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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振滿 | 晚清民國的莆田系:商人組織與地方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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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7-3-1 04: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晚清至民國的鄉鎮商人與地方政局

  ——以莆田縣涵江鎮為例

  撰文:鄭振滿

  來源:《東方歷史評論》

  晚清至民國初期,中國傳統社會進人了前所未有的大變局。商人取代士紳而成為地方社會的領導階層,是清末民初社會變革的主要趨勢之一。本文擬以福建中部沿海的莆田縣涵江鎮為例,考察這一時期鄉鎮商人的社會構成、商人組織的演變過程及其與地方政局的互動關係。

  1

  涵江商人的社會構成

  莆田縣涵江鎮位於興化灣畔,是明以後興起的港口市鎮,清代與泉州的安海、漳州的石碼齊名,民國時期有「小上海」之稱,一度成為福建沿海的主要對外通商口岸。根據莆田縣工商聯蔡麟先生的考述,新中國成立前涵江共有大小商號約七百家,經營的行業多達58種。不過,這些商號大多只是小本經營,當時最富有的涵江商人主要出自從事海運貿易的少數行業。民國《蒲田縣誌》記載:

  商業最重資本。莆商號稱巨擘者,豆餅商居第一位,桂圓商居第二位,布商居第三位,京果商居第四位,輪棧商居第五位。其資本每家不過萬餘元,至二萬元而止。有領袖商五六家,其資本殆將七八萬,不足則貸款於錢莊。滬貨由輪棧而來,代辦商為之報關墊載期以半月還款,而取其利潤、傭金焉。貨至涵江,各商號又分配於城市、黃石、笏石、江口、西天尾諸鎮,而取其物質、贏利焉。取傭金則價之漲落歸之買者,取贏利則價之漲落歸之賣者……小販定貨,預繳押金,約期取貨,是曰「浮水」。大商則投機於麵粉、洋糖交易所,是曰「拋盤」。其性質與賭無異,而其害或過之。涵商持小數定金,憑電信往來,決其勝負。民十九、二十年,涵商失敗於交易所者六七十萬,其結果影響於資本,財力愈竭矣。

  

  如上所述,當時涵江少數實力雄厚的「領袖商」,主要從事豆餅、桂元、紗布、京果等南北土特產品的海運貿易。他們依託於當地的城鄉市場,與沿海各大商埠建立了廣泛的商業聯繫,甚至參與上海交易所的期貨投機,因而需要動用大量的商業資本,其成敗足以影響全 局。那麼,這些「領袖商」又是何許人呢?其經營方式及社會構成有何特點?茲以清末民初稱霸涵江的「黃家門」商人集團為例,對此略作探討。

  「黃家門」是指聚居於涵江霞徐街的黃氏商人集團,主要由瑞裕、鼎和、大同、泉裕四大家族企業構成。這四大企業的創辦人,都是來自涵江附近西天尾鄉渭庄村的黃姓族人,而且四人皆為渭庄黃氏六世祖「楚能公」的孫輩,其中瑞裕與鼎和的創辦人為親兄弟,大同與泉裕的創辦人為親兄弟。

  「黃家門」商人集團的創業史,大致始自於咸豐至同治年間。據說,瑞裕號的創辦人邦傑,原是寧波某商號的學徒,於太平天國之亂中發了一筆橫財,遂自立門戶,在寧波創立了瑞裕桂元行。此後,又購置了一艘載重兩千擔的「瑞安號」木帆船,往返於寧波與涵江之間,專門從事兩地土特產的轉運貿易。同治年間,黃邦傑把瑞裕號的經營重點從寧波移至涵扛,其家人也隨之從渭庄遷居涵江,從而開創了霞徐「黃家門」的歷史。光緒年間,邦傑與其弟邦彥相繼病逝,其子侄分為乾、坤二房,而涵江及寧波的商號也隨之一分為二,乾房仍以「瑞裕」為號,坤房則另立「鼎和」為號。大同與泉裕的創業史,也經歷了類似過程。大同的創始人孟譽,曾為邦傑「理商務於甬江」, 后得其資助而自立門戶,因而後人往往把大同視為瑞裕的分號。泉裕號的創始人孟育,為孟譽之弟,因兄弟分家而從大同分出,另立泉裕字型大小。不過,自清末以降,「黃家門」成員雖歷經分家析產,卻並未因此而導致家族企業的分化,至民國後期仍維持四大家族企業並立的基本格局。

  

