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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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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n2005 發表於 2019-6-27 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評社╱題: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幾點思考 作者:殷存毅(北京),清華大學公管學院教授、博導,台灣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吳維旭(北京),清華大學台灣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探索「兩制」台灣方案(以下簡稱「台灣方案」)表明台灣問題有其特殊性,特殊性既是台灣方案存在的必要性所在,也是台灣方案應該具有的內涵。探索台灣方案是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的制度安排問題,既是「一國兩制」在統一後台灣的施政綱領,也是促成統一的方針政策性論述,這就意味著台灣方案應該而且必須要回答台灣社會最關心或最擔心的問題。

  序

  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中提出,要「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①這對於推動祖國和平統一和實現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台灣方案的探索和制定,不是簡單的對台部門行政政策措施的制定,而是涉及國家憲制的系統工程,是一項繼往開來的制度安排。

  因此,如何認識台灣問題特殊性以及統一後台灣的特殊地位,如何建構台灣特殊地位與統一國家的約束體制與機制,如何使台灣方案既保持對台方針政策的歷史繼承性又具有與時俱進的開創性,這些都是探索台灣方案這項特殊制度安排所不可迴避的基礎性問題。為此,本文希拋磚引玉,僅供參考。

  一、特殊性與特殊地位

  無須諱言,迄今為止在對待兩岸統一問題上,台灣最大的社會公約數就是不接受「一國兩制」,幾乎形成了對「一國兩制」的社會抗體。歸納起來,台灣不接受「一國兩制」的說辭中有一點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的:「一國兩制」等於港澳回歸模式,台灣不是港澳,這反映出台灣與港澳不同的強烈社會認知。由此,台灣逐漸演化出國民黨(KMT)「不獨、不統、不武」的「三不」路線和民進黨(DPP)的追求「台獨」路線,以及一般民眾希望維持現狀的中間路線,換言之,目前台灣整個社會對兩岸統一的意願不高。因此,和平統一首先面臨的是提升統一意願的問題,台灣方案具有提升統一意願功能,就必須清晰地表明台灣方案不等同於港澳模式。

  其實,大陸方面從未把解決台灣問題與解決港澳問題划等號,改革開放以來的歷任領導人也都強調台灣問題的特殊性,否則也就不存在探索台灣方案的需要。但不容忽視的是,長期以來大陸的對台工作重心在於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強調和維護,針對台灣問題的「一國兩制」的系統論述不夠,這在客觀上給「一國兩制」在台灣被污名化留下了可乘之機。顯然,探索台灣方案首先要回答的問題就是較之於港澳,台灣的特殊性和特殊地位為何,這既是在解答台灣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為台灣方案本身論述的合理性,以及為台灣方案設定方向標。

  「一國兩制」最初是鄧小平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兩岸和平統一而提出的戰略構想,②是中共在與國民黨和台灣方面長期鬥爭過程中的思想演進,它發端於「一綱四目」,有其清晰的歷史繼承性,亦即逐漸意識到雖然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它與大陸內部的省市地方政府不一樣,台灣有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特殊性,因而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以及統一後台灣的治理方式都與處理大陸省市的事務不一樣,承認了台灣問題的特殊性或台灣的特殊地位。顯然,此時對台灣特殊性認識的參照系是與大陸內部省市地方政府的比較。1984年中國向世界宣布將於1997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並提出以「一國兩制」作為香港回歸后治理的制度安排。「一國兩制」構想源於台灣問題,但最先應用到解決港澳回歸問題上,這就使得台灣特殊性問題的參照系發生了轉移,亦即轉移到台灣與港澳的「一國兩制」有何區別。這個問題首先涉及台灣問題的屬性與港澳問題的屬性,以及不同屬性問題解決的內涵差異問題。

