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到底是誰在偵辦鄧玉嬌案?

作者:月空  於 2009-6-1 11:4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鄧玉嬌|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1評論

關鍵詞:

新華網5月31日發布的《鄧玉嬌案偵查終結確認屬於防衛過當行為》報告: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於5月31日
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鄧玉嬌案」的內幕,早在5月21日就由巴東縣人
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就「鄧玉嬌案」的最新情況及公眾關注的問題接受
記者專訪時確認:「『鄧玉嬌案』已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目前此案正由湖
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組織偵辦,湖北省公安廳派員指導辦案」(見《巴東縣政
府:「鄧玉嬌案」一定會得到依法處理》)。

雖然人們不知道恩施州公安局哪天開始組織偵辦「鄧玉嬌案」,但可以肯定,
時間在5月21日以前。

既然是恩施州公安局在5月21日以前組織偵辦「鄧玉嬌案」,就意味著「鄧
玉嬌案」從此由恩施州公安局管轄,巴東縣公安局無權管轄「鄧玉嬌案」。在
偵辦「鄧玉嬌案」過程中,巴東縣公安局的角色頂多是個配角。同時意味著,
鄧玉嬌已被移送到恩施州公安局直接管理的看守所,巴東縣公安局建立的「鄧
玉嬌案」卷宗已被移送到恩施州公安局。

然而,矛盾的事實卻是:

◆到了5月21日,鄧玉嬌並未被移送到恩施州公安局直接管理的看守所,證
據是:夏霖和夏楠兩律師在巴東縣公安局管理的巴東縣看守所中會見鄧玉嬌,
字據見《律師稱鄧玉嬌曾受性侵,呼籲及時取證》。

◆到了5月25日16時,夏霖和夏楠兩律師仍然得向巴東縣公安局提交會見
鄧玉嬌的手續,要求安排會見當事人鄧玉嬌。該手續由巴東縣公安局廖警官接
收,多家媒體記者在場見證。字據可見《夏霖律師的博客·再次申請會見當事
人鄧玉嬌》。

◆到5月25日晚8時,夏霖和夏楠律師代表鄧玉嬌向公安機關提交的《鄧玉
嬌控告書》仍向巴東縣公安局提交,巴東縣公安局仍以負責偵辦「鄧玉嬌案」
的公安機關身分接受夏霖和夏楠律師代表向公安機關提交的《鄧玉嬌控告
書》,詳見《鄧玉嬌案:「控告書」比警方通報更像真相》。

◆25日上午,汪少鵬和劉鋼兩律師也向巴東縣公安局提供張樹梅與其簽定的
委託代理手續,並向巴東縣公安局提交了將對鄧玉嬌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
審或監視居住的申請和要求依法會見鄧玉嬌的申請;25日上午10時,汪少
鵬和劉鋼兩律師仍在巴東縣看守所會見鄧玉嬌,鄧玉嬌同意他倆作為她的委託
代理律師,並在前一天她母親簽署的委託書上簽字確認。公安機關可能在25
日當天批准了汪劉兩律師對鄧玉嬌監視居住的申請,表示將於26日對鄧玉嬌
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詳見《鄧玉嬌案新聘律師對其涉嫌故意殺人有異
議》和《女服務員刺死官員續:新聘任律師與鄧玉嬌會面》)。

即是說,到5月25日巴東縣公安局仍以負責偵辦「鄧玉嬌案」的公安機關身
分認證和登記汪少鵬和劉鋼兩律師對鄧玉嬌的代理身分,仍有權接受汪少鵬和
劉鋼兩律師提交的將對鄧玉嬌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申請和
要求依法會見鄧玉嬌的申請,仍有權立即批准汪少鵬和劉鋼兩律師進巴東縣看
守所會見鄧玉嬌。