  從晚清至民國年間,「黃家門」集團長期壟斷涵江至寧波的興化桂元貿易。桂元俗稱「龍眼乾」,由龍眼青果烘製而成,是興化府地區的著名特產。根據民國時期的統計資料,甫田、仙游二縣的桂元年產量約有十六七萬擔,最少的年份也不低於八萬擔。這些桂元主要銷往浙江、江蘇等地,而涵江為主要輸出口岸,寧波、上海為主要輸人口岸。桂元的加工及運銷過程相當複雜,其經營者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一是「焙客」,即以自產或收購的龍眼青果烘製乾果,待價而沽;二是「走水客」,即專門收購千果,並運銷外地,三是「做字型大小」,即開設固定的桂元行,大量收購、加工及貯運桂元,再陸續向外地商號批發;四是零售商,即直接向消費者銷售桂元,其中有專營者,也有代銷商。「黃家門」企業主要是「做字型大小」的,但有時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市場,也會兼營其他環節。在涵江「做字型大小」的桂元行中,「黃家門」的經營額約佔三分之二,因而長期執同行業之牛耳,獲利特別豐厚。關於「黃家門」企業的經營方式及市場優勢,鼎和行的後裔黃祖煥先生有如下記述:

  我家因經濟實力雄厚,名聲亦大,所以向華亭和仙游溪頂一帶"二盤商」購進「干元」時,都是不用現金的。有人說,鼎和號購買一溪船「干元」,只用一個銅片作「定錢」就行,這句話並不是過分的。當時購買「干元」,當地的「牙人」是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家要購買「干元」時,只由採購員帶著掛篩下鄉,在當地「牙人」配合下,經過過篩,看明規格和質量后,確定數量價格(因招牌老,每百元價格還便宜二元左右)后,登記一下,即交「牙人」集中雇溪船運至涵江……還款的日期,一般是在第二年「頭牙」時,告知「牙人」前來領款,在當時已算是信譽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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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7-3-1 04:21 | 只看該作者
  如上所述,「黃家門」企業由於信譽卓著,在收購桂元時可以賒欠,不用現金,俗稱「空手奪槍」。這不僅可以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擴大經營規模,而且由於還款周期長,還可以利用售貨款從事其他商業經營,從中賺取額外的利息和利潤。此外,在運輸及銷售等環節,「黃家門」企業也有明顯的市場優勢。如云:

  各家桂元行加工焙制的「興化桂元」,都要爭著趕上「頭水」。我家因加工焙制「興化桂元」數量多,在各船務行心目中,當然是個大戶,因此在噸位上是得到照顧的,也可以說是滿足我家要求的。因「興化桂元」能趕上「頭水」運出,好處很多:一是舊貨不多,新貨上市,銷路必快,價格亦高;二是因銷路快,水份可以多一成左右,也不會造成霉爛;三是資金周轉快……

  當時,莆仙人在寧波開設的桂元行,大小不下二十多家。其中單我大家族,除開設「瑞裕」、「南昌」兩家外,「大同」和「泉裕」兩房亦開設有「東昌」和「大昌」兩家……每年「頭水」興化桂元開盤時,是由我家首先唱價的,每百斤都比其他商行高一些,群眾亦樂於前來購買。譬如我家開盤價每百斤為十元,其他行只能九元左右。在舊社會,「招牌」真是值千金的。

  毋庸諱言,「黃家門」企業的市場優勢,不僅取決於其商業信譽,更重要的則是其規模效益。「黃家門」家族企業的形成與發展,實際上也是為了確保其規模效益。這是因為,當時各桂元行為了嚴守商業秘密,一般都不聘用外人。因此,只有採取家族企業的經營方式,才 有可能建立跨地區的商業網路,維持較大的經營規模。據黃祖煥先生回憶,鼎和號的人事安如下:

  我祖父生三子,分為福、祿、壽三房,在寧波的「南昌」和 在涵江的「鼎和」桂元行,仍由三房合營……曾祖父年老時,涵江「鼎和桂元行」由我祖父負責經營,寧波「南昌桂元行」先由淥房從伯父九一孫負責,後由壽房五從伯父詠安負責經營。1912年,我祖父逝世后,涵江「鼎和桂元行」由我父親(別號智群) 負責經營。五從伯父逝世后,寧波「南昌桂元行」由壽房從叔父照麟(又名明如)負責經營……1946年,我父親患病時,請從叔父照麟回涵協助經營,第二年我父親逝世,即由從叔父照麟負責經營,寧波「南昌桂元行」則由從兄祖祁負責。

