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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治理邪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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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風攬月 發表於 2017-8-27 11: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立法治理邪教問題
歐洲最早設置邪教罪的國家是比利時。比利時對邪教組織的法律表達是:「邪教組織是指那些組織和實踐上進行非法、有害的活動,損害個人、社會或人類尊嚴的組織」。法國是世界上率先立法反邪教的國家之一。1991年,德國政府把「科學教派」送上了法庭。1996年8月,德國政府對「科學教派」在德國的傳播採取嚴格管制措施。2000年6月22日,法國國民議會一讀通過了一項由參議院議員尼古拉•阿布和國民議會議員卡特琳•比爾卡夫人提出的旨在加大對邪教打擊力度的法律草案,於2001年1月提交參議院審議修改,於2001年5月30日由國民議會二讀通過,成為法律正式生效,被命名為「阿布-比爾卡法」。
日本雖然還沒有制定反邪教法律,但是針對奧姆真理教等邪教造成的危害,已於1999年底通過了兩項立法,一是《防止團體破壞法》,一是《受害人保護法》,是專門針對邪教和危險組織的。
1995年7月,俄羅斯下院通過信仰自由法修正案,禁止危害俄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宗教團體的設立於活動,禁止利用毒品或同等化學物質危害市民身心健康的宗教團體,禁止妨礙兒童接受普通教育權利的宗教活動。1997年7月,俄國家杜馬又通過了新的宗教法。
馬來西亞利用《反騷亂法令》制止邪教活動。新加坡政府利用《維持宗教和諧法案》,禁止邪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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