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賣就禁」倒計時,TikTok再戰美國政府

京港台:2024-9-21 19:20| 來源:財經雜誌 | 評論( 11 )  | 我來說幾句

「不賣就禁」倒計時,TikTok再戰美國政府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律師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保護條款,反駁了TikTok可能構成國家安全威脅的指控

  本周以來,TikTok及其創作者訴美國政府的訴訟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正式審理。在美東時間9月16日開庭后,9月19日9時30分,庭審繼續進行,截至發稿前尚未披露第二次庭審細節。

  這樁訴訟由TikTok及其母公司位元組跳動在2024年5月提起,目的是為了反擊拜登政府通過的TikTok剝離法案——《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敵對控制的應用程序侵害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下稱「不賣就禁法案」)。該法案要求位元組跳動在法案通過後180天內(也即2025年1月19日前)剝離出售TikTok業務,且持股不得超過20%,否則TikTok將會在美國地區的應用商店中被下架。

  在訴訟文書中,TikTok及位元組跳動主張,該法案要求的「合格的資產剝離」在商業、技術及法律上均不可能實現,也無法在限定的270天內完成。即便法案要求的「有條件的剝離 」在操作上是可行的,也在根本上違背了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和個人自由的承諾。

  在當地時間9月16日進行的庭審交鋒中,代表TikTok及位元組跳動的律師安德魯·平卡斯以及代表TikTok創作者的律師傑弗瑞·費舍爾分別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保護條款,反駁了TikTok構成國家安全威脅的指控。

  在美法律學者孫遠釗表示,由於美國的司法制度容許當事人有一次上訴的權利,無論這起訴訟的結果如何,都意味著該案極有可能會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一旦最高法院做出判決,就將成為最終結果。

  孫遠釗認為,訴訟不會在半年之內結束。

  

  「不賣就禁」倒計時四個月

  根據「不賣就禁法案」的要求,距離位元組跳動剝離Tiktok業務,僅剩四個月。

  在TikTok和位元組跳動宣布就「不賣就禁法案」向美國政府進行司法挑戰一周后,當地時間5月14日,8名TikTok內容創作者集體對美國政府提起訴訟,他們認為,禁止或限制TikTok的使用,等同於剝奪了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利,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且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此外禁令將直接影響創作者的生計,給他們帶來經濟損失。

  此前的3月14日,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何亞東曾表示,美方應切實尊重市場經濟和公平競爭原則,停止無理打壓別國企業,為各國企業在美投資經營提供開放、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環境。同一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則表示,看到別人的好東西就要想方設法據為己有,「這完全是強盜邏輯」。

  4月24日,外交部發言人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中國外交部及商務部此前已經就美國國會通過「不賣就禁法案」闡明了中方原則立場。

  4月26日,位元組跳動發布聲明稱,媒體有關位元組跳動考慮出售TikTok的報道不實,位元組跳動沒有任何出售TikTok的計劃。這也意味著,TikTok和位元組跳動只有司法救濟的反擊途徑。

  在當地時間9月16日進行的庭審中,代表TikTok及位元組跳動的律師安德魯·平卡斯以及代表TikTok創作者的律師傑弗瑞·費舍爾分別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保護條款,反駁了TikTok構成國家安全威脅的指控。

  審理此案的法官小組由三名首席法官組成,分別為奧巴馬任命的首席法官斯里·斯里尼瓦桑、特朗普任命的內奧米·拉奧法官和里根任命的道格拉斯·金斯伯格。

  庭審中,法官小組的關注點集中在TikTok收集大量用戶數據以及國家安全等方面。TikTok 和司法部都要求法院在12月6日之前作出裁決,以便美國最高法院有足夠的時間在「不賣就禁法案」生效之前考慮上訴。

  

  TikTok:剝離不可行

  在9月16日的庭審中,原告方面對於「不賣就禁法案」要求的「合格剝離」表達堅決反對。「合格剝離」是指位元組跳動出售或轉讓其在TikTok的股權,以解決美國政府關於國家安全的擔憂。原告律師安德魯·平卡斯認為,所謂的「合格剝離」在商業上、法律上或技術上都不可行,尤其是在法案規定的270天強制時間表內。

  針對「不賣就禁法案」,TikTok及位元組跳動早先提交的申訴文書中,主要闡述了四項主張:

  第一, 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即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剝奪美國公民言論自由。TikTok方面認為,通過禁止TikTok和所有位元組跳動子公司提供的在線平台和軟體應用程序,「不賣就禁法案」限制了大量受保護的言論;

  第二, 該法案是一項剝奪公民權的法案;

