪個自由為大?
這裡有一個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的奧卡姆剃刀原則,非常簡單,表述為:若無必要,勿多生事。
比如說「殺人的自由」和「不要被殺的自由」誰大?既然殺人引起矛盾(生事),那就不許殺人。如果在公眾場所抽煙引起矛盾(生事),那就不許在公眾場所抽煙。法律在「制止侵權」上的權能總是優先於「授權」,一萬個人侵害一個人的合法權益也必須制止一萬個人,但要授權一件事則需要「不侵犯其他任何人的正當自由」,這是法律的基礎和自由思想的基礎。
所以,「信仰自由」只是自由的一個部分,而自由本身才是主體,在「完全面向任何人的公眾場所」和公立學校的自由,就是有批評和拒絕任何宗教行為的自由,也就是「我拒絕你在公眾場所做這件讓我感到不舒服的事」的自由。很簡單,就像「smoke-free」這個自由,不是抽煙的自由,而是首先尊重「不要抽煙者」的自由!
現在「政治正確」完全搞反了這一點。
如果你在私人地方、會所或聲明不面向所有人的廟宇裡面做什麼不危害社會的信仰活動,那才是你的完全自由。
自由大於宗教自由,請不要以尊重宗教自由的名義做損害自由原則的糊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