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偷情1916:一百年前的通姦、亂倫與兇殺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8-25 06: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916年的偷情,有其獨特的交易和展示場景。整個人類進化史,始終沒有一個最為有效規範性慾的道德與法律尺度,而就是這個暗流涌動的肉身自我規訓失控的性別交往出軌圖景,構成了人類繁衍生息長河中最為詭異曖昧的畫卷

這些被媒體報道的偷情案例,只是1916年私密性交往三千弱水中的一瓢。

朱兆桂在1916年春天搬了家。他原住上海公共租界的湖州路,現在搬到了法新租界的福開森路。在搬家之前,他對妻子方氏實施了家暴。這個消息,很快傳到了法公堂上。

法公堂是法租界的法院。最初,捕房接到署名某洋人的舉報函,稱朱兆桂無端凌虐妻子,請為查究。捕房為此派人前去調查。因朱兆桂剛好外出,遂將其妻方氏傳喚至法公堂。公堂的讞員(法官)姓聶,在朱兆桂稍晚也被訊辦在案后,他開始審理這個看上去很普通的家暴案。

朱兆桂並未否認自己對妻子進行過毆打,但他最初給出的理由是方氏「不賢」,這種大而化之的解釋,自然無法令法官信服。

在遭到聶讞員的駁斥后,朱兆桂才供稱,此前在湖州路時,與做侍者的曹維青同居。4月的一天,他從外面趕回家,正撞上曹維青在他的房間里與方氏通姦,當場捉獲。

那個時候並沒有微信朋友圈,即便有,朱兆桂也羞於公開此事。

●  ●  ●

通姦在彼時還屬違法行為,朱兆桂稱,他本可將妻子方氏和曹維青扭送公堂,但「實因顏面攸關」,在曹維青跪地磕頭求饒的場景下,朱兆桂遂將妻子「略毆數下」,同時將曹維青「放去」,對外則「隱忍不言」。

考慮到如與曹維青繼續同居一室,難保姦情不再重演,朱兆桂在4月下旬搬到了福開森路。因此他認為,所謂的洋人舉報信,是曹維青所捏造。既然毆打方氏是在通姦現場,按理不會有第四人在場,所以朱兆桂的這個說法極有可能屬實。而方氏也供稱,她與丈夫素來「和好」,當日並未與曹維青通姦,而是曹自己闖入她房中,強行發生關係。被朱兆桂撞見后,曹維青磕頭哀求,屬實。

方氏表示並不控告丈夫凌虐,至於舉報函是何人所寫,她表示不知。

方氏並未通姦的陳述未必屬實。這種女人的可怕之處在於,曹維青由此有了強姦的嫌疑。聶讞員最後判朱兆桂退去,不追究家暴責任,方氏則被「管押候提」,同時傳訊曹維青到案。

案情發展至今,已從家暴案成功轉型為通姦或強姦案。



在100年前的那個春天,空氣中同樣瀰漫著潮濕慾望與荷爾蒙飄散的味道。無論在傳統社會,或是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途中,亦或是已經進入所謂後現代的「互聯網+」時代,性的蠢動都是社交場景下最為隱秘而又赤裸的狂野存在。

1916年的偷情,有其獨特的交易和展示場景——不會有微信朋友圈的示眾,也不會有微博的質問和串聯,但其他土法鍊鋼式的示眾與串聯同樣存在。如上海灘朱兆桂案所揭示的,案發後,會有各種博弈產生,無論是暗地裡的舉報,還是公開推卸責任地否認「通姦」性質。

而縱觀整個人類進化史,始終沒有一個最為有效規範性慾的道德與法律尺度,而就是這個暗流涌動的、肉身自我規訓失控的性別交往出軌圖景,構成了人類繁衍生息長河中最為詭異曖昧的畫卷。

