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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奶奶殺孫女慘劇與工具化的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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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12-8 01: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周健:人本身的善沒有成為人行動的目的,而是把人當成實現某種目的的工具。「甘願為奴」往往是人自己打造的。

  

  北京感恩公益基金會發起人 周健

  百年的衙門,千年的奴性,人的奴性不是別人給的,是自帶的。

  「吃人」皆由工具來

  江蘇南通老太太張愛芬做水產生意,家道殷實。因兒媳第一胎生下孫女,遂以獎勵一套房子相誘惑,鼓勵小兩口生二胎,心想該是個孫子。沒料到,重賞之下,二胎也是孫女。惱羞成怒的老太太,竟將出生僅4天的孫女,用腳活活踩死在醫院的牆角。案發後,張愛芬的丈夫、兒子、兒媳及親家都對她的行為表示了諒解,鄰里多人向法院聯名請求對她從寬處罰。2016年11月,南通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愛芬有期徒刑十年。

  不知道張愛芬在踩死自己親孫女之後,有沒有回去為她自己的奶奶燒香拜佛發紅包,感激當年「不殺之恩」?

  我努力想勾勒出這一類人共同的畫像:如吃喝不愁,則把孩子看作傳宗接代的工具,男人女人必須努力生育,生下一名男嬰,才能完成人生的任務。即使一貧如洗,也要多生孩子,從小給其灌輸二十四孝圖,告訴孩子長大有出息了要對老子好,坐征子女的養育紅利。

  這就是中國式的奴性,從生命開始那一天,人就被定義為一個工具。只有在這個邏輯之下,你才能夠理解,當「賤婢」熬成「主子」的時候,為何會把自己曾經反對的百般折磨千般凌辱轉而施加於新的「賤婢」;只有這樣,你才能理解「殺人放火求招安」,只是為了上位后更好地奴役別人;只有這樣,你才能理解「互殘互害」模式之後,是相互利用為工具,以求自己人生的「勝出」。

  人本身的善沒有成為人行動的目的,而是把人當成實現某種目的的工具,「甘願為奴」往往不是環境逼的,而是人自己打造的。

  《狂人日記》說:「古來時常吃人」,不單是小說家之言。從《漢書》到《清史稿》,大凡遇上災荒之年,「吃人」的事情史書都有記載,尤其北方人,「易子相食」更為盛行。吃掉一個兒童,救活一家人的性命,吃掉一個「工具」你會難受么?更何況,佛家還有因果輪迴、早死早超生這樣的說法,為「下毒手者」解決道德負擔。桑德爾的「電車難題」在這樣的文化之下,不會是「困境」:壓死一個,挽救五個,也許還會成為救人的「義士」。這就是魯迅所言,用仁義道德「吃人」的歷史。

  只需要輕描淡寫一句「表示諒解」,那個只有四天生命的女嬰,本應該撅著粉嘟嘟的小嘴望著媽媽臉蛋的小女兒,就這麼殘忍地被親生奶奶踩踏致死。誰聽見了她臨死之前痛苦的哭喊?她的父母竟然可以諒解?竟然還有很多人表示要從輕處罰?他們獲得了寬容大度的美名,可是活人有什麼資格替死人說「諒解」呢?!

  我在想,如果這個孫女不是4天而是4歲、14歲或者24歲呢?難道你們還會「表示諒解」么?4天女嬰被「用腳活活踩死」,不是女嬰有罪,而是她還沒有出生就被認定為應該是一個傳宗接代的工具。既然她不具備這個功能,如此弱小之時,殺死又何妨?

  不要驚嘆這是父母嗎,這是人嗎?只要人內心把人當作工具,什麼時候,什麼人都有可能死於非命,這難道不是我們生存的環境么?

  自甘做工具與受教育程度無關

  聶樹斌案不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嗎?二十幾年前,在基本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敢判人死刑,十年之後,檢察機關卻拚命為真正的殺人犯脫罪,而殺人犯則拚命證明自己才是真兇。看起來很複雜的劇情,實際上不過是聶樹斌的人命,被當做公安機關「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一個工具、一個對象,一個達成社會穩定、安撫被害人家庭的手段。既然聶樹斌只是一個工具,二十年前做「嚴打」的工具,二十年後做「昭雪」的工具,「嚴打」和「昭雪」又都是為群眾情緒穩定,這又有什麼奇怪的呢?