  除了上述主要負責人之外,鼎和號的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一般也是由本家族成員擔任。例如:「賬房,先後有黃玉森(即四一)、黃玉輝和黃玉奎等;外賬房,蘇植齡;購銷員,先後有黃起佛和黃玉良等;后棧,有黃祖措、梅花和黃鳳祺等;還有檢驗員黃祖福、黃祖望和黃祖恆等。」在這些經營管理人員中,除外賬房為外姓人之外,其餘皆為鼎和派下的家族成員。這說明,「黃家門」家族企業的形成,與當時的商業經營方式密切相關。

  在經營桂元行的同時,「黃家門」集團也曾經涉足其他商業領域,如創辦輪船公司,開設錢莊、銀行、僑匯局等,但大多無功而退,不得善終。由此可見,這種以經營土特產貿易起家的家族企業,已經難以適應更為複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了。不過,由於當時涵江的商業活動仍是以土特產貿易為主,此類家族企業仍有較大的生存空間。直至民國後期,「黃家門」集團仍然雄踞涵江桂元商之首,而其他「領袖商」也無一不是家族企業。這就表明,「黃家門」集團的創業史,反映了涵江商人的一般發展趨勢與社會特徵。

  概括而言,晚清至民國時期的涵江商人,主要是來自周邊農村的本地商人,他們大多以經營土特產貿易起家,其經營之道具有明顯的家族化傾向。因此,涵江商人與鄉土社會有著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繫, 尤其熱衷於參加各種地方事務,表現了濃厚的政治興趣。另一方面, 涵江作為一個港口市鎮,具有悠久的商業傳統,商人組織歷來是社區生活的主導力量,這也為涵江商人的政治追求提供了現實基礎和有利條件。

  

  2

  涵江商人組織的演變

  

  涵江早期的商人組織,主要是以祀神為名組成的各種同業組織。據說,涵江商人於乾隆四年(1739)始創「興安會館」,並為此新建了一座天後宮,俗稱「新宮」。不過,當時的「興安會館」似乎只是若干神明會的鬆散聯盟,而並非所有涵江商人的統一組織。根據乾隆十五 年(1750)的《涵江天後宮東甌會碑記》與乾隆十八年(1753)的《興安會館香燈會碑記》,當時不同行業的商人各有相對獨立的祀神組織。例如,「東甌會」由40家「航海營生」的商人組成,共置有「祭業店房三所」,每年由八家商號負責辦祭,五年一輪,周而復始;「香燈會」由24家「鬻販金昌」的商人組成,共置有「祭業」店房「二坎」,每年收租錢26千文,分為「元、亨、利、貞」四組輪流辦祭。這說明,當時涵江並無統一的商人組織,因而才有不同的會館同時並存。

  

  清中葉以後,「興安會館」的權威得到了強化,逐漸演變為社區權力中心。嘉慶十二年(1807),涵江十家「行商」以保護天後宮為由,聯名呈請興化知府,出示嚴禁附近居民開設「灰窯」。其呈詞宣稱:「切涵江地臨海澳,為商販貨運之區。古就霞徐鋪創建神宮一所……偏設齋房、會館,延僧供奉香火,附近商民無不仰叨默庇,水陸咸賴。間逢憲駕到涵襄辦公事,皆在廟內停駐,而大憲駕臨,亦常詣廟進香。是以歷蒙各前憲示禁,毋許匪徒騷擾,以昭誠敬。」這一時期的「興安會館」,可能已成為涵江商人的共同組織。道光至同治年間,「興安會館」廣泛參與莆田各地的水利建設、賑災活動及團練鄉兵、修建廟宇等公共事務,其權威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同治九年(1870), 黃邦傑發起重修「興安會館」,並藉機組成了「董事會」,其費用則「取於貨之厘」。當時共有40家商號照貨派捐,每家各「抽錢」1000文至570千文不等。這種照貨派捐的集資方式,顯然不同於自願題捐,其性質類似於厘金,必須以公共權力的行使為前提。換句話說,這一時期的涵江商人,已經不是自願組合的同業組織,而是具有強制性的社區組織。光緒二年(1876)的《重修興安會館碑記》宣稱:「甫人之商賈於吳越者率以海舶,其出納登降皆集於涵,故其主客皆會於涵,此涵江會館之所由設也。」在這裡,「興安會館」儼然是莆田商界的總代表。