●  ●  ●

朱兆桂案過後不到半年,上海法租界公堂又接到一個案子。這次並非第三人舉報,而是當事人直接控訴。

原告叫陳遠吉,被告是他續娶的妻子沈氏和一個叫韓阿七的二房客。陳遠吉稱,二房客韓阿七先與沈氏通姦,而後「奸拐」了沈氏,捲走他價值480元大洋的金飾衣服。他已將沈氏拘獲,請求公堂補緝韓阿七追贓。自己有在韓阿七家中搜出的沈氏衣物為證。

包探將韓阿七拘拿到法公堂,在韓阿七家中搜出的沈氏金戒指和皮衣也成了呈堂證物。但在審理過程中,沈氏稱,他因被丈夫責打,才出外暫避,將衣服飾物寄存於韓阿七母親那裡,所以這些東西才會出現在韓阿七家中。

她並未被韓阿七奸拐,此前也沒和他通姦。韓阿七的供詞於此相同,他只是寄藏了沈氏的衣物而已,並未通姦。

由於並無其他證據,法官最終只以「不應寄贓」為由,罰了韓阿七15元大洋,沈氏則被判「管押兩月」——這應是對她攜夫家「贓物」私逃的處罰。公堂要求其兩月管押期滿后,交陳遠吉領回管束。

沒過多久,陳遠吉又來到法公堂控告,稱他已偵知沈氏與韓阿七確有通姦,因為他已從韓阿七的住宅抄出沈氏與韓阿七的合影兩張,還有沈氏零星的日常用品以及被褥等物。

換在今天,這些東西的證明力似未充分,當事人可能仍會找來各種理由來予以否定,但在當時的時代場景下,韓阿七和沈氏竟無言以對,「供認通姦不諱」。

公堂最後判決的結果是,韓阿七押4個月,沈氏也由2個月改為4個月。那些「贓物」由原告陳遠吉領去。

像陳遠吉這種,面對「通姦」情事,選擇訴諸法律,便是文明人的做派。

老上海有所謂的「老虎灶」,就是燒賣開水的熟水店。灶主也算是比較底層的生意人了。

1916年的年底,有個叫譚金海的老虎灶灶主,跑到上海閘北警廳司法科,控稱他的夥計高八與妻子徐氏通姦,被當場捉獲,要求予以處理。案情非常簡單,司法科的李科員訊問后,認為屬實,判解地方檢察廳按律處治了。

還有一個叫李阿洪的店主,也是髮妻唐氏出軌,與一個叫夏祥法的人通姦。通姦過程中,唐氏還常將店內收入貼補夏祥法。被李阿洪察覺后,唐氏索性與夏祥法私奔逃跑了。李阿洪找到二人行蹤后,報請捕房將二人拘捕。

按唐氏的說法,她在1915年6月被夏「誘姦」,而後被「誘逃」。夏祥法則稱,唐氏是自願與他度日,故敢領她出外。法公堂最終判夏祥法監禁3個月,唐氏監禁1個月,期滿後唐氏交李阿洪領回管束。



發生這種事,法庭還是支持原配夫婦繼續過日子,本夫也還能接納出軌的妻子。

「通姦」常在熟人間發生。

上面提及的案例無一例外,涉及二房客、夥計或者同居的侍者。

下面述及的這個案例,主角是「喜當爹」的蘇州城內皮市街商人錢子蓮。此人因在外地營業,兩年未返鄉。1916年春回故里時,卻發現妻子徐氏「腹大如瓜」,已有身孕。面對他的詰問,徐氏「支吾以對」。經過四下調查,始知徐氏與同鄉張少雲通姦。

錢子蓮的說法是,「張少雲引誘成奸」,「檢查家中貴重各物,缺少甚巨,價值一萬餘金」。他因此向吳縣公署遞交了訴狀。吳縣公署據此判了張少雲監禁兩年的徒刑,徐氏監禁10個月。

