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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每個普通平凡的面孔之下,都隱藏著一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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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難,在於治吏;吏治之難,在於治腐。物慾無法根除,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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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羅敏
    罪犯,即犯罪之人,又稱犯人。所謂犯罪,無論古今中外,都有一個最基本的前置條件:即其行為必須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即以己之行,犯他人之利,是為罪!
    51歲的天津市河北區趙春華老人,一輩子奉公守法,良善為人,她從來沒有想到過有一天會成為罪犯。2016年8月份,這個退休老人閑得無聊,從一個老頭手裡轉手了一個供人娛樂的射擊攤位,結果被警方抓獲,其射擊攤上的六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老人因此獲刑三年六個月。老人獲刑的標準,當然又源自飽受爭議的1.8焦耳/平方厘米。
    內蒙古農民王力軍因為從當地農民處收購玉米再轉賣給糧庫,而被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並罰款兩萬元。法院判刑的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之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此判決同樣引發社會和法學界廣泛爭議。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對王力軍案再審。連最高法也認為:刑法第225條第(四)項是在前三項規定明確列舉的三類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情形的基礎上,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定應當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且要具備與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人有好壞之別,法有善惡之分。法律並非一經制定,就具有天然的正義性和合法性。也不是所有「違法」之人,皆為人人唾棄的可恥罪犯。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大國秦國,為了利於皇族的萬年統治,制訂了相當詳細的法例——【秦律】,包括棄市和磔等死刑,還有斬足、宮、劓、黥等肢體刑,非常殘酷。但受刑的只有是百姓,統治者不受約束,所以寄希望於嚴刑峻法鞏固江山的大秦朝,百姓不堪其苦,只延續了十四年就崩潰了。後來劉邦廢【秦律】,改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武則天時期的著名酷吏來俊臣,同樣著手制定了大量針對平民和官員的殘酷刑罰,並著《羅織經》教人構陷無辜無罪之人,最終來俊臣被誅殺棄市;近代日偽佔據時期,也制訂頒布了大量法律,都是如何懲罰中國人的,同一區域內的日人違法者,卻鮮有被追究。甚至針對日本人,法律規定本來就很寬鬆。這樣的法律,無論制訂多少條款,多少種類,都喪失了天然的正義性和公平性,只是統治的工具,是為惡法。
    倍受關注的四川少年劉大蔚網購玩具槍被判無期徒刑,已獲最高法指定再審,這讓類似的玩具槍模擬槍獲刑者看到了希望。然而,在劉大蔚案再審尚未開庭時,另一個擺汽球射擊攤的老太太趙春華又因為1.8焦耳/平方厘米而獲刑。難道這些判案的法官都不看新聞?不研究業務么?如果一個法官只會僵化地使用法條而沒有最基本的是非判斷,那誰又不能當法官呢?
    玩具槍這事兒,只要家裡有孩子,尤其是男孩的,誰家裡沒個玩具槍?任何學校門外的玩具店、遍布各大城市的大型商場,哪裡沒有符合1.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標準的玩具槍?如果這個標準和相關法律具有天然的正義性,則中國的成年人,個個都是罪犯。怪不得,律師斯偉江在得知公安部制訂出1.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標準后,嚇得趕緊把孩子的玩具槍全砸毀了。
    如果以1.8焦耳/平方厘米來定性殺傷力,則人體也是一部足以犯罪的機器。我們可拿任何健康的成年人做試驗,以中指和拇指搭圈形成發射裝置,以石子或玻璃珠作為發射物,絕對可以達到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槍支認定標準;即使用腳踢飛一塊小石頭,也足可擊碎厚玻璃。這些能認定為具有足夠的殺傷力嗎?要沒收作案工具嗎?是不是太荒唐了!
    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獲刑,更讓人覺得中國普通人生活中布滿了無數陷井,走著走著,就掉進了法律挖的大坑裡。【非法經營罪】之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是個兜底條款,法律沒有說什麼是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更沒有說清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認定標準。這在商品高度豐富、流通渠道高度發達的今天,簡直就是口袋罪,任何人都能被裝進去。
    農民挑自己種的菜去市場賣,他們有合法售賣手續嗎?顯然沒有。路邊擦鞋謀生的下崗工人,他們有合法經營手續嗎?沒有,就是非法經營。公務員、教師在網上淘點低價商品,轉手倒騰掙幾個油鹽錢,這有合法手續嗎?也沒有。這幾年大嘴哥父母,年年在城裡賣自家的柑橘,他們連一點合法手續都沒有,這是犯罪了么?要是這些都犯罪,那偌大的中國,還有無罪之人么?
    任何法律,只要侵犯了人的天然權利,就是惡法!
    在中國,即使是良法,也有個普及、應知的現實問題。古人講,不知者無罪,雖然過於絕對,但也不是毫無道理。殺人放火、姦淫搶奪、盜竊詐騙皆為罪,不可為,此為常識,人盡皆知。要是有人說我不知道殺人犯法,這人要麼是白痴,要麼是把別人當白痴,此種情況絕不可以不知為脫罪理由。但現在的中國法律,確實太多太細了,好多連法官、律師都未應知,需要上網查才得知時,能指望王力軍、趙春華們知道?
    憑心而論,這個擺射擊攤的天津老太,她可能知道公安部關於槍口動能比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槍支認定標準嗎?大嘴哥認為不可能。再者,即使她聽說過、看到過這個標準,但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什麼概念,可以有怎樣的感觀認知,相信絕大多數的中國老百姓一無所知。以非常小眾而且絕對專業的技術標準,去要求每個普通人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這是完全違背自然規律的。
    每一個人,只要是個正常人,都會有基本的常識。人們對任何事物的認知,第一感來自於常識,而不是法律。如果明知常識如此,卻硬要制訂遠遠高於常識的所謂法律標準,又不能準確地傳達於每個人,就是以法律之名給老百姓挖深坑。坑坑相惜之下,人人都落入坑中。你不被追究,並非你不在坑中,而是別人要不要伸出撓鉤捕你。
    武則天時期的另一酷吏周興,教給來俊臣一技【請君入甕】的酷刑,結果來俊臣以周興技收拾周興,逼迫其承認謀反,這叫咎由自取。今天,人人都在瓮中,只看有沒有新版來俊臣,架火來烤你!當今中國,達官貴人也罷,平民百姓也好,只要架起火來,每一張平凡的面孔背後,都隱藏著一個罪犯,無人可以置身事外!
    然,孔子曰:民,不教而誅,謂之虐!袞袞諸君,你們可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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