  眾所周知,解決港澳問題是非殖民化的問題,非殖民化是要把主權和治理權從外國殖民統治者手中拿回來,恢復對港澳的主權和治權的行使,而且是按照我們的意願來建構新的治理體制機制。台灣問題則是國共內戰的遺留問題,③屬於一國內部的政權之爭的問題,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則是在實現主權統一的基礎上,如何協商和安排權力分享的問題,問題屬性差異使得兩者在高度自治的「高度」上是有落差的。在港澳問題上,「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香港同胞當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事務」④,強調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港人、澳人根據什麼來治理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的事務呢?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港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憲制基礎,以特區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不是三權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導或司法主導。⑤這些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殖民者留下的舊制度的改造,改造殖民者留下的舊制度,建構新的治理體系成為世界範圍內非殖民化的政治正確,無可厚非。這也就界定清楚了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具體而言,港澳的自治是建諸於中央的全面管制,「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制,先後任命五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接受特別行政區任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備案,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行使外交權,組建駐港部隊履行維護防務職責」。⑥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⑦顯然,港澳的高度自治是一種事務性管理層面的自治,並且具有政治學一般意義上的委託-代理性質。

  然而,縱觀中國共產黨對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已做出的承諾,台灣的「黨、政、軍,包括特務系統均由台灣自己管理」,「大陸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赴台」,「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可以實行單獨的財政預算,中央政府不向台灣收稅」,⑧這很清楚地表明,對台灣的承諾是一種政治承諾,認可台灣社會制度的保留,這實質上就是賦予了台灣「政治自治」的權力,與港澳的「高度自治」相比較,核心的一點在於台灣地區範圍內的社會經濟治理與大陸之間不存在委託-代理關係,因為台灣是依據其業已形成的政經體制機制來行使治理權的,較之於港澳,台灣擁有完全的自治權,這就足以顯示台灣問題的或台灣地位的特殊性。那麼台灣的特殊地位是什麼呢?「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傳統的回答並未能解答台灣在統一后的特殊地位的特殊性安在,似乎是在刻意迴避這個「難題」。鑒於過去四十年的歷史條件,在「先易后難、先經后政」的對台工作策略下,對一些敏感及準備不充分的問題採取迴避是可以理解,也是難以避免的。但是,在探索台灣方案的當下,台灣特殊地位的定位清晰化是不可迴避的現實問題,因為兩制方案的構思或設計是要有定位依據的。顯然,放在與港澳比較的框架下,大陸對台灣在統一后特殊待遇的表述或承諾超越了港澳「一國兩制」的憲制原則,它允許台灣存在內在的自主治理體系,實質上是承認了台灣是一個具有內在自主行政管理體系與社會治理許可權的政治實體,這是一種政治自治,是台灣與港澳最大的不同點,也是台灣特殊地位的核心內涵所在。

  其實,大陸對台灣在統一后所擁有的高度自治權內容的表述或承諾,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台灣擁有高於港澳的特殊地位,但為什麼台灣方面仍不「領情」,拒不接受這樣的制度安排?其中一個不可忽略的原因是,由於歷史的緣故,台灣方面(不論藍綠)對大陸的承諾缺乏信任,這就表明對台灣特殊地位定位還面臨一個法制化的問題。方針政策的可信度是需要法制基礎作保障的,這就是為什麼現代國家要依法治國。大陸一貫強調會不惜一切代價地反對「台獨」行為,但台灣島內以及國際社會中總有輿論認為大陸是「虛張聲勢」,甚至大陸內部也有人對大陸是否敢於不惜動武反對「台獨」持懷疑態度。但2005年大陸頒布《反分裂國家法》后,大大增強了大陸對任何試圖分裂國家的行為將予以嚴懲的承諾可信度,有效地改變了社會預期,台灣島內再也不敢輕言「台獨公投」,「台獨」被廣大台灣民眾視為「禍水」。大陸民眾對執政黨與政府反對「台獨」的決心、意志和能力也有了充分的信任。兩岸關係尤其是在處理統一的制度安排這樣的大事上更需要法治化,因此,對台灣在統一后的特殊地位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表述或界定,這樣才能使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可增強台灣社會對大陸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處理台灣特殊制度安排的可信度。

