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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氣」的「死磕」律師們,你們是不是一定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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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國內的一些所謂"死磕"律師不知道哪來的"底氣",動不動就在網上抱團聲援這個,聚集圍觀那個,很多典型的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他們一定要去攙和那麼幾下,搞得輿論環境烏煙瘴氣,一副唯恐天下不亂的做派。作為法律職業人員,不說他們的法律素養問題,就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線都不存在。就拿這次考拉被取保的事來說,當事人連續發布多條聲明,直言自己年輕被人利用迫害,揭露了一些人的邪惡用心。這些「死磕派」律師可倒好,抓住這件事不放,並不斷捏造各類謠言,混淆視聽,製造輿論障礙!!難道你們一定要以身試法?對於網路上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最高法和最高檢就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解釋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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