  光緒二十八年(1902),涵江商人發起組織「莆田縣商會」,由「黃家門」鼎和號的黃紀雲出任會長。由於該商會設於涵江,長期由涵江商人把持,當地人習慣上都稱之為「涵江商會」,有別於後來在縣城成立的「莆田縣商會」。涵江商會成立之初,據說其宗旨是「聯絡同業,開通商智,和協商民,調查商情,提倡改良,興革利弊」,這似乎並未超出同業組織的職能範圍。然而,由於當時並無鄉鎮一級的基層政權,遂使涵江商會逐漸演變為地方行政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調解商務糾紛,同時代表商民應付官廳」。僅如此,涵江商會還通過派征捐稅、建立商團、創辦學校、醫院、郵局等公益事業,對社區生活實行了全面的干預。這一時期涵江商會的社會職能,從首任會長黃紀雲的生平業績中可見一斑。其《墓誌銘》記述:

  [紀雲]長涵江商會七年,為人無城府,遇事多直談,應接不暇,措理自如。雖函柬旁舞,而筆下數千言立就,洵酬世才也……吾莆俗多械鬥,得以言排解,禍立見消。鄉都祈雨遭陷,為列狀上剖,誣乃得釋。民智之未開也,建崇實學校為合郡倡;旱年之告歉也,運鎮江船米拯莆民飢。他如鎮前陡門、三江石路、興安會館,以及萩蘆、延壽、達台、柯董諸橋樑,皆賴先生得集厥事。

  黃紀雲的上述業績,大多與社區性公共事務有關,因而也可以視為涵江商會的「政績」。據說,黃紀雲還曾經擔任民國初年的涵江議事會議事長,但這一頭銜並未載入其《墓誌銘》,可見那只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虛銜。換句話說,涵江議事會可能形同虛設,只有涵江商會才是當時的社區權力機構。

  在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莆田戰事頻繁,而涵江又地處交通要道,過往軍隊甚多,涵江商會的主要職責是支應各種「兵差」,防止亂兵的搶劫與騷擾。這一特殊的歷史環境,強化了涵江商會的公共權威,使之可以相當隨意派征捐稅。例如,1922年開徵的「維持捐」,就是涵江商會為「應付兵差及其他費用」而派征的捐稅。1925年,莆田縣當局曾以「設立維持捐並沒有依法立案」為由,認定其為「違法私抽的性質」,勒令停徵,並對歷年收支賬目實行「會算」。據當地《衡報》報道,該項收人除用於歷年「軍差」之外,還用於「各處保衛團開支」、「公路款」及「律貼各善舉」等,官方「原告」對這些「軍差之外」的開支表示「礙難承認」,而商會代表則據理力爭。此案拖延多年,其結果是以「不起訴」結案,實際上也就是承認了有關收支項目的合法性。

  

  20世紀20年代後期,涵江與莆田縣城之間發生了爭奪「莆田縣商會」的糾紛。據說,對於涵江創立「莆田縣商會」之舉,莆田城內的紳商曆來心懷不滿,但由於涵江為全縣商業中心,而涵江商人又承擔了大多數的商界派款,因而也就不敢挑起爭端。北伐軍入閩后,曾 要求各地商會重新登記,並改名為「商民協會」,莆田城內紳商遂趁機發起組織全縣性的「商民協會籌備會」,但未能得逞,只好改名為「城區商會」。1929年,因政府規定有7個同業公會以上者始可成立縣商會,城內紳商又搶先組織了11個同業公會,並向當局申請備案,因而直接與涵江商會發生衝突,以致相互指控。此案歷經福建省府調解無效,至1930年始由南京政府裁決:「莆田縣商會」設於縣城,涵江可另設鎮商會,但不隸屬於縣商會。此後,涵江商會對外號稱「福建省涵江商會」,而不署縣名,以示其獨立性。—般認為,此事與上述的「維持捐」事件,都是導源於涵江商人與城內紳商之間的權力之爭,其背景相當複雜,在此暫不贅述。

  從清末至1924年,涵江商會的歷任會長都出自「黃家門」商人集團,這一時期也是涵江商會最有權勢的時期。此後,由於涵江商人的內部分化及各種外部勢力的滲透和打壓,涵江商會大權旁落,逐漸趨於解體。1924年夏,「黃家門」成員在地方權力之爭中失利,被迫讓出了商會會長的寶座,由經營「船頭行」的陳澍霖繼任。事隔不久,「黃家門」成員以抗捐相要挾,迫使涵江商會實行改選。此次改選先按各商幫認捐的數額選出「會董」,再由「會董」推舉正、副會長。其結果,共選出32名「會董」,其中「三黃、研究兩系共得十名,五霸亦得十名,其餘為豆餅、超然兩系」。所謂「三黃、研究兩系」,皆屬「黃家門」商人集團,而「五霸」是指當時一些經營京果業、僑批業、輪船業、桂元業及報紙業的「新派」商人。由於二者勢均力敵,最終達成妥協,由「黃家門」成員擔任正會長,而「五霸」系統的陳澍霖則屈居副會長,因而暫時相安無事。1929年間,涵江相繼成立了24個同業公會,而「各同業公會亦有自定收費的制度」,遂使涵江商會的事權漸趨分化。

