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之一

[複製鏈接]

407

主題

1250

帖子

3452

積分

七星貝殼精英

不知所謂。

Rank: 4

積分
345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
海牙,10/29/2015
仲裁庭做出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將會進行後續開庭審理在菲律賓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附件七對中國提起的仲裁案中,在附件七下組成的仲裁庭就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做出了裁決。本次仲裁涉及到「歷史性權利」的意義,南海海洋權利的來源,某些南海海洋地形的地位以及它們能夠產生的海洋權利,以及中國在南海被菲律賓指控違反了《公約》規定的某些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關於《公約》對於可提交強制糾紛解決程序的事項的限制,菲律賓強調其並未請求仲裁庭對同時被菲律賓和中國所主張的南海海洋地形的主權問題做出裁決。菲律賓亦不請求仲裁庭劃定兩國之間的任何海洋邊界。中國反覆申明「其不接受、不參與由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仲裁。」
然而,中國明確指出--特別是通過12/2014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中國立場文件」)--其認為仲裁庭不具備審理菲律賓所提交事項的管轄權。
根據《公約》的規定,仲裁庭必須查明其自身對提交其審理的事項具有管轄權,即使一方選擇不參加仲裁程序或者不提出正式反對。因此,04/2015仲裁庭決定將中國立場文件視為構成對仲裁庭管轄問題的有效答辯並於
07/07、08、13/2015在海牙就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進行了開庭審理。
仲裁庭於今天做出的全體一致的裁決僅僅涉及仲裁庭是否對菲律賓的訴求有管轄權以及這些訴求是否具有可受理性。這一裁決不在任何方面涉及雙方爭端的實體性問題。在裁決中,仲裁庭裁定中國和菲律賓均為《公約》的締約國,需遵守《公約》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定,並且仲裁庭裁定中國不參與這些程序的決定不會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的決定不構成對《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濫用。在審議了菲律賓提出的請求之後,仲裁庭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雙方爭端實質上為仲裁庭管轄權以外的南海島嶼主權爭端的觀點。仲裁庭同樣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雙方爭端實質上為被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出仲裁庭管轄權之外的海洋劃界問題的觀點。相反,仲裁庭裁定菲律賓的每一項訴求反映了兩國之間關於《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仲裁庭裁定沒有其他國家為此仲裁程序的必要第三方。
關於《公約》規定的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仲裁庭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關於2002年中國--東盟《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構成將涉及南海的爭端限定僅通過協商解決的協議的觀點。相反,仲裁庭裁定中國
--東盟宣言為一項不存在使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的政治性文件,因此與《公約》中關於給予雙方同意的糾紛解決方式優先效力的規定不具有相關性。仲裁庭同樣裁定中國與菲律賓的某些其他協議和聯合聲明不排除菲律賓尋求通過《公約》解決與中國爭端的做法。仲裁庭進一步裁定菲律賓滿足了《公約》關於雙方就糾紛解決交換意見的要求,並且菲律賓已經嘗試在《公約》和一般國際法要求的範圍內尋求與中國協商。
仲裁庭接下來審議了《公約》中對涉及特定事項的爭端免於被提交強製程序的限制和例外性規定。仲裁庭注意到在某些情況下,這些限制和例外是否適用於菲律賓的訴求與訴求的實體性問題相關。例如,仲裁庭是否有管轄權審理中國在南海歷史性權利的主張可能取決於仲裁庭對於中國權利主張的性質的評估。同樣,仲裁庭是否有管轄權審理中國在南海的活動可能取決於仲裁庭對於中國所主張的任一海洋地形是否為可以產生與菲律賓主張相重合的海洋區域的島嶼的問題的裁決。仲裁庭亦留意到某些活動的地點以及《公約》對軍事活動的例外性規定可能影響其對菲律賓部分訴求的管轄權。
鑒於以上段落,仲裁庭得出如下結論,即其目前可以裁決其對菲律賓的七項訴求下的事項具有管轄權。然而,仲裁庭同時得出結論,其對菲律賓其他七項訴求的管轄權需要與實體性問題一併審議。仲裁庭同時要求菲律賓就其一項主張進行澄清並限縮其範圍。仲裁庭將對菲律賓訴求的實體性問題進行進一步開庭審理。在聽取雙方意見后,仲裁庭已經暫時性地確定了對實體性問題開庭審理的時間。與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庭審相同,實體性問題的庭審將不對公眾開放,然而仲裁庭將考慮利益相關國家派遣小型代表團作為觀察員的請求。常設仲裁法院作為本案書記處將在實體性問題開庭審理開始和結束時發布進一步新聞稿。仲裁庭預計其將在2016
年做出關於實體性問題和剩餘管轄權問題的裁決。
下文為較為詳細的對仲裁庭論證的摘要。
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的摘要
一、仲裁案以及管轄權和可受理性程序的背景
本次仲裁涉及菲律賓對三項互相聯繫的涉及菲律賓和中國在南海關係的事項進行裁決的請求。
第一,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做出對雙方在南海權利和義務的淵源以及《公約》對於中國在所謂「九段線」內「歷史性權利」的主張的效力的裁決。
第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做出某些被菲律賓和中國同時主張的海洋地形被恰當地定義為《公約》下的島嶼,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這些海洋地形在《公約》下的地位可能決定它們所能產生的海洋區域。
最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中國在南海的某些活動是否違反《公約》規定,包括干擾菲律賓行使《公約》下的主權權利和自由或者進行危害海洋環境的建設和漁業活動。
二、中國政府在此前進行的一系列程序中採取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立場。該立場在其照會、公開聲明以及於12/07/2014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以及兩封由中國駐荷蘭王國大使至仲裁庭成員的信函中被重申。中國政府同時表示,以上聲明及文件「決不得被解釋為中國以任何形式參與仲裁程序。」
在《公約》中,根據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的管轄許可權於締約國之間關於《公約》解釋和適用所產生的爭端。但《公約》排除了法庭關於特定種類爭端的管轄權,並且規定了任何仲裁庭在行使管轄權之前必須滿足的先決條件。
根據第四號程序令中羅列並在常設仲裁法院第四新聞稿(04/22/2015 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7)中解釋的原因,仲裁庭將中國的通信視為關於菲律賓訴求超出仲裁庭管轄權的有效抗辯。於是,仲裁庭在07/2015就菲律賓訴求的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進行了初步開庭審理。
仲裁庭仍然有義務按照《公約》附件七第九條的規定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從而,仲裁庭在開庭審理之前和開庭審理過程中表明,它會審議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可能出現的問題,不論這些問題在中方的立場文件中是否被闡述。
雙方立場
菲律賓共提出15項仲裁請求,其請求仲裁庭裁決:
(一)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允許的範圍;
(二)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範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的範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四)美濟礁、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並且為不能夠通過先佔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
(五)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
(六)南薰礁和西門礁 (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能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七)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八)中國非法地干擾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九)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國民和船隻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十)通過干擾其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
(十一)中國在黃岩島和仁愛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十二)中國對美濟礁的佔領和建造活動:
a、違反了《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定;
b、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c、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十三)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隻給在黃岩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隻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
(十四)自從01/2013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爭端 ,包括:
a、干擾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
b、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輪換和補充;
c、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健康和福利;
(十五)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關於管轄權,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宣布菲律賓的訴求「完全在其管轄權範圍內並且具有完全的可受理性。」
菲律賓在07/2015的庭審中闡述的對於管轄權問題的觀點的摘要可見常設仲裁法院關於此案的第六新聞稿,請見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7

揣著糊塗裝明白。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8 18:43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