張少雲和徐氏不服判決,上訴到上海地方法庭。而上海地方法庭最終駁回了張少雲和徐氏的上訴,維持原判。張少雲和徐氏表示不服,還準備繼續上告。

不過,徐氏隨後改變了訴求,希望能將監禁易科罰金。這個訴求最終獲得許可。而張少雲則繼續上告到江蘇高等法庭。

●  ●  ●

通姦是你情我願的事,雖對第三方(錢子蓮)造成傷害,但是否應受刑罰?張少雲不懈的上訴,暗合了對通姦除罪化的追求。

而徐氏保留了張少雲留下的種子,卻也不知是基於何種考慮。

另有一案,在上海法新租界,一位19歲的偷情使女,因試圖墮胎,竟被江湖醫生害死。

這位19歲女孩是寶康里住戶夏天霄的使女。法捕房1916年1月接到其鄰居舉報,稱該使女身死不明,請為查究。捕頭將夏天霄夫婦傳至法公堂訊問,夏天霄供稱,使女私與外人通姦,以致懷孕,他知悉后,盤問此事。使女對此予以承認,並表示將墮胎。



夏天霄夫婦勸其去醫院,使女擔心在醫院被人知曉「顏面攸關」,遂私下請門前經過的江湖醫生為其打胎,「因此受傷」。夏天霄夫婦知悉后,使女已不可救。此事有同居的胡章氏作證。

聶讞員因此釋放了夏天霄夫婦,並表示以後如遇見該江湖醫生,即應把他扭送歸案。

通姦可能是發生在任何階層,通姦者的身份既可能是未婚使女、已婚商界良家,也可能是離異或配偶去世的寡婦。

在已停業的上海華興洋貨號內,被懷疑通姦的就是寡婦曹張氏和學徒李玉書。此案控告人是洋貨號老闆的姑姑曹金氏,她稱曹老闆逝后,曹張氏與學徒李玉書通姦。

此案原被告都請了律師,原告律師羅禮士稱,通姦事實有婢女芳英的口供。被告律師穆安素對此表示反對,他在庭上向曹張氏發問。曹張氏說,他丈夫去世后,她一介女流,在賬務上雖有經理打理,但一切雜物仍要委託學徒李玉書照料。

說她和李玉書通姦,實屬誣告。

會審公廨的中西法官初次審理后,並未當庭宣判,被告被交保候訊。第二次開庭時,兩個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現,林施氏和葉顧氏均表示,李玉書到曹張氏處共三四次,都是在樓上客堂中談話。幾日後,會審員王肇之和美領事郭君宣判,以「此案雖無通姦實跡,究屬不知遠嫌」為由,罰了曹張氏25元洋、李玉書25元洋充公。

這個案子放到今天,應該會判原告敗訴。

●  ●  ●

還有一個案子,也是因疑神疑鬼而引發。

上海閘北漢中路有個徐金標,他懷疑自己的妻子楊氏與女婿王恆興通姦,因此發生口角,相互扭打。最後閘北四區屬警察將徐金標夫婦和王恆興一併拘入警署,押候訊辦。這個案子,《申報》給出的標題特別精彩——《疑雲疑雨丈人峰》。



丈人峰是青城山主峰,因形狀好像老翁傴僂著背而得名。附近又有數塊稍小之石相配,又有「老翁弄孫」之稱。不過在王恆興的案例中,丈人峰應是「老嫗弄孫」之意。

王恆興案不是普通的偷情,說到底是一個亂/倫疑案。

親屬間的偷情,在被媒體曝光的通姦嫌案中,所佔的比例不小。這大概是此類性質的行為更吸引眼球,具有新聞效應的關係。

類似的個案1916年夏天上海閘北四區警署還遇到過一起。揚州人顧胡氏懷疑丈夫顧立渭與她弟媳胡陳氏偷情,在家裡吵鬧扭打,驚動了警方。警察將他們帶到四區警署,顧立渭否認了顧胡氏的指控。胡陳氏也表示,顧立渭夫婦此前多次借她衣飾,「當押不還」,這次向他們索要,沒想到反遭污衊。