  20世紀30年代初期全面推行的地方黨政建設,迫使涵江商人逐漸退出地方政壇,涵江商會的職權受到了嚴重削弱。1934年,由於涵江商團發生搶劫事件,商會會長黃季明被處決。此案的首犯為商團頭目林鐵,與黃季明未必有直接牽連,而軍政當局卻處之以極刑,其動機頗令人猜疑。據說,此案發生后,「縣長宋仁楚接到命令,先將林鐵部繳械,林被逃脫,只將黃季明解泉槍決。至於黃季明的死因,有的說是與上述幾起劫案有關,有的說是由於國民黨軍隊配款不遂引起的」。商團被繳械與黃季明之死,對涵江商會無疑是沉重的打擊,這實際上也就是宣告了其政治使命的終結。黃季明被捕后,涵江商人曾聯名為他辯解,請求保釋,但未能獲准。究其根本原因,或許只能從當時南京政府力求強化國家政權的政洽環境去理解。

  抗戰時期,涵江的商業一度畸形發展,涵江商會也被視為利藪,成為各種黨派勢力角逐的焦點。1940年的涵江商會改組事件,就是這種黨派鬥爭的集中體現。試見如下記述:

  一九四零年,因黃涵生與陳光第的矛盾激化,導致了涵江商會的改組。黃涵生依靠三青團的力量,並擁有桂元、百貨、紗布和醬油四個同業公會的力量,欲保會長之職。陳光第則憑藉自己任國民黨涵江區黨部書記的勢力,也擁有豆餅等同業公會等的力量,欲登會長之座。從表面上看,雖然是黃與陳之間的鬥爭,實際上也是我縣三青團與縣黨部兩派之爭的一種表現……也可以說是城、涵豪紳和鉅賈之間的一次重新的組合。

  商會系屬民間團體的組織,是歸國民黨省、縣黨部和社會處、科的管轄……為了解決這場會長「寶座」的爭奪戰,國民黨省黨部派指導員林成奇來涵負責整理,對涵江商會實行改組。既然是由省、縣黨部負責主辦的事情,會長(即理事長)的人選,當然是不肯讓給三青團派的人;陳光第也因反對的人較多,所以就選擇了和縣黨部關係較為密切的陳傑人為整理委員會負責人……對各同業公會也進行了整理,重新登記會員,確定了選舉的「權數」。經過了好幾個月的整理,陳傑人又得到縣長林楚飛的支持,故當選為涵江商會理事長,以其從侄陳文堂為秘書。

  這種由黨派操縱的商會改組,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礎,因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權威。據說,陳光第落選后,隨之另立山頭,在涵江商會之外組成了「十一同業公會」聯盟。另一後起之秀蘇承祺,不久也發起組織了「七同業公會」聯盟,遂使涵江商會趨於分裂,名存實亡。1945年,由於原任會長辭職,涵江商會再度改選,由陳、蘇二人競選「理事長」之職,「但因同屬縣黨部派,以內部協商的方法進行解決:理事長一職給『十一同業』,縣參議員一職給『七同業』。故陳光第得任涵江商會理事長,一直至解放為止」。由此可見,這一時期的涵江商會,已經淪為黨派鬥爭的工具,因而也不可能大有作為。

  縱觀涵江商人組織的演變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清中葉前後的興安會館,主要是涵江商人的同業組織,但已逐漸向社區組織演變;晚清至民國初期的涵江商會,實際上是地方行政機構,或者說是自治性的社區權力中心;自1930年代以降,涵江商會的職權受到了嚴重削弱,再度演變為各種同業組織的鬆散聯盟。涵江商人組織的這一演變過程,反映了清中葉以來社會變遷的基本趨勢,可以說是近代商人政治命運的真實寫照。

  

  鄭振滿,福建仙遊人,廈門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為歷史人類學、民間歷史文獻學、社會文化史和明清社會經濟史。

  本文摘自鄭振滿:《鄉族與國家——多元視野中的閩台傳統社會》,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作者授權東方歷史評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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