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豪宅華人房東被罰8.2萬 法院判決又翻盤

京港台:2025-4-1 02:51| 來源:加國無憂 | 我來說幾句

溫哥華豪宅華人房東被罰8.2萬 法院判決又翻盤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溫哥華Shaughnessy社區一處豪宅的華人房東在驅逐租客后,被指沒有立即搬入空置的房屋,被以「惡意驅逐」為由,遭勒令賠償8.2萬元。房東隨後向法院提出上訴,並獲得再次聽證的機會。

  據報道,陳曦(Xi Chen,音譯)是溫哥華卡地亞街(Cartier Street)一棟8,000平方英尺大宅的房東。租客麥克萊倫(Neal McLennan)於2022年9月收到終止租約的通知,通知稱房東計劃在他於2023年1月15日搬出后入住。

  在住宅租務處的聽證會上,房東表示,她於2023年2月入住該房產,最初住在後院的小屋(coach house)中,因主屋正在裝修。她還向法院提交了照片、水電賬單、外賣訂單和簡訊作為證據。

  但租客麥克萊倫指出,從2023年1月起,該房產的大門始終上鎖,垃圾桶無人移動,泳池像個沼澤,他留下的舊露台傢具仍在院中。

  後來,租客麥克萊倫還發現該房產被掛牌出租,並發現2023年6月房東獲得了短期出租許可證。

  根據卑詩省《住宅租賃法》,如果房東或其配偶的子女或父母打算在合理時間內搬入出租物業並至少居住6個月,就可以合法發出租客搬離通知。

  若房東以不誠實目的驅逐租客,例如為了更高租金換新租客,租客可獲得賠償。2022年7月11日起,此類賠償從2個月租金上調至12個月租金。

  據卑詩省住房廳統計,自該變更生效后的兩年半內,共有2,200名租客申請賠償,稱房東並未按照驅逐通知中的理由使用租賃單位。

  在這個案例中,仲裁官認為租客提供了證據,表明「房東在租客搬出后並未搬入該房屋,因此驅逐行為是出於惡意」。仲裁官裁定,房東需向租客賠償12個月房租,每月6,865元。

  但在高等法院,法官Anita Chan認為,「聽證過程對房東而言程序不公」,因為她的一位證人在仲裁電話會議中未被允許參與。

  該證人在會議開始前被要求離開電話,並被告知「如有需要再通知她回來」。

  法官表示,這位證人被排除「令人擔憂」,尤其是租客麥克萊倫的妻子羅斯(Amanda Ross)則與其他參與者一同宣誓作證。

  租客麥克萊倫則辯稱,仲裁官沒有義務提醒房東的律師去傳喚證人。

  但法官表示,「很難說房東的發言權得到了保障」,「這是一項涉及重大金額的裁決,對雙方都很重要。」

  不過,法官駁回了房東要求撤銷賠償裁決的申請,而是將案件發回住宅租務處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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