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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邊 是是非非 (22) 「權責相符」與「權責相符」

作者:light12  於 2016-11-5 18:5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4評論

是是非非 (22) 「權責相符」與「權責相符」    時間: 02 11 2016 13:10
作者:河邊  驢鳴鎮 發貼, 來自 http://www.***

是是非非 (22) 「權責相符」與「權責相符」
 

本文的題目沒寫錯,說的是咱們漢民喜歡討論的問題,不過雖然一樣的字,但說的是兩件事。一個說的是「權力與責任相符」,另一個說的是「權利與責任相符」。說簡單點,就成了同樣的話。即便把「權利」換作「權益」,簡化了還是一樣分不清,所以最好不要簡化了說。不過即便把四個字說成七個字,還是有分不清的問題,而且對於咱們常常愛討論這個問題的同志來說,中間的混淆還挺厲害。我這樣說只是根據自己的感受就事論事,所以把它拿到這兒來討論。
 

這中間的混淆在我看來是對於權力-責任與權利-責任存在著誤解。這個誤解除了常有的分不清權力與權利的界定,還包括分不清權力所對應的責任與權利所對應的責任的區別,結果就有一個大陷阱,一旦掉入進去,就只有作坐井觀天的議論了。
 

一、權力與權利(權益)
 

1、權力 權力是個古來就有的概念,說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互動中,一方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對於另一方實行強制,強制就是力,來自授權的力就叫權力。關於權力概念的真正複雜的內容因此是如何授權,它構成了「權力的來源」這個問題,這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內容,就此打住。我們先記住權力的概念是什麼,知道它是維持人類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
 

2、權利 權利是個近現代才發展而來的概念,對於中國人來說是泊來品。這個概念比較複雜,-----現代化東西一般都比古代的東西要複雜。複雜在哪裡?複雜在它是一個產生在對於「人是什麼」這樣的問題的不斷追問上逐漸形成的概念。權利說的是:人之成為人活著,人的行為里就有一些必須要能夠不受強制阻礙才行,例如追求自由(身體自由與思想自由)、追求幸福、免受恐懼、生育後代等等。人因為必須要生活在人類社會裡,而前面已經說了社會必須要靠權力來維持秩序,所以我們把不允許權力加以限制的人的行為稱為權利。(如果把它稱為權益或許更好,不過因為它是外來詞,現在的通行翻譯都是用權利。)
 

二、權力與責任
 

既然權力是經過授權的強制力,而強制力對於被強制者會產生傷害,那麼行使這個強制力的人就有一項基本的責任,就是不要越權。這個不要越權在古代與現代又有不同。如古代中國是「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權力來自皇上,行使權力時的責任是對皇上負責。現代中國官員權力來自上級,所以責任就是對上級負責。當社會處於向法治轉型階段時,這情形就比較複雜,會出現隨著轉型的進退而變化。在我們常人的眼裡就是「更專制了還是更民主了」的差別。
 

在轉型國家裡,由於權利概念的引入,法律的制定還會愈來愈多地包括更多的權利保護,所以行使權力所要負的責任也在變化著。不管如何,權力與責任的關係中,責任是針對法律而言。法治下面因為司法的獨立性而使得行使權力的人只對法律負責。而人治下面(如中國傳統的法制)因為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的人比法大,所以才表現為對皇上負責,或上級負責。
 

三、權利與責任
 

如前所述,個人具有的不允許權力加以限制的人的行為稱為權利。既然是一個人的行為,而人首先有自由的權力,所以個人的不允許權力加以限制的行為就會有作為與不作為的選擇,他人沒有干涉的權力,因為法律保護個人的自由權利。那麼,這個人作為與不作為的責任是什麼?責任是:不能妨害他人的權利。
 

前面說了,人只有生活在社會裡,所以必須要與他人互動。這個互動就叫做「公共領域」,例如丈夫與妻子在家裡的互動,一方不能因為在家裡(私地)就可以打罵另一方。再例如,一個人不能在馬路上(公地)打太極而阻礙他人的行走自由。如果對於他人的權利發生了侵犯,就會發生執法人員的干涉。
 

不過,事情遠不是這樣簡單。因為在現代社會裡,人際互動不像古代那樣絕大部分都是直接的,而是愈來愈多的是間接的,是無形的,無需直接接觸。例如福利制度就是如此。你交的稅多,我交的少,或者沒交,我去住廉租房算不算對你的侵犯?甚至我生來孩子不工作,領救濟來過日子,算不算對所有交稅人的侵犯?再如網際網路上罵人,算不算侵犯?
 

所以,權利與責任的關係中的責任的實行既包法律的外在強制約束,也包括了道德的自我約束。不論是針對公共福利還是公用設施,都有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顧或損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這些個問題很複雜,我不知道答案是什麼。我前面寫了一個短貼,說明要通過「納稅選舉權」來解決問題行不通,並不是說上面的做法沒有問題,更不是說它們是公平的。剛才進來看到老越評論說,其實是人人交稅,那樣事情就更複雜了。歐客說要封頂,或許是個辦法。
 

我以為既然在與權利相關的責任中牽涉到法律與道德,那就必須在立法與教育兩方面都要下手才行。如果認為有些人生來就是只知道損害別人的,我覺得那不符合事實。畢竟我們所有的人都是變過來的。更何況如果要通過比較個人行為中損害他人利益來決定人的優劣,我想不出來完美的人在哪裡,更想象不出來該如何就此來決定社會中的人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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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十路 2016-11-5 22:16
用私企僱主與僱員的關係可以作為權力權利之分以及平衡的例子。

僱主有權力制定最低工資,你不接受可以不來,僱員有權力爭取自己的最低權利,達到平衡為止。前提是在社會允許商業企業平等競爭的權力保護之下進行,而平等競爭本身從社會意義和價值來看又包涵了不平等因素,即不可能隨時達到100%平等,因此權力權利就不再總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平衡,當達不到平衡時,便引進第三方 ---- 政府。 所以權力,權利都不只是雙方之爭,而是會引入第三者才能達到平衡。
回復 light12 2016-11-5 22:22
十路: 用私企僱主與僱員的關係可以作為權力權利之分以及平衡的例子。

僱主有權力制定最低工資,你不接受可以不來,僱員有權力爭取自己的最低權利,達到平衡為止。前提
還有國際競爭呢
回復 十路 2016-11-5 22:27
light12: 還有國際競爭呢
對,所以需要考慮。

比如,有人說xx黨執政在國際上太弱了,不能幾天就把恐怖分子一窩端,需要強軍才能強國;有人又說xx執政在國際上太強了,需要像 biz 生意談判那樣,你賺我也賺。呵呵,rhetoric 亂糟糟,總之扯理由喊口號按照自己的意願掌權即可。
回復 light12 2016-11-5 22:28
十路: 對,所以需要考慮。

比如,有人說xx黨執政在國際上太弱了,不能幾天就把恐怖分子一窩端,需要強軍才能強國;有人又說xx執政在國際上太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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