上海公共公廨1916年初還遭遇過更離奇的案子。

當時會審員王肇之正與英國副領事康君會訊捕房瑣案,有蘇州婦人陳袁氏帶其女宓陳氏投案,稱她將女兒宓陳氏許給吳淞路楊家宅猛將堂內1160號做酒釀的宓金榮家為養媳,尚未完婚,但不料去年12月27日夜,「宓竟亂/倫強將女兒姦汙」。

王肇之和康君研究案情后,將其駁回。理由在現在看來有些莫名其妙:「時已逾兩星期,且曾至捕房控告,經醫生驗過非處女被奸,未便准理。」

按傳統理解,「亂/倫」是指非同輩份既成親屬間發生性關係。

上海浦東南匯縣鄉婦葉陸氏1916年就面臨這樣一種倫理的考驗,她丈夫葉雲祥於前一年冬天病故,21歲的她在家中守寡,一切費用由夫兄葉關祥貼補——這意味著葉陸氏沒有收入來源,開始倒也相安無異。沒過多久,夫家各路親戚開始動員其再嫁。葉陸氏頗為抵觸,後來被逼不過,只得從命。

婚姻的程序一定是相當傳統,以至於她事先連新任丈夫是誰都沒搞清楚,等到過門時,她才知道再嫁的是死去丈夫的叔叔葉景星。

「當以事關亂/倫,陸氏即趁隙逃出,至申避匿。」


沙發
 樓主| 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8-25 06:01 | 只看該作者


陸氏絕不接受亂/倫行為,就跑到了上海,躲藏起來。新任丈夫葉景星等一干人等,到上海找到她,就向警局「捏詞稟控捲逃等情」,誣陷她捲款逃婚。警方也對此立案。

●  ●  ●

另一起案件雖無關亂/倫,但也和親屬間的性指令錯亂相關。

1916年9月,一個叫沈福江的市民將其丈母娘秦施氏扭送到了上海閘北四區警署,控稱自己的妻子秦氏日前與唐三朗通姦,而其背後是秦施氏「從中撮合」。這個指控比較嚴重,意思是母親拉皮條讓已婚女兒通姦。

上海閘北四區警署經常會接到一些奇奇怪怪的案子,在1916年經辦的案件中,還有一起因亂/倫通姦引發的兇殺案。

該年8月的一天晚上,寶山人徐傳生到警署報案,稱他妹夫夏嘉生於前年7月因未借給其堂侄夏根江錢,而被夏根江用菜刀戳傷腹部而死。夏根江犯案后外逃,縣知事對其發起通緝。現在得知兇犯藏匿在上海四區警署管轄範圍內的溪中路,請求警察對其進行逮捕。

警察依此線索將夏根江抓獲,送往司法科審訊。夏根江供稱,他的亡妻生前與堂叔夏嘉生通姦,他為此懷恨很久,所以前年7月找機會將其殺死。寶山縣公署隨後派人來上海將夏根江帶回老家處置。

如果夏根江的說法屬實,這是一起因堂叔與堂侄媳通姦而引發的兇殺案。

食色性也,飲食與色都帶來愉悅,但雜食的吃貨自由來去人畜無害,性關係則被認為需要規範。飲食之欲也不會像性慾這樣,激發如此多的嫉妒、仇恨與患得患失。

家住上海東京路181號的庄洪坤,就因撞見妻子庄張氏與劉光興通姦,一怒之下,持刀將劉光興臉部砍傷。傷勢不輕,以至於庄洪坤被拘押后,他在醫院醫治不能到堂質證。

在上海爛泥渡鎮開設鹵貨店的倪順康,也捉了妻子倪夏氏與李姓店夥計的奸,在卧室將二人用刀戳傷。不過其妻僅「略受皮傷,並無大礙」,李姓夥計則頭面受傷需送醫院治療。很顯然,倪順康和本文最初提到的朱兆桂是兩種不同風格的人,朱兆桂捉姦后只打自己老婆,倪順康則更多將暴力施諸「姦夫」。

