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中共至今仍是地下黨

作者:月空  於 2012-6-30 06:4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百科|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4評論

關鍵詞:, 地下黨

「地下黨是指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在國民黨統治的地區和日本侵略軍侵
占的地區,秘密進行革命活動的黨組織」(愛詞霸),統治蘇區、「解放區」
的中共尚且不算地下黨,自1949年10月1日起公開專政中華人民共和國
至今的中共自然是地上黨,怎麼能說中共至今仍是地下黨呢?


非也,因為《在線新華字典》告訴:地下「謂政黨、團體等處於非法、秘密活
動狀態」,故地下黨即非法的政黨、團體,秘密活動的政黨、團體。但中共自
成立至今,除兩次國共合作時期外,都是非法的政黨、秘密活動的政黨——地
下黨,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1921年至1949年10月1日期間,除兩次國共合作外,中共都是
中華民國的非法政黨,都是中華民國政府致力剿滅的非法政黨——地下黨。


二,1949年10月1日至今,中共一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法政黨、秘
密活動的政黨,一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眼看不到、法鞭鞭不到的地下黨:


㈠中共至今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而沒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
記的全國性社團都是非法社團,故沒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的中共是非
法政黨,非法政黨即地下黨。


㈡地下對地上,秘密對公開,凡地上黨——公開活動的政黨都向社會公開黨部
的地址。如中華民國225個政黨都向社會公開其黨部地址,可見《維基百科
·中華民國政黨列表》。但中共黨部——中共中央辦公廳的地址和電話至今保
密,以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至今不知中共中央辦公廳的辦公地址和電話,以
致所有企圖訪問、聯繫中共黨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無法訪問、聯繫中共黨
部,以致所有企圖狀告中共中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寫不成民事訴狀和刑事
訴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至今不知中共黨部地址的情況表示,中共至今仍是
從事秘密活動——從事地下活動的地下黨。


㈢中共黨員的集體活動形式是中共基層黨支部的黨員大會、支委會、各級黨委
的黨代會、黨委會、常委會、中共中央全會、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共中央
政治局常委會議,雖然有些會議在表面上公開進行,實際都是不準民眾旁聽、
圍觀的秘密會議。其中,中共縣級到省級的黨代會、黨委會、常委會和中共中
央全會、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都在武裝人員戒備
森嚴的警衛下進行,會議內容也高度保密,會議文件都屬機密文件。黨員秘密
集會的特徵和在武裝人員戒備森嚴的警衛下集會的特徵正是地下黨集會的特
征,故中共黨員集會的特徵告訴,中共至今仍是秘密活動的地下黨。


㈣中共一直是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之上、逍遙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和法律之外的非法政黨。


⒈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即中共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即中共政府,但
中共在統治形式上卻是黨政分家的——是由中共各級黨組織統治中華人民共和
國政府的,中共各級黨組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是分別掛牌、獨立辦
公的。中共各級黨政分開辦公的形式掩蓋的真相是「黨委編戲,政府演戲」,
「黨委編戲,政府演戲」的實質就是中共各級黨組織要員負責編戲、同級政府
要員負責演戲。此情表示:當政府成為被告時,同級黨組織應當成為共同被告
中的第一被告;各級政府的工作過錯責任、瀆職責任應由同級黨組織共同承
擔,同級黨組織應當承擔全部的過錯責任、首犯的瀆職責任。但中華人民共和
國只有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致國民無法追究中共各級黨
組織的過錯責任和瀆職責任,以致長期干著侵權和瀆職勾當的中共各級黨組織
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以致中共各級黨組織一直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
之上,以致中共各級黨組織一直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之上、逍遙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之外。


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轄區的中共黨員是加入中共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黨員犯罪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犯罪,涉嫌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除了
自訴案件外均由公檢法偵辦、公訴、審判,但公安、檢察機關卻不能直接偵
辦、檢察涉嫌犯罪的中共黨員,涉嫌犯罪的中共黨員只能按黨員級別由有權管
他的中共紀檢機關立案偵辦,而且只能在被立案偵辦的中共紀檢機關認為該黨
員犯了罪才被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中共紀檢機關若不對涉嫌犯罪的中共黨員立
案偵辦並移送司法機關,涉嫌犯罪的中共黨員便逍遙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
外,中共全體黨員的活動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眼中的盲區。因此,中共紀檢
機關也是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之上、逍遙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和法律之外的機關,是庇護犯罪的中共黨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外的庇護
機關。因此,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之上、逍遙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和法律之外的中共紀檢機關又是庇護犯罪的中共黨員的庇護機關。只因中
共紀檢機關既是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之上、逍遙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和法律之外的法外機關又是庇護犯罪的中共黨員的庇護機關,才會出現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見一個殺一個,可能有冤枉的;隔一個殺一個,絕對
有漏網」(順口溜)的犯罪官員集團專政全民的恐怖官情。中共各級紀檢委書
記是同級黨委的常委,中共各級紀檢機關是同級黨委領導下的黨務機關,故庇
護中共黨員犯罪的機關實為中共各級黨委,實為整個中共。「對中華人民共和
國官員見一個殺一個,可能有冤枉的;隔一個殺一個,絕對有漏網」的恐怖官
情又告訴:中共全體黨員都有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上、逍遙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法之外的法外特權,都是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上、逍遙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外的法外國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
和法律的特權」,因此,能夠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組織必是非法組織,凌駕於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之上、逍遙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之外的政黨
都是非法政黨,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之上、逍遙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和法律之外的中共是非法政黨。非法政黨是地下黨,中共至今仍是地下
黨,至今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眼看不到、法鞭鞭不到的地下黨。即是說,以
中共自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考察中共六十二年來的表現,它一
直都是地下黨,至今仍是地下黨。


可見,中共自成立至今,除兩次國共合作時期外,始終都是地下黨。


今年12月21日若是舊世界的末日、新紀元的始日,今年就是中共的末年。
今年若是中共的末年,中共就是以地下黨身分出生又以地下黨身分消亡的政
黨。


明月牌收音機呂柏林
2012年6月29日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1

支持
5

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6 人)

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總裁判 2012-6-30 07:26
沒法公開其活動的社會組織,就是地下性質的,很好理解的。
回復 hanfeng109 2012-6-30 09:12
我為黨著急著呢,趕緊去登記一下吧, 反正登記處也是咱黨的人。
回復 無為村姑 2012-6-30 13:28
還真沒想過,挺有道理啊~
回復 活水湧泉 2012-6-30 20:20
有道理。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24 13:00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