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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教授解釋什麼叫做香港的"增修逃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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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bing1993 發表於 2019-6-15 00: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台大教授解釋什麼叫做香港的"增修逃犯條例":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第二,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第三,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第四,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第五,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看懂沒有?這群法盲都不看條例內文在那邊扯什麼政治犯、司法獨立權和法治,他們懂什麼法治。 "

講白了就是:

現在香港人,在中國大陸、台灣、澳門犯罪.......

只要逃回香港,不但不必遣送 陸、台、澳 受審,

連在香港都不能審判(因為在當地沒犯罪)。

有趣的是:

香港人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英國前殖民地區或英國本土犯罪,卻要遣送去當地受審。

這本來就是很詭異的司法狀態,香港有回歸了嗎?

還是香港人喜歡當【英屬】殖民地?

台灣(還沒有回歸中國)早就有【送中條例】,

全名叫做: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09年簽訂至今已十年,綠營的立委,有本事就把這條法律作廢。

例如某年,一位香港男士到台灣島殺人了,逃回香港,所以無罪,台灣司法只能呼口號。港府為補救這個漏洞,才增訂可以共同打擊犯罪的地區。

又如有一位台灣島的送報生被喝醉酒的英國人撞死,英國人判刑四年,他跑回英國,台灣司法也無可奈何,這叫做台灣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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