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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精神病」?法律監督就是要「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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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anghuakai 發表於 2018-9-25 15: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規定》,堅決防止和糾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脫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

「假冒精神病人」和「被精神病」這兩種情況,都是長期存在並且被人民群眾詬病的腐敗現象。最高檢此次出台的規定,就是為了堵住個別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旁門左道,還被害人以公道,維護法律的尊嚴。

有些案件,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判處死刑的命案,個別人就會想方設法地把犯罪嫌疑人「變成」精神病人,從而使他們因「有病」而免死。假冒精神病人,因監督的環節多,特別是還有受害人家屬盯著,成功的並不多,而「被精神病」由於缺少監督,而使用的又多為政府部門,因此危害更為嚴重。個別政府部門,為了堵住群眾的嘴拴住群眾的腿,給沒病的人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將他們困在精神病院里打針吃藥。比如,河南農民徐林東因宅基地糾紛到各級部門「上訪」。2003年10月,不堪「麻煩」的鄉政府把徐林東送到精神病院。最後在輿論的關注下,被關在精神病院6年多的徐林東才終於出院。

筆者也曾「救」過一名「被精神病」的「精神病人」。那年春節前,筆者送一名躁狂性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院時,一名穿著病號服的中年男子喊筆者的名字。筆者認識此人,確實患過精神病。他說是一名和他關係曖昧的女同事告他強姦,結果就把他送精神病院了。他說自己沒犯病,讓筆者給家裡帶話接他回家過年。結果,沒兩天他就出院了。

即使是患過精神病的人,精神正常的狀態下,他們也沒有「法律赦免權」,同樣,也不能將他們「被精神病」。

給「假精神病」開綠燈是貪贓枉法,製造「被精神病」則是懶政、亂作為,甚至是瀆職。

為提高監督準確性,及時發現「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可以會見涉案精神病人,詢問辦案人員、鑒定人,聽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醫生、近親屬、鄰居、其他知情人員或基層組織等了解情況,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了解情況,就有關專門性技術問題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人進行鑒定,開展相關調查。

《規定》明確了強制醫療案件審理活動監督的內容,規定檢察院對法院強制醫療案件審理活動實行監督,主要發現和糾正對未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未組成合議庭或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合法的等十種違法情形。

可以說,最高檢的規定,對於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涉及「精神病」的各種情況、各個環節實行的是全方位、全覆蓋式的監督,只要認真執行,就能減少甚至杜絕「假精神病」「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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