通姦被捉現行,大抵是人生最危險的時刻之一。

像本文開頭列出的案例,當事者文明報官的當然也有,但很多時候,是少不了暴力廝殺的。或者本夫砍傷通姦者,或者就是通姦者毆打、謀殺了本夫。

家住上海密勒路天賜里697號的李明香,一晚自外地回家,發現妻子張氏與唐金桃同卧一床,他上去理論,結果反被唐所毆傷。

相較而言,上海北浙江路福慶里137號的主人陳杏如則慘得多,他被妻子吳氏的「姘夫」——混名小阿二的人毆傷身死。

揚州江都縣宜陵鎮的農婦謝朱氏,1916年2月21日午刻在二郎廟被官方以絞刑處決,也是因為謀殺親夫。這個婦人的狠毒之處在於,她並非因通姦被捉現行而當場殺死親夫,而是於平日將親夫用笆斗勒死。因「姦夫」未參與謀殺同謀,而只被判無期徒刑,謝朱氏本人則被判死刑。案發時,謝朱氏還有孕在身,待其分娩后予以執行。

●  ●  ●

相互的搏殺,有時也會出現在偷情者之間。因偷情雙方間的訴求不同,有的希圖建立穩固關係,有的則漂移著不斷尋找獵物。如果再牽涉到金錢關係,衝突有時不可避免。

上海閘北華盛路義昌鹵貨店店主曹王氏,七八月間即被「姘夫」曹瑞瑞用劈柴斧砍傷頭部,傷勢很重。出警的同樣是閘北四區警署崗警,兇手曹瑞瑞被拘押。

據受傷的曹王氏之子曹紀洪介紹,他父親是丹陽人,原本在法租界內開設火腿店,曹瑞瑞是「店中夥友」。後來父親逝世,「王氏被瑞瑞勾引通姦,將店盤賣於人,另至閘北開一小店」。一晃十餘年過去了。

曹紀洪一直在鄉間務農,不參與店務。有一天他接到母親來信,內稱曹瑞瑞又另有了情人,經常將店內的銀財運出,還準備把曹王氏驅逐出店。曹紀洪得到消息后,就趕來閘北,想要接管店務。曹瑞瑞在眾親友的調處之下,寫下了「斷絕關係」的筆據。曹紀洪母子還給他了28元洋,作為其回原籍的川資。但在此之後,曹瑞瑞仍時常來騷擾。在一次索款不遂之後,他用砍柴斧砍傷了曹王氏。

在初步訊問之後,曹瑞瑞被移送給了地方檢察廳核辦。

上面援引的幾個案例,法律關係都相對簡單。也有複雜一些的,譬如這個:福建東山縣沈番種,因撞見妻子江氏與朱滿通通姦,先殺妻后殺朱,而後投案自首。有點激情殺人的意思。

東山縣知事叫吳錦特,他將此案報給高檢廳,稱針對此案刑律並無專條,可否援用清例,改照刑律五十三條免除其刑?吳知事是傾向於不給殺人犯沈番種刑罰的。

高檢廳檢察長許逢時批示說:



查殺人罪,民國暫行新刑律第310條已有整條規定,至於是否因奸乃犯罪,是遠因問題;是否在行奸場所登時殺死,乃犯罪情節問題。刑律上規定,犯罪有要遠因者,有不要遠因者。至於情節輕重,僅和科刑輕重有關,對於犯罪構成,並無關係。

刑律311條所說的犯罪指的是不要遠因者,所以不必在該條之外,另立殺奸專條。但遠因雖有時為構成犯罪所不必要,但犯罪的普通要素,以非因正當防衛為限。如果是真的出於正當防衛,無論何種行為,皆不構成犯罪,刑律第15條已有明文規定。

具體到這個案子,本夫(沈番種)於「姦夫」(朱滿通)將「行奸」或正「行奸」時,如果有非殺則不能排除的現時侵害情形,因而殺了他倆,則自可按刑律第15條規定,不構成犯罪;如果事實是他不需要殺人即可排除侵害,卻把兩人殺死,則應依據該條但書的規定來論處。