  二、統一的中國與台灣的高度自治

  台灣方案的實施就意味著兩岸統一的實現,因此一個中國不僅是台灣方案必須遵守的政治原則,也是實施台灣方案所面臨的政治現實,不存在任何其他的選擇。台灣方案是要在沒有先例可循的情況下,解決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與台灣擁有高度自治權力的複雜問題,問題的複雜性就在於怎樣既能確保台灣的高度自治,又要確保台灣的高度自治不能背離或損害國家的整體利益。具體主要涉及兩個層面的內涵,一是大陸與台灣關係的制度安排;二是台灣在國際社會的活動形式和範圍界定。因此,對如下幾個方面的考慮是不可或缺的:

  (一)台灣高度自治權力的來源及特殊地位的表述

  由於擁有特殊的地位,台灣才能獲得特殊的待遇,亦即特殊的高度自治權——政治自治,但對這種特殊的高度自治權的權力來源必須清晰地、毫不含糊地加以說明,亦即高度自治權力來源於實際代表中國絕大部分人口的中國主體的合法政府或立法機構,這一點是體現一個中國的核心要點。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具有特殊的高度自治權力的區域,為了有別於中國已有的港澳特別行政區或少數民族自治區,可以稱為「中國台灣特殊自治區」,簡稱「中國台灣」。這個特殊自治區擁有除象徵國家主權以外的自治權力。高度自治權的具體內涵是什麼呢?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和平統一后,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⑨。所謂社會制度,「是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的總稱,其中,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其主要成分。」⑩可見社會制度是「反映並維護一定社會形態或社會結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⑪根據中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一貫思路或邏輯,充分尊重台灣既有的社會制度,就是允許它保留既有社會制度,這當然包括它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等,即使需要做出適當調整也要基於與台灣官方和社會充分協商。這就大致勾勒出了台灣高度自治權的內涵,台灣可以保留既有政治制度,而其政治制度的內涵尤其表明了台灣較之於港澳不同的特殊地位。

  (二)對台灣高度自治的約束體制機制

  認識台灣的特殊性及特殊地位,是為在台灣實行「兩制」的特殊制度安排提供依據,亦即為給予台灣特殊的高度自治提供依據。責任和權利是一體的兩面,具有高度自治權的同時忠誠於統一后的一個中國是台灣應盡的責任。怎樣確保台灣能夠盡到責任,而不是利用高度自治挑戰、背離國家的統一或損害中國的國家利益,需要建立相應的體制機制。

  對於國家主權而言,國防、外交和國家安全是三大基本要素。從國防的角度言,包括台灣在內的整個國家領土、領空和領海的保護由解放軍負責,台灣保留軍隊的主要功能在於維持島內秩序,以及協助、配合或分擔解放軍維護中國的領土、領海(包括經濟專屬區權益)和領空主權的職責。因此,對台灣軍隊的數量規模和軍備等級以及防衛支出佔比要有所限制,以符合其功能的需求。由於國防事務的協調非常重要也非常複雜,應設立相應的專門協調機構並在台灣設立辦事處,北京派國防官員常駐,以利及時有效地溝通協調。

  對於外交而言,無疑是北京代表整個中國行使外交事務權力。經報備北京並獲准,台灣可以「中國台灣」的名義在外國設立經貿辦事處(含簽證處理業務),以觀察員或成員身份加入某些國際組織,可以加入非政治危害性的國際NGO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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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crn2005 發表於 2019-6-27 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續前文


