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亂港頭目」黎智英今早被捕!網友:香檳可能要斷貨

[複製鏈接]

233

主題

233

帖子

1797

積分

四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79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hottae1988 發表於 2020-2-28 22: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今天(28日)橙子君一睜眼,就看到一條勁爆消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今早被警方拘捕,涉嫌2017年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及2019年參與非法集結。
此外,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今早也被警方上門拘捕,涉嫌與去年831非法集會有關。
據港媒報導,港島總區重案組約10多名警員,今早約7點半左右乘車到達「亂港頭目」黎智英位於何文田嘉道理道的豪宅外,多名便衣警員下車後,有警員按動大閘門鈴,表示要找黎智英。
黎智英約10分鐘後從住所走出,向警員表示正在做運動,要先洗個澡,約5分鐘後再出來,警員則在門外等候。
他出來後被警方當場拘捕,黎智英戴上口罩,被帶上警方車輛,押往九龍城警署接受問話。
黎智英被拘捕的消息傳出,香港網友是什麼態度呢?大概可以用喜大普奔來形容!
  連內地網友也開心的說,「終於等到這一天」!不過有網友擔心,黎智英很快就會被保釋,旗下的傳媒機構也會開始打輿論戰。那麼以黎智英為首的「亂港集團」都乾了哪些「好事」,讓群眾這麼不待見呢?
據悉,黎智英被捕是與2017年6月在維園涼亭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以及2019年8月31日的非法集會案件有關。
2017年6月,黎智英在維園涼亭出席祈禱會後,突然走到一名在場作正常採訪的男記者前,一邊用右手指著其面部,一邊用粗口辱罵,並以「×你老母× 」、「我真的會找人搞×你」、「我拍了×你的照片」等粗言恐嚇,當時黎的行為被一旁攝影機完整拍了下來。
事發後,受害記者認為事件涉刑事恐嚇,第二天到大埔警署報警,黎智英曾在警方要求下於2018年8月到港島總區重案組錄取口供。
在去年8月31日,黎智英到港島區參與「十萬基督徒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但有關遊行是未經申請的非法遊行。而且遊行很快演變成暴動,暴徒四處打砸破壞,投擲燃燒彈,在街頭縱火,香港多處濃煙滾滾,陷入一片火海!
這是8.31非法遊行當天的視頻,注意了,在8秒處就能看到黎智英的身影!可以說是證據確鑿了。
所以在多次非法遊行中,都能看到黎智英在場坐鎮,例如去年8月18日維園的「流水式」集會↓ ↓
此外,2019年10月,黎智英曾前往美國並與4名共和黨參議員會面,稱希望對方持續為港發聲,並透過政治表述或行動向港府施壓,與外國勢力勾結無疑。
這也難怪時常有香港市民舉橫幅到黎智英家門前抗議,稱他是「漢奸黎」了。
這下黎智英終於被捕,大快人心之餘,大家最關心的就是法院會怎麼判呢?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接受《橙新聞》採訪時表示,在法律上刑事恐嚇可經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處理,律政司會視乎案情的嚴重性所判處的刑期而安排在不同法庭處理,若經簡易程序處理,即可判罰款2,000元(港幣,下同)及入獄2年以下,會於裁判法院審訊;而以公訴程序處理,若於區域法院審訊,最高可判入獄2年至7年;在高等法院審理則最高可判入獄7年以上。
龔靜儀指,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如何才界定為恐嚇,龔靜儀表示,其中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但是否受驚涉及很主觀因素,故此法庭會考慮當事人感受,以及現場是否有人拍下有關可表達當事人感到受驚的相片或影片作為佐證,法庭會考慮案件中是否有疑點作出判處。
此外,有關非法集結罪,龔靜儀指,此罪最高可判入獄5年,即時入獄。法庭會根據案情嚴重性而判罰,至於公民抗命等可否作為抗辯理由,她指只要是觸犯法例,任何崇高理想也不會被法庭接納。
龔靜儀又指,如果律政司預期被告在同一個案情中牽涉其他控罪,多條控罪加起來有機會超過七年,便會有機會去高等法院審訊。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今日接受《橙新聞》訪問時表示,刑事恐嚇及非法集結均屬刑事罪行,可以被判最高監禁5年。
  馬恩國表示,刑事恐嚇一般可以兩個級別的處理方式,倘律政司認為若干人士所涉及的罪行較輕,則會以簡易程序處理,違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2年或罰款2,000元。但若案情嚴重者,例如曾多次向相關人士作出恐嚇的行為,檢控人員可以公訴程序處理,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被問及參與非法集結罪行的檢控程序,馬恩國則回應指,非法集結罪與刑事恐嚇處理方式相若,惟任何人以公訴程序定罪則會監禁5年;或以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馬恩國還提醒,若被捕人士同樣以兩宗罪行起訴,而假若其中一條罪行以公訴程序級別處理,另外罪行亦會同樣以公訴程序入罪,而法官會因應被告的案情嚴重性而作出量刑考慮,「因為始終沒有最低刑罰,所以即使是以公訴程序入罪不一定會判得比簡易程序重」。
他強調,被捕人士的身份也會是法官作出判刑的考量之一。
有網友說,現在黎智英面臨打官司,一幫反對派大律師應該很高興有生意做了吧?這次大律師們又能講出什麼樣的金句呢?會勸黎智英「案底令人生更精彩嗎」?
不過,按照以前的判例,以黎智英為首的「亂港集團」不一定能判很重,說不定又是社會服務令了事......
但大家還是抱著一些期望,現在就交給法院吧。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3 07:34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