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算不算偷?》
有文章里寫,偷拍只要不用作商業途徑就不存在侵犯肖像權的問題,並美其名曰回顧歷史,很多有名的人文照片都是偷拍所得,對此筆者不敢苟同。
朋友說,街拍就是拍攝任何喜歡的東西,包括人、物、建築等,沒有商業行為、沒有人身攻擊就是合法的。我說,人不同於風景,人有思想、有意願,他們是否願意被陌生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拍?這是一個問題。
拍得好還好,拍得不好就不好了,將心比心人都是很在意自己的形象的。不用做商業途徑沒錯,但在不知情狀況下曝光於博客、微信等公眾平台也是侵權。對方知曉后沒有異議自然甚好,如有異議你就得刪,不刪就有麻煩了,這本身就說明了問題。
我曾在小瀑布抓拍了一對接吻的年輕人,畫面很美很浪漫(題外話:不美的還入不了我的鏡頭呢),貼在博客里提心弔膽了好一段時間,更別說海量街拍了,拍遊行隊伍或表演者應另當別論。
所以說偷拍是成全了自己、犧牲了別人。拍得好,拍和被拍者是藝術家和作品的關係。拍得不好,就只能是偷拍和被偷拍的關係。為一己之好(第四聲)不顧他人感受的行為,就算構不成違法也可以說是自私。問題關鍵在,拍得好不好?是否兩情相悅、皆大歡喜?
如果你是一位慧眼獨具、匠心獨運,值得被拍者「為藝術獻身」,能夠抓住人物特徵、捕捉人物心理、將某個特別瞬間定格成永遠的這麼一個人,偷拍算不算偷?不算。可是對普通人來說偷拍算不算偷?算。
忽然想到一句並不貼切的話:書非偷不能讀也,難道好的攝影作品都是偷來的?擺拍就一定不如偷拍?
對普通如我們的人來說,還是老老實實做人、踏踏實實做事,丁是丁、卯是卯。可以拍完后給被拍者一份拷貝,尊重別人就是尊重自己。今天我偷拍了別人,明天我就在別人的鏡頭裡,無論是誰都希望鏡頭裡的那個自己美美的。
我們這裡不討論用作商業途徑的不恥行為,只談偷拍之後的個人行為,網路發達的今天,博客、微博、微信滿天飛,除非你把它們存在電腦里做為個人收藏,否則就不屬於個人行為。理是這麼個理,但是由於人的惰性和面子,具體操作起來有一定阻礙。拍了不好意思說,說了又怕別人惱,於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是拍就拍了吧,低調一點,別整什麼有名的作品都是偷拍來的屁話。
(原創勿載)
fanlaifuqu: 記得很久以前在地鐵里,鏡頭有可能會帶到別人。那人舉手示意,我立即停止。但你說被拍的沒意識到,有點麻煩,應該不會是特寫,所以大多應不太在意。隨便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