  相對於國防、外交而言,國家安全的內涵要廣泛和複雜得多,包括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生態安全等,當然主要的還是政治安全和經濟安全。就台灣問題而言,政治安全涉及兩個重要層面,一是對國家統一的挑戰和破壞;二是對大陸的敵對行為。國家安全問題的複雜性關鍵在於,怎樣既尊重台灣的高度自治,又不能讓高度自治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溫床。充分尊重台灣的社會制度就意味著,台灣既有的五權分立、政黨政治的體制機制都得以存續,其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政黨輪替的體制機制對於統一后的國家安全問題是一個內生性的風險因素,亦即台灣的社會制度內天然地就存在對立或對抗的政治勢力或組織機構(政黨),要在重大問題上協調一致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反對執政黨成為在野黨的政治正確,而不論哪個黨派在特殊自治區執政,其施政工作的一個核心內涵就是基於統一的中國的相關法規處理好與北京的關係,這時可能會出現兩種「脫序」現象:一是執政者基於政黨政治邏輯或壓力,在某些問題上偏離或違背國家統一的原則或法規;二是在野黨基於某些突發性事件,動員組織社會輿論或民眾掀起反中的社會運動。這樣的潛在風險是台灣社會制度內生的自主性體現,要避免這種自主性的潛在威脅有兩條路徑依賴:一是取締台灣的政黨政治,但若強制性取締很可能會失去實現和平統一的某些前提性因素,而要與台灣協商取締政黨政治幾乎等於與虎謀皮。其實,政黨政治僅是一種政治形式,關鍵在於其政治內容,如果能夠制約其政治內容,政黨政治的負面影響是可以得到遏制的。因此,另一條路徑依賴就是通過限制性作為來避免這種自主性的潛在威脅。

  大陸作為統一后的中國的主體部分,有權力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通過法律或政策手段,對台灣社會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負面因素予以預防性遏制,這種遏制的特點是它在尊重台灣既有社會制度基礎上予以某些限制,這對於台灣的社會制度而言就是一種外生性的嵌入,它會起到對內生自主性中負面因素的克服。通過外生因素的嵌入性來制約其自主性,具體而言,允許台灣的政黨政治存在,但對政黨政治劃定邊界或底線是必須的,即政黨存在的合法性在於認同統一后的台灣地位的界定並遵守相關法規,政黨之間競爭的議題不能涉及國家統一的問題。

  另一方面,台灣既有社會制度的意識形態是基於西方式的自由、民主理念,這樣的意識形態下就衍生出把抗議、示威遊行等視為合情合理的社會表達形式,在開放型的社會環境中,國際反華勢力或組織機構就很容易滲入台灣社會運動,容易在台灣形成一些內外結合的反華前沿基地。因此,應該規定無論哪個黨執政都不允許把台灣作為反對、詆毀或顛覆大陸的基地,亦即不允許外國反華組織機構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不允許與外國反華組織或個人舉辦反華活動。

  台灣享有高度自治權是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前提的,換言之,台灣在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同時,必須做出承諾或保證接受和遵守大陸關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某些限制,而且這又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確認,如果台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大陸有權予以干預。

  三、繼往與開來

  任何一項方針政策的提出都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隨時間的推移和背景的變化,難免會提出變與不變的問題或思考,這是一個存量確定和增量提出的選擇。鑒於國情,對台「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內涵,主要反映在歷任領導人對台的政治承諾或表態,這些承諾或表態就是「一國兩制」在台灣實施的重要內涵。在當下來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必然面臨對已有政治表態或承諾的再思考。

  總體而言,大陸已有表態或承諾的內涵實質上是賦予了台灣一種「政治自治」,而不是以地域居民或民族為載體的管理自治,如「港人治港」或「少數民族區域自治」等。對於這種政治自治的給予,是否有必要繼續堅持?這是當下一個眾說紛紜的問題,也是一個探索台灣方案時必須要予以釐清的問題。這個問題實際涉及「和平統一」的邏輯問題,簡而言之,提出和平統一是基於實力的權宜之計?還是基於一種國家發展的價值觀?如果是權宜之計,隨著實力的此消彼長,收回或改變已有承諾是符合邏輯的;但這種把「和平」解決問題視為一種權宜之計,會對大陸希望和平統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會讓和平統一的難度增大,其結果很可能是事與願違,最終難免我們不願意看到的中國人打中國人的歷史悲劇(儘管美國人在後台支持台灣,但在前台搏殺中付出生命和財產損失的是兩岸同胞。)⑫