◆《巴東公安機關對鄧玉嬌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報告:巴東縣政府新聞
發言人歐陽開平27日說,該縣公安局已決定對刺死野三關鎮幹部的女服務員
鄧玉嬌變更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為監視居住。即是說,至5月27日,巴
東縣公安局仍有權把刑事拘留的鄧玉嬌改為監視居住。

以上事實表示:自5月21日前的某天到5月31日的至少十天中,「鄧玉嬌
案」的負責偵辦機關,名義上是恩施州公安局,實際上仍是巴東縣公安局。巴
東縣看守所仍然拘留著鄧玉嬌,鄧玉嬌沒被移送到恩施州公安局直接管理的看
守所。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
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是指《刑法》規定的最高量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鄧玉嬌是殺死一人、殺傷
一人的殺人者,是以被涉嫌「故意殺人」之罪名刑事拘留的,是可能被判處無
期徒刑、死刑的故意殺人嫌疑犯,依法應由恩施州中級法院初審,由湖北省高
級法院終審。如被判死刑,則由最高法院複核。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
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為
保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有效的互相配合
和互相制約,便要求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門當戶對
——平起平坐,便要求公檢法三個機關的行政級別同級。因此,以涉嫌故意殺
人立案的鄧玉嬌案依法應由恩施州中級法院審判,依法應由恩施州檢察院公
訴,依法應由恩施州公安局負責偵辦,巴東縣公安局應在「鄧玉嬌案」立案之
初就向恩施州公安局移送管轄權——偵辦權和人犯,最遲應在恩施州公安局宣
布負責偵辦「鄧玉嬌案」之日起,向恩施州公安局移送鄧玉嬌和「鄧玉嬌案」
卷宗,恩施州公安局也應要求巴東縣公安局即時移送鄧玉嬌和「鄧玉嬌案」卷
宗。

可見,自5月21日前的某天到5月31日止,「鄧玉嬌案」由恩施州公安局
挂名偵辦、由巴東縣公安局實際偵辦的情況,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是恩
施州公安局主動出讓羊頭給巴東縣公安局、讓巴東縣公安局「掛羊頭,賣狗
肉」的聯合欺詐公眾的嚴重違法行為和嚴重欺詐行為,是巴東縣公安局濫用權
力越權偵辦刑事案件的枉法瀆職行徑,是恩施州公安局有權不用的枉法瀆職行
徑。如此違法和欺詐,不僅影響了「鄧玉嬌案」偵查的公正性和可信性,還損
害了中國法制的尊嚴和統一,讓全國人民誤以為恩施州不在中國法制區內,誤
以為恩施州是中國的法制特區,誤以為中國法制沒有尊嚴和統一。

然而,5月21日就由巴東縣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就「鄧玉嬌案」的
最新情況及公眾關注的問題接受記者專訪時的說法是:「『鄧玉嬌案』……正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組織偵辦,湖北省公安廳派員指導辦案」,這就表示,
恩施州公安局主動出讓羊頭給巴東縣公安局、讓巴東縣公安局「掛羊頭,賣狗
肉」的聯合欺詐公眾的嚴重違法和嚴重欺詐行為,是在湖北省公安廳派員指導
下發生的,是湖北省公安廳允許的行為,湖北省公安廳的行為代表湖北省政府
行為,這就讓全國人民誤以為湖北省不在中國法制區內,誤以為湖北省是中國
的法制特區,誤以為中國法制沒有尊嚴和統一,各省均可因地適宜、因案適宜
地隨意改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和級別管轄權。

非聯邦國家和非邦聯國家統一的重要標誌是法制的統一,體現中國統一的重要
標誌是中國法制的統一,湖北省破壞中國法制統一的行為是分裂國家的行為,
是湖北省政府稱侯裂土的亂國行為,建議中央政府立即採取護法行動,否則,
湖北省的亂國行徑就可能成為亂國標本,中國就可能步入諸侯稱王霸道的時
代。

修腳刀風采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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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match99 2009-6-1 19:17
兒童節愉快!願下一代中不要再有玉嬌被逼殺人(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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