如果當時兩人「行奸」已完成,無所謂「排除侵害」問題,則殺人應依照第311條,不得援引第15條。

至於殺死「姦婦」,無論是否在行奸場所登時殺死,都要依據刑律第311條科斷,但均得酌情予以按刑律第54條和13條第二項減刑。

自首的問題,可以參照刑律51條減輕處罰。需要累計減刑的,要按刑律第61條辦理。

接下來許逢時又援引了大理院的一些明文解釋,最後稱:本案究竟如何辦理,既然屬於特定案件,需先將事實研究明確,始可依以適用法律,非上級機關所得臆測而指揮之者。事關人命,需要審慎,勿枉勿縱。

許逢時檢察長的回復,顯示出一個民初法律人的素養。看起來,殺人的沈番種難逃刑罰,但估計會得到從寬處理。

除了直接當事人間的兇殺,有時候,偷情的人在慾望和危機感的驅使下,甚至會向偶然撞破通姦現場的其他血親痛下殺手。

寧波鎮海縣有一劉姓農民逝世后,其妻與當地張某私通。劉姓農民與妻有一子一女,子25歲,女13歲。其子常年在外為人傭工,1916年6月的一個晚上歸家,發現母親與張某正在燈下私語,他「見之大不然,悻悻而出,卧於後房」。等到三更時分,其母與張某用纏腳紗勒住他的脖子將其絞死。此事後來被13歲女兒說破,該族的宗長率眾將「姦夫姦婦」抓獲,在祠堂吊打,而後送官方究辦。

還有一件發生在婆媳間的兇殺案。湖北武穴的商人靳明達常年在安慶經商,家有繼母傅氏與妻陳氏。婆媳之間「頗稱融洽」。傅氏私下裡與鄰居張矩德私通。有一天,陳氏早起向婆婆問安,發現其房內有男人的鞋子,遂即退出。但傅氏「由是恨之刺骨,必欲陷害之以滅口。」

有一天,傅氏趁兒子經商未歸,囑咐隔壁老張先潛藏在樓上,然後叫兒媳陳氏上樓拿東西。陳氏上樓后,傅氏則將樓梯移走。張矩德則突然竄出,「擁抱求歡」。陳氏大叫有賊,張矩德仍不肯放手,陳氏「恐為強暴」,於是從樓上跳下,當場暈厥。鄰居聞訊敢來,將其喚醒,聽她講了事情經過。張矩德則逃之夭夭。鄰居都為此抱不平,給靳明達寫信促其歸家。

后陳氏傷重死去。媒體在報道此事時,稱其為「烈婦」。

●  ●  ●

後記

講了這麼多所謂「姦夫姦婦」的故事,似乎一百年前已是一個全然人慾橫流的世界。

但那個時代和現在不同的是,仍有真正意義的「烈婦」存在。鎮江高資鎮21歲的王成氏應該算一個。在丈夫去世之後,她不聽翁姑改嫁的勸說,多次尋求自殺。1916年3月,終於投繯自盡。也算是被傳統性觀念所害的另一種極端案例。



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朱兆桂案,後來的進展是:法公堂懷疑所謂洋人的舉報信,是與朱兆桂妻子方氏通姦的曹維青出於「泄憤」目的「捏造」的,故在管押方氏之後,也要求提曹維青究辦。但曹維青聞風而逃,未被捕獲。在方氏管押結束后,法官傳朱兆桂到案,將方氏交其領回管束,並表示如遇見曹維青,可將其扭送到堂。

這些被媒體報道的偷情案例,只是1916年私密性/交往三千弱水中的一瓢。

性/交往是人類最原始的衝動,在社會史波瀾壯闊的畫面中,它始終佔據著核心的位置。相較於它的重要性,史學界的發掘從來都顯得太過輕薄膚淺。


韓福東
(經濟觀察報。本文所援引案例,均系作者查於1916年《申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6-28 06:49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