  如果說毛澤東時代從武力解放台灣轉變為和平解放台灣,是實力不濟的權宜之計或謀略的改變;改革開放以來,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邏輯就有了與時俱進的演進。鄧小平把和平與發展視為浩浩蕩蕩的世界潮流,因此提出和平統一的方針也就是順應世界潮流之舉。習近平總書記把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寓於與世界各國共同發展、共享繁榮的和平發展之中,「一帶一路」的倡議和實踐具體地展現了和平發展的文明史觀。與此同時,習近平總書記一再強調「兩岸一家親、中國人不打中國人」,真誠地表達了追求和平統一的意願和決心。換言之,今天大陸堅持和平統一方針的邏輯是建立在更大格局之上——中國對人類發展未來的文明史觀(亦即價值觀),具有前所未有的胸襟和自信。堅持和平統一的方針,不會因台灣地區領導人變化而變,也不會因大陸的經濟和軍事實力的增強而改變。

  和平統一的政治基礎實質上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政治原則,二是統一后充分尊重台灣既有社會制度的政治承諾,亦即接受或認可台灣既有政治體制、經濟制度等存在的合法性。⑬當然,必須指出的是,如果沒有政治原則,也就沒有政治承諾。堅持和平統一不僅要堅持原則,也包含著遵守承諾,這是對歷史的繼承。當然,必須指出的是,和平統一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必須形成台灣不能獨立也無法獨立的阻遏機制,為此,大陸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加強國防建設等舉措,這些都是針對可能的「台獨」或外國干涉,具有排除非和平可能的威懾功能,是為和平統一創造條件的機制,對此也應堅持不變,這也是體現歷史的繼承性。

  對歷史的繼承並不排斥與時俱進的開創。鑒於歷史的局限,「一國兩制」設想的初衷也有其局限性,突出地反映為強調兩岸制度區隔的一面,而對兩岸經濟社會融合認識或關注不夠,這與當時兩岸的經濟差異較大、經濟全球化開放程度不夠、科技進步水平有限等不無關係。根據香港的經驗,僅強調製度區隔,「井水不犯河水」,⑭而忽略社會經濟融合之趨勢,會給後來香港與內地的人員交往、基礎設施聯通等帶來一些爭議性矛盾。由於欠缺相應的制度融合的支持,需要臨時「補課」,進而容易引發社會不安或不滿情緒,增加了「兩制」運行的交易成本。因此,在探索台灣方案時,一定要根據當下的發展情勢以及未來發展趨勢,增加和豐富「兩制」的內涵,處理好「兩制」與社會經濟融合的辯證關係,為統一后的長遠發展奠定製度基礎。具體而言,可包括以下方面:

  基於中國的國家利益範圍和領域前所未有的擴展,在維護國家安全,兩岸共同保衛領土、領海甚至是外太空的利益等方面要有體制機制的設計;

  基於經濟全球化和反全球化並存的發展趨勢,要為形成兩岸共同市場、關稅同盟乃至經濟一體化設定路線圖;

  基於科學技術尤其是通訊網路技術的飛躍性發展,以及高科技領域的競爭日趨激烈,要為兩岸在科技合作和產業標準一致化方面提出願景;

  基於統一后的人員交往和貨物來往將會更加密切,要在相應基礎設施聯通、以及基於網際網路、大數據的社會經濟融合的相關制度方面做出安排。

  兩岸的社會經濟融合不是大陸單方面的要求,而是社會經濟發展必然趨勢,事關兩岸民眾的切身利益,與「一國兩制」的穩定和健康運行密切相關,這是「一國兩制」在港澳實踐中學到的「新知識」,是台灣方案不可或缺的增量內涵。當然,上述問題都是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具體涉及經濟、政治、社會、法律、民生等各個領域,需要相關專家和部門進行詳細的具體研究。