  人成為工具,首先受到威脅的是人的自由。事實上,當人從小就把自己當作工具來看待的時候,自由對他們而言,就只是一個麻木不仁的抽象概念,甚至其中一些人會覺得,自由是可恥的、被人利用的,是不符合國情的,由自由衍生出來的法治,也會變異成政治生活中「人整人」的工具。

  對於張愛芬,也許有人認為,把「工具論」的帽子帶在她的頭上有點吹毛求疵,但事實上,一個人是否忠於自己的意志,是否把自己當工具,只和利益有關,和受教育程度沒有直接聯繫。在聶樹斌案中,王書金就是典型的「一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的角色。他姦殺多名婦女,把女人當著泄憤的工具。但當他被抓之後,無懼酷刑,也沒有被給女朋友和孩子吃低保等利益誘惑,拒絕成為把聶樹斌案辦成鐵案的工具,而一直為自己的「意志」在堅守。

  權利優於道德

  很多人追求的某種「德性」,也是他們自甘墮落為工具的誘因,就像那個被「愛國行為」迷惑的熱血青年蔡洋,用一記U型鎖砸穿了同胞李建利的頭顱。在最近的羅爾事件中,很多批評羅爾的人說,他用女兒的病情、中產階級岌岌可危的社會認同、賣文換打賞自強不息的姿勢,把別人的「善良」變成自己斂財的工具。然而,那些給羅爾捐錢並表示真假無所謂、只管自己做了善事的人,和要求把羅爾以詐騙罪抓起來的人,大多數也是把「善良」當工具的人,他們的行為不是追求善,只是追求自己是個善人。這些人,簡單粗暴地認為自己捐錢之後,就離天堂的大門又近了一步。他們不願意明白,真正的慈善公益包含著對社會公平公正的追求,然而那樣做更複雜,風險更大。

  在一個社會中,人彼此互為工具利用的時候,道德互撕往往會被各方發展到極致。面對這樣的困境,孔子認為「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什麼意思呢?就是我們應該去幫助其中真正有心行善的人遠離這樣的場合,而不是沉溺於其中的道德紛爭。

  如何讓人遠離工具化的陷阱?從社會層面來說,我們需要迴避道德先行的原則。在公共事件的討論中,如果道德批判的聲音遠遠大過探討權利和規則的聲音,經常就會陷入彼此互為工具利用的困境,對事情本身的改善毫無助益。

  在康德和羅爾斯看來,任何追求良善生活的公平理論,都是與人的自由衝突的,都存在把某些人的價值觀強加給他人,把他人淪為傳播某種價值觀的工具的傾向。對於一個獨立、自由的人而言,需要的是一個中立於各種目的、在各種道德爭論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的、讓社會公眾自由選擇各種價值觀的權利框架。

  一個中立性的框架的好處是,它拒絕說哪個生活方式和價值觀更為美好,而只是保護和鼓勵「人自由選擇自己的目的」。做到這一點,我們首先需要遵循一個原則,那就是「權利優於道德」,而約定人們義務和權利的原則,應該是事先的、在無限接近「無知之幕」下設計出來的,而且是所有公眾知曉如何執行的原則。簡單說,法庭上的辯護律師制度就是基於「權利優於道德」原則設計出來的:一個犯罪之人,也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一個好的社會的民眾,應該按照自己的權利、社會的規則,去規劃自己的生活,而不是以某些人的善為依據,去強行改變自己的生活。就像,我們不會每個人都按照岳飛、文天祥、雷鋒、張海迪的生活方式行動,我們只有按照我們自己理解的善去改變我們的生活,這才是真正的自由。

  羅爾事件中的道德與規則

  在羅爾事件中,深圳社保局、民政局的介入,事實上有些站隊的意味,對社會而言並沒有太多積極意義。當然作為官方的一個政治姿態,有助於平息輿情,並為自己解除行政管理責任多提供一種說辭。

  而涉事最深的微信平台,在羅爾事件中發出過兩次聲明,都沒有參與到社會公眾的道德爭論中,而只是對羅爾事件做了規則性解釋。在第一篇《關於「羅某笑事件」的說明》中,說了三件事:1、承認超過上限5萬的打賞是由系統bug造成的;2、說明《羅一笑,你給我站住》沒提出募捐需求,是用戶自發讚賞,不存在違規,所以不處理;3、《耶穌,請別讓我做你敵人》一文,涉嫌誘導分享,已被刪除。在第二篇《關於「羅某笑事件」讚賞資金的說明》中,微信團隊是根據四方溝通結果,由羅爾、劉俠風提議,本人寫出書面聲明后,把相關的打賞金額原路退回。

  有網友跟帖說:「平台做的是處理違規,但不能做道德審判。微信做得對。」在一個雞湯盛行、許多人放棄批判性思考的環境之中,微信平台能夠不被那些噴薄欲出的道德欲迷惑,而是堅守自己的規則,去保護任何人在規則之下行事的合理性,這是值得讚賞的。

  不講規則的最大風險則是,民眾不會在一個制度框架下去設計追求自身利益的路徑和方法,而是以他人為工具,以自己為工具,在彼此競爭的不確定性中尋生存。在人淪為工具的情況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承諾:「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就是一紙空文。做奶奶的親手殺死自己的孫女,也可成為一件得到人們原諒的事。

  註:作者是北京感恩公益基金會發起人,曾用名「才讓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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