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託,有產父母給子女的最好禮物】(祝良律師隨筆№ 920)
儘管生前信託在某種意義上有減稅、延稅的作用,但其根本用途是避開由法院管轄的遺產認證程序,以和平、安靜、私密的方式,按照委託人(trustor/settlor)的遺願處理後事。如果不能避開讓人深惡痛絕的認證程序,不論你積攢了多少、你打算留給子女多少,都未必能成為一種祝福。生前信託不僅是祝福的載體,而且是你給子女的最好禮物。
下面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生前信託的基本原理:父母有一子一女和幾處房產,打算百年之後把房產留給子女。假如父母有非常具體清楚的遺囑,或者根本就沒有遺囑,父母百年後,子女若想繼承遺產,必須經過「能讓人脫一層皮的」認證程序(probate)。法院要認證遺囑是否有效,如果遺囑有效,法院要監督遺囑的執行,遺囑執行人先清理債權債務,然後分配遺產;如果遺囑無效,如同沒有遺囑,法院要要指定一位管理人,監督繼承法的執行。認證程序相當繁瑣。如果你不信,不妨到所在縣法院的網站上看一看認證程序的流程圖。
與上面的情況不同,父母有一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其中規定:父母是委託人,同時也是第一序列的共同受託人和第一序列的共同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ies)。裝入這個信託的財產,統稱為信託財產 (trust property)。父母在有行為能力的時候,作為受託人(trustees)對信託財產有完全的控制權和收益權,可以隨時更改信託里的安排。在父母有生之年,子女,作為第二序列的受益人(secondary beneficiaries),與信託財產沒有實際關係。
父喪失了行為能力或者離世后,母是唯一的第一序列的受託人(trustee),繼續持有信託財產的控制權和收益權。父母都喪失了行為能力后,第二序列的受託人(secondary trustee)將按照生前信託里的詳細授權,履行受託人的職責。父母都離世后, 第二序列的受託人將按照生前信託的具體規定,把信託財產轉移給第二序列的受益人,即子女。信託財產的轉移,不需要經過法院。涉及地產的,受託人可以直接去縣政府登記處登記新地契,子女由此成為地產的主人。這不是法院給他們的,是父母留給他們的祝福。
信託的形式和內容因各家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關於去世后的財產分配方案,委託人都心裡有數。信託起草人將以嚴謹的語言,把他們的意願寫在信託里。如何保證在委託人離世后,以和平、安靜、私密的方式完成過度,關鍵是「第二序列的受託人」的任命。信託起草人必須假設一系列情況,並徵求委託人的意見:假如第二序列的受託人先於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該如何安排?第二序列的受託人的有幾位?其許可權如何?各種情況下的備用受託人如何任命?
信託起草人還應假設一系列情況,並徵求委託人的意見:假如第二序列的受益人先於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誰是第三序列的受益人?有幾位?如何分配?這一切,在信託中都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