  總之,台灣方案不僅要體現「兩制」的政治區隔原則,也要為兩岸政治合作與社會經濟融合奠定製度性基礎。不僅大陸方面要履行已有政治承諾,也要體現出台灣方面在維護統一的中國,以及對在「兩制」基礎上推動兩岸社會經濟逐步融合的應有承諾。

  結語

  「兩制」台灣方案是中國實現國家完全統一的「收官之作」,它不僅會豐富「一國兩制」的實踐,而且使中國的國家體制和發展更具包容性,對進一步增強中國的國力,以及在世界上扮演和平發展領導者角色都具有重大戰略意義,這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內涵所在。當然,探索台灣方案,不僅需要情懷,還需要智慧。例如,探索台灣方案也應該探討是否有可能與台灣原有「國統綱領」中某些合理因素的對接,以增強台灣方案在台灣的合理性依據,更有效地提升台灣方案的島內接受度。兩岸未來對「兩制」的共同協商難免存在對一些問題的分歧或矛盾衝突,不能簡單地將協商中存在的分歧上升為統「獨」之爭。

  此外,探索台灣方案不僅是方針政策的制定工作,也需要做民眾的思想工作。因為兩岸長期的敵對對峙以及相關的宣傳教育,在民眾中固化了一種非和平的思維觀念,儘管宣傳上都講和平統一,但對和平統一的某些規律性欠缺認識。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要付出代價的:武力解決要付出生命和財產損失的代價;和平解決(「一國兩制」)要付出一定權力讓渡的代價。這不僅是一種政治規律,也是民眾應該知曉的道理,對民眾的正確引導尤為重要。民可使由之,亦要使知之,否則很可能作繭自縛。和平統一的台灣方案不能僅是政治人物及專家學者的高瞻遠矚,因此,探索台灣方案的過程,也是建構和平統一社會觀念的過程。

  註釋:

  ①「習近平出席《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並發表重要講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http://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209.htm,2019年1月2日。

  ②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明確提出「祖國統一后,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等論述。參見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人民日報》,1983年6月26日。

  ③參見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官方網站:《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台灣問題白皮書),http://www.gwytb.gov.cn/zt/baipishu/201101/t20110118_1700018.htm,1993年9月1日。

  ④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新華社,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7/01/c_1121247124.htm,2017年7月1日。

  ⑤參見張德江,「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人民網,http://cpc.people.com.cn/n1/2017/0528/c64094-29305595.html,2017年5月27日。

  ⑥參見同上。

  ⑦引自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http://www.locpg.hk/jsdt/2014-06/10/c_1111067166.htm,2014年6月10日。

  ⑧有關大陸方面對台「一國兩制」的政策論述,參見國台辦官方網站,http://www.gwytb.gov.cn/zlzx/,中國台灣網(文獻資料),http://www.taiwan.cn/wxzl/,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歷次黨代會),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index.html.

  ⑨「習近平出席《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並發表重要講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http://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209.htm,2019年1月2日。

  ⑩王偉光,「社會制度、社會體制和組織機構的涵義及其相互關係」,《哲學動態》,1989年第6期,第34頁。

  ⑪引自鄒瑜,顧明等主編,《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676頁。

  ⑫江澤民在1995年的「江八點」中表示「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參見《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人民日報》,1995年1月3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也明確表示「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中國人要幫中國人」。參見「習近平出席《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並發表重要講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http://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209.htm,2019年1月2日。

  ⑬大陸對台政策中具體承諾的總結,亦可參見《<瞭望>:中共50年對台政策回顧》,中共中央台辦、國台辦官方網站,http://www.gwytb.gov.cn/forum/201101/t20110104_1674261.htm,2011年1月4日。

  ⑭1989年7月11日,江澤民表示「在處理港澳和台灣問題上,我們採取『一國兩制』的方針,我搞我的社會主義,你搞你的資本主義,『井水不犯河水』」。參見《江澤民:會見安子介一行時的談話》,《人民日報》,1989年7月12日。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6月號,總第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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