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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詳細介紹投資移民E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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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ieYAN 發表於 2017-7-31 22: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什麼是EB-5?

EB-5投資移民方案是美國政府於1990年在移民法中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所設立的職業移民第五優先類,簡稱「EB-5」(第203(b)(5)條的8 U.S.C.§1153(b)(5)款)。目的是為了鼓勵海外投資者通過投資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要求投資者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向某商業機構投資一定金額,(2)促進美國經濟發展,(3)且在兩年時間內連續創造十個或以上就業機會。

對於有足夠資產並有意移民美國的投資者來說,EB-5具有多方面的優越性:申請人不要求擁有任何學歷、經歷以及資質,無論國籍性別,無論是否有投資經驗,是否有企業管理技能或企業家經驗,是否會說英文,都可以申請。同時21周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隨投資申請人同時申請,達到一人投資,全家移民的目的。

2、EB-5的投資金額是多少?

一般而言,美國移民局要求投資金額不少於100萬美元。但為了刺激美國偏遠或高失業率地區的經濟發展,移民局規定如果申請人投資的對象處在「目標就業區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於2萬的鄉村地區或者失業率高於美國平均失業率50%的高失業率地區,投資金額可下調到不少於50萬美元。另外,絕大部分的區域中心的投資門檻是不少於50萬美元。

3、EB-5有哪些投資形式?

申請人投資的對象必須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機構,非盈利性機構不包含在內。對於投資方式,移民局的規定相當寬泛,申請人可以通過三種投資方式來申請綠卡:
設立一個新的商業機構: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個人獨資企業。多個投資申請人可以同時投資一個企業,但投資的資金數額和創造的就業機會平均到各個投資申請人必須依然滿足移民局的要求。所謂新的商業機構,包括以下形式:
a.在美國任何地域創立和經營管理一個新的企業,或收購一個原已存在的企業並實質性的重建或重組此企業;
b.擴展一個既存的企業,並使其凈值增長40%或增加十個或以上員工數。
困難企業(Troubled Business):困難企業是指存在兩年以上,並且在申請人提出投資移民申請(I-526表格)之前的一到兩年內虧損超過20%企業原始凈值(net worth before the loss)。對於此類投資,美國移民局不要求增加10個就業崗位,而僅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請后兩年內保持投資前的崗位或雇傭狀態,但作為收購已經存在的困難企業的特殊情況,依然要求凈值上升40%。
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投資者也可以把錢投給移民局核准的「地區中心」,成為某個項目的合伙人或股東。為了刺激外國資本的投資,美國移民將每年3000個簽證放給投資「地區中心」的EB-5申請人。「地區中心」相對其他投資方式獨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資者參與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也符合移民局對於「創造10個就業機會」的要求等等。全美共有近兩百個區域中心分佈在各州,且都可以在美國移民局官方網站查詢到。目前,幾乎90%-95%的EB-5申請人都選擇了這種投資方式。



4、EB-5移民申請的基本流程是什麼,所需的時間多長?

美國投資移民申請採用文件審核的方法,相較於其他類別的移民申請,申辦時間較短。遞交I-526申請表后,通常3至4個月左右便可獲得批准,隨即調整身份遞交I-485表(申請人在美國境內)或DS-230表(申請人在美國境外),被批准后申請人將會獲得有效期為2年的臨時綠卡,即「有條件限制綠卡」。在兩年屆滿之前的90天內,持臨時綠卡的人向移民局提出去除條件限制的綠卡申請,即遞交I-829。只要投資人的投資是真實的,並創造出符合規定的直接或間接的就業機會,就將獲得移民局批准成為永久居民。申請人從收到臨時綠卡時起5年後就可以申請入籍。

一般程序流程如下:

投資人與律所簽署律師協議和保密協議;投資人支付律師費。
投資人確定投資項目
投資人根據律所提供的清單準備資料;投資人將投資款轉至項目方指定代管賬戶。
律所幫助投資人遞交I-526投資移民申請表。
獲移民局批准,收到I-797通知;項目方正式啟用投資資金。
對居住在美國的投資人及直系親屬,律所幫助遞交I-485轉身份申請;對居住在中國的投資人及直系親屬,律師幫助遞交DS-230移民簽證申請。
投資人及直系親屬獲兩年期有條件(臨時)綠卡。
律所幫助遞交I-829去除有條件限制的申請。
獲移民局批准成美國為永久居民。
自獲得臨時綠卡起5年後(或提前90日)可以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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