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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邊 什麼是「啟蒙」?(4):法律、道德、法治

作者:light12  於 2015-1-16 20:5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河邊  什麼是「啟蒙」?(4):法律、道德、法治      時間: 13 1 2015 21:40  
作者:河邊驢鳴鎮 發貼, 來自 http://www.***

什麼是「啟蒙」?(4):法律、道德、法治

我在上一節論述說,人類歷史的發展並非是毫無規律的偶然事件的堆積,因為人類文化的發展是人的智力活動的結果,而智力活動的指向是努力擴大人的自由空間,衝破對於智力活動(即思想)的限制。這個說法符合人類數百萬年的歷史的發展趨勢,也得到現代關於智力活動的研究的結果的支持。我以為認識這一點在科學高度發達,社會愈來愈世俗化的今天有重大意義,不過這「重大意義」對於西方社會和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卻又不同。對於前者的意義在於給自啟蒙運動以來基於神學的道德價值的瓦解后的道德重建提供了新的基礎;對於後者的意義在於指明人類文明的方向只有一個,所以普世價值只有一套,在承認普世價值的基礎上設計新的社會制度才符合歷史發展的方向。

這個普世價值就是「所有人都具有受法律保護的同等自由權利」,而能夠實現這個價值的社會制度只能是法治。

勇敢的心網友曾質疑價值觀的根據問題(原文沒有找到,根據筆者的記憶,如果錯了請勇敢網友指出)。如果確認人類社會有著自己的發展趨勢,那麼我們就必須承認,雖然價值觀是人的主觀選擇,但不是所有的價值觀都是等價的、沒有優劣之分,因為符合人類社會的發展趨勢的價值觀總要淘汰陳舊的和不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價值觀。對於轉型社會來說,究竟什麼時候新的價值觀才能徹底取代舊的價值觀的問題屬於「大系統問題」,無法預測。西方社會自啟蒙運動以來所選擇的價值觀歸結起來就是美國憲法里的人「生而平等」(created equal)和「追求幸福」(pursuit of happiness)。它和「所有人都具有受法律保護的同等自由權利」是一個意思,因為「生而平等」說的是「同等」的理由,「追求幸福」說的是「自由」的理由。這個選擇不是偶然的選擇,而是在求真精神下通過對於人類歷史的各種制度設計與人類生活的追求的衝突的全面總結后得出的結論,是符合人類社會發展趨勢的價值觀。同時,這一選擇又是一個歷經數百年的不斷通過對制度設計加以完善的過程,有過太多的流血犧牲和各種教訓。比起已有的數千年歷史的中國文明和其他古老文明而言,這數百年固然很短,但就這一選擇而言,西方文明所發展出的思想卻最為豐富,西方文明所得的教訓又是最為深刻,所以當仁不讓地走在前面。

在這個價值觀的指導下所設計並不斷完善的法制社會制度就是本文要討論的話題。所謂「法治」(rule-of-law)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國家」的意思。討論這個問題我以為有兩點最為重要:法律和道德的聯繫和區別,以及法治是如何發生的。

一、法律和道德

從歷史的傳承來看,中國是世界各國文明發軔最早的國家之一。所謂「文明發軔」,就是當社會發生了從「自然秩序」向「人為秩序」的轉變。因為「自然秩序」是建立在「叢林法則」基礎上,是依賴人的動物本能的暴力互動,而「人為秩序」則是引入了「人類理性」后建立的新的制度基礎,制度的形成開始有了理性的利益考量,所以這種制度設計的變化應當是人區分於其他智力動物的分界線。在中國,最早的關於文明的記載即便從甲骨文算起也要有3400年之久,到孔子系統地論述法律和道德問題時,已經過了1000多年,所以應當有了相當的經驗積累。

關於法律和道德的區分,人們通常認為兩者都是用來規範人的行為的,不過法律是具體的條文,由社會權威制定后強制社會成員來實行;道德則是人的信念,屬於價值觀,人們根據它來自我約束自己的行為。根據這個理解,最為理想同時最為人道的人的行為的約束應當是人自覺地對於自己的行為實行道德約束。所以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第二》)孔子這段話為後代儒家等中國讀書人所認同,被奉為治世經典,所以除了論語,還記載於主要的典籍如史記、漢書、後漢書、群書治要、藝文類聚、太平御覽等。它的影響之深,說它是浸透了中國古代的治國文化恐怕不算誇大。直到今天,國人談到社會的腐敗,無不首先想到「道德潰敗」;政府說起腐敗治理,首先要做的還是倡導提升道德。新一代的中共領袖倡導「德治」,認為現在的腐敗問題是「道德危機」造成的,甚至認為要德治為主,法治為輔,才能最終解決制度問題,思路其實還是圍繞著孔夫子的理論。

孔子的理論不能說毫無道理,但是問題在於「道德治國」在過去2000年裡就沒有真正行得通過,失敗的原因在我看來是在於這種思路的邏輯是建立在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本質區別的基礎之上,所以一定是行不通的。

法律和道德的本質區別究竟是什麼?我以為在於判斷一個人「守法」和「有德」的根據完全不同,雖然這兩個判斷都離不開對於個人行為的觀察。

1、先來看守法和犯法。如果法律規定人不可殺雞,那麼一個殺了雞就是違法,不殺雞就是守法,清清楚楚沒有異議。

2、再看有德和無德。如果社會的道德有不可殺鴨一條,是否可以如同分析守法/違法那樣,也可以說「一個人殺了鴨就是無德,不殺鴨就是有德」呢?答案是不可以。為什麼?且看下面的分析。