  第三,該法案侵犯了TikTok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

  第四,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徵用條款。

  在庭審中,原告律師對上述立場進行了進一步闡述。首先,安德魯·平卡斯表示,美國政府繞過第一修正案,以國家安全為由壓制言論自由。「不賣就禁法案」應該受到嚴格審查,而政府未能滿足這一標準。國會通過的「不賣就禁法案」沒有明確說明其目的和動機,這使得判斷該法案是否符合憲法標準變得困難。

  安德魯·平卡斯認為,美國政府的動機基於「未來中國控制的可能性」,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TikTok當前存在威脅。

  對此,被告方美國政府的代理律師丹尼爾·特尼則重申了剝離法案的立場。他指出,TikTok的推薦演演算法和內容審核機制在中國進行,可能對美國國內的言論和信息流通產生不當影響。

  其次,安德魯·平卡斯表示,即使TikTok的內容審核決策在美國之外做出,該法案仍將壓制美國用戶的言論自由權。他強調,TikTok是在美國國內進行的內容審核,並且推薦演演算法也遵守美國法律和政策。

  此外,原告認為,「不賣就禁法案」針對TikTok,違反了平等保護和禁止制定針對個人的法案的憲法原則。安德魯·平卡斯表示,國會本應謹慎披露平台上任何潛在的宣傳內容,而不是採取「剝離或禁止」的做法。TikTok和位元組跳動方面認為,美國國會的做法只會導致出台禁令。

  美國政府的律師丹尼爾·特尼回應稱,對於原告提出的披露作為替代方案的論點,美國政府可能會認為,僅僅披露數據來源並不足以解決國家安全問題。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最有力武器

  從庭審來看,法官小組大多數時間都是向TikTok及位元組跳動的代理律師安德魯·平卡斯提問,提問重點集中在TikTok獲取了用戶數據及國家安全問題上。

  美國政府的律師丹尼爾·特尼辯稱,「不賣就禁法案」是基於合理的國家安全關切而制定的,並且是為了保護美國免受潛在威脅。

  他表示,儘管可能沒有直接證據表明,中國操縱了TikTok的內容或濫用了數據,美國政府認為潛在的風險足以證明採取預防措施的合理性。雖然「不賣就禁法案」可能特別提到了TikTok,但該法案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所有可能受到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的普遍問題,而不僅僅是針對TikTok。

  TikTok內容創作者的代理律師傑弗瑞·費舍爾認為,「不賣就禁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侵犯了美國公民自由表達的權利,類似於禁止美國人在 Politico、半島電視台或 Spotify 等外國媒體上發表文章,禁止美國音樂家在瑞典人擁有的Spotify上發布他們的音樂,或者阻止美國電影製作人製作紀錄片以供BBC編輯和播出。

  安德魯·平卡斯指出,Politico、Business Insider、路透社等媒體都是外國實體擁有的公司。

  但法官內奧米·拉奧打斷他的發言,表示這些媒體不是由「外國對手」控制的。法官斯里·斯里尼瓦桑則提到了近期的NetChoice案,他表示法律是關於外國敵對國家的,而不僅僅是廣義上的外國所有權。

  此外,法官小組的提問還探討了第一修正案是否適用於此案,美國用戶的言論自由權是否因政府行動而受到不當限制,以及政府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其行動的合理性。

  德恆律師事務所矽谷辦公室負責人朱可亮此前告訴我們,在TikTok提出的四項理由中,「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最有力的抗辯理由,其他理由成立的可能性很低。「如果能證明強迫出售等同於封殺,那就(說明美國政府)侵犯了言論自由權,法院將實施嚴格審查並將有利於TikTok。」朱可亮說。

  彼時,朱可亮分析,TikTok會很快向法院提交申請臨時禁止令的動議,以爭取在出售截止日(2025年1月19號)讓法院宣布「不賣就禁法案」無效。

  孫遠釗認為,不排除法院有可能會發布禁令,但不是必然。關鍵是行政機關還沒有採取任何行動,TikTok也還沒有遭到任何實質的損害。

  孫遠釗分析,法院要不要發布禁令的標準是,原告必須在四個層面舉證:

  1. 在未來的實質問題上有相當勝訴的可能;

  2. 如果沒有禁令,原告將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3.權衡雙方的利益,給予禁令比不給禁令更符合平衡原則,也就是在讓或不讓這個法律暫時失效之間,哪種方式較為符合風險與責任承擔的要求;

  4. 使禁令符合社會的公益,也就是廣大用戶的經濟利益與國家安全的顧慮如何權衡。

  根據皮尤研究中心最近的一項調查,美國民眾對 TikTok 「不賣就禁法案」的支持率一直在下降:支持該法案的人數比例目前為 32%,低於 2023 年 3 月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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