法律和規矩無論是來自權力的設計還是社會成員的共同設計,它的目的就是強迫社會成員不做(或做)某些事,它不管人們心裡是否「想」不做(或做)某些事,所以是嚴格地以行為是否發生為判斷。道德則是個人頭腦里建立的信念,是自己「想」不做(或做)某些事的思想,所以個人是否有這個「想」才是關鍵,是道德判斷的依據。用行為-動機關係來解釋就是:法律關乎人的行為,通過外界施與個人的強制力發生作用,適用於全體社會成員,核心是公平公正;道德關乎人的行為的動機,由外界通過對於個人的影響在個人內心建立起信念來指導人的行為,它的實行所以是依靠主體的自覺自願,沒法在全體社會成員中都發展出同樣的道德水準。這就使得真正能夠完全靠道德來約束個人行為的人(也就是真正道德高尚的人)總是極少數,所以沒法靠統一的自覺道德標準來治理大社會,而一定要強用它來治理社會,必定會發生道德強迫,邏輯的後果就是偽善行為盛行,這是因為前面說的道德所關乎的是行為的動機。

判斷個人的動機的困難在於動機雖然是行為發生的動力,但未必總是和行為有簡單的邏輯關係,可以通過行為來確定。同時動機又是不可見的思想,沒法作出直接的真偽判斷。這個關於道德的本質使得社會通過道德約束來管理和通過法律約束來管理必然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提倡道德約束為上的社會容易出現上面所說的偽善行為外,還會有:

1、道德約束的成功依賴道德信仰的建立,所以對於個人的「教化」 (現代人喜歡將其稱為「洗腦」)極為重要,需要從小不斷強化。

2、需要行動卻又沒有通過教化形成的相關的道德信仰時,個人行為表現要麼逃避(即表現「冷漠」),要麼成為「偽善」。例如國人對待公益事業的態度。

3、將好壞判斷作為自己的主要判斷,凡事喜歡判斷他人的道德。例如國人辯論問題是容易出現的「善始善終」現象。

當然還有其它的各種問題,無需我在此一一例舉。這些問題在「政教合一」的社會裡都是會不同程度地表現出,即通過政教合一將某種信仰強行輸給個人,通過教化使得個人甚至願意相信為某種價值死去重於為某種價值活著。例如剛剛發生的巴黎恐怖襲擊、文革中年輕人為了「搶救國家財產」跳入洪水打撈木頭而獻出生命、等等。那麼,自由國家的士兵為了自己信奉的自由願意為國家而戰付出生命是否也是這類現象?我認為從認知學來看也是一樣,但從道德學說來看則不一樣,因為自由國家的人民不需被強迫接受一種信仰,其信仰的建立是通過自由獲得信息來建立的。

所以,在儒家統治的古代中國會出現少數道德高尚的人,但是卻改變不了道德治國必然失敗的命運。因此社會的實際治理還是通過借道德之名建立的各種「私法」(家法、族法、行門幫會法、「潛規則」等)來進行,此即人所共知的「外儒內法」(或「陽儒陰法」)的真實社會。

二、法治

所有的國家和民族早期都是通過由統治者制定的法律來強迫規範民眾行為的,即現在我們說的「法制」。羅馬帝國雖然講究嚴格依法辦事,但並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治,仍然是「法制」。法制是如何走向法治的呢?

仔細分析法治社會,我們不難發現,法治社會的所有的法律的實施還是由人來實行的,這當然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畢竟法律只是人將其寫在紙上的條文。所以,法治的實行的第一條應當是公民都相信法律的權威,從認知的角度來理解就是公民都對於法律懷有某種信仰。但這還不夠,除了對於法律懷有深深的敬畏,還必須在法律面前說實話才行。第一點容易理解,說實話為什麼對於實行法治也如此重要?因為如前所述,法律治理的核心是公平公正,而公平公正的基礎是所有判斷的標準的統一客觀,所以必須搞「真字開道」,一切以證據(事實)說話,這是公平公正的起始條件。因此,敬畏抽象的世俗權威和說實話是法治發生的兩個必要條件。

這樣一來我們或可以理解法治之所以最先出現在政教分離后的歐洲恐怕是因為歐洲文化中對於抽象權威的尊崇的傳統的影響以及「不可做偽證」的傳統價值。比較而言,歐洲人從讀聖經來學會應當遵守什麼轉向通過讀保障讀聖經的權利的法律來了解在宗教生活之外不可以做的事情是一回事;中國人從遵守依賴具體的人的權威下的道德觀念轉向遵守抽象的與任何具體的人無關的法律則是不同的另一回事。所以在成熟的法治國家的民眾眼裡,交通紅燈不止是一個紅色信號,還是駕車人心裡的權威,對它的違反是對於權威的藐視,是罪,因為所有人在它面前如同在神面前一樣的平等;在初到法治國家生活的人,這個紅燈就是一個紅燈,駕車人可以相機行事,夜晚無人時闖過它就是沒理會一盞紅燈而已。而一旦個人發生了違法行為,當事各方在法庭上誠實地面對審判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證。當然,這不是說西方民眾就都是誠實的人,而是說法治的全部制度設計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中國文化裡面最大的抽象權威是「命」,但是「命」恰恰是和道德或法律相抵觸的概念,它沒有真假可以判斷、沒有是非可以論道,有的就是為所有個人的所作所為畫上最後的句號而已,一個所謂「一了百了」的歸宿。而「諱言」文化則早已是一個人人皆知的違反誠實原則的問題,諱言與否的依據是個人的好壞判斷,根據這個判斷,一切都是可以說或可以不說的,因此它是和法治下面「不可在法律面前做偽證」的原則相衝突的一個中國傳統價值觀。所以我認為,中國自民國建立后的法治努力的最終失敗和中國文化的特點關係極大。學會尊重抽象的法律權威和面對抽象的法律權威保持誠實是中國人的啟蒙所不可少的一個內容,是走向法治不可少的一步。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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