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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證據解析之——警娼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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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涉案警方通告,『21時14分,民警發現雷某(男,29歲,家住附近)從該足療店離開,立即跟進,亮明身份對其盤查。』。看到這段文字的人包括尼羅河本人在內,沒有人會去懷疑其真實性。但是,最新出現的證據表明涉案警方一開始就在撒謊!雷洋最後一次出現在小區監控錄像中時間為21時16分50秒,位於足療店向西67米。事實上警方並沒有立即對雷洋進行盤查,而是跟蹤雷洋至少兩分鐘向西行走離開案發足浴店67米開外。

注意之一,不是攝像頭的位置位於足療店西67米,而是雷洋必須向西行走67米才能進入攝像頭的畫面內。

注意之二,雷洋21點14分左右從足療店出來進入西面67米攝像頭用時2分50秒左右。行走速度0.4米/秒。大大低於成人平均行走速度。而涉案警察刑某在央視採訪作證說雷洋出足療店「神色慌張,而且行走速度非常快。」。客觀數據表明,涉案警察又在撒謊。

注意之三,有人誤以為涉案警察21點14分攔截雷洋,21點16分50秒是他逃跑的時間。事實上,原始信息指出在16分50秒這個時間點后才遭遇警察攔截。攔截過程不在監控鏡頭之下。

還是根據涉案警方通告,警方自稱到達現場蹲守的時間是20點40分。目的就是打擊賣淫嫖娼。雷洋出現,第一時間就在涉案警察的視野里。但是涉案警察並沒有進入店內現場抓捕他們認為嫖娼的雷洋。再據涉案警方通告,涉案警方21點45分控制雷洋,並且得到雷洋口供承認嫖娼。將其帶上車押回審查。依然沒有對賣淫足浴店採取行動,抓捕賣淫人員提取嫖娼證據。

涉案警察在三個關鍵時間點主動規避賣淫足浴店已經表明了涉案警方與賣淫人員之間的特殊關係。本文將對雷洋嫖娼的筆錄和物證作出分析,證明雷洋案的實質是警娼勾結偽造證據致人死命。

根據涉案警察刑某的供述,雷洋自己承認「作大保健」,交嫖資200元。已經等於承認嫖娼。而且當場作了筆錄並得到雷洋「按手印」。這是理解雷洋為什麼會死一個很重要的環節。

雷洋已經不能開口為自己辯護。涉案警察的所謂筆錄怎麼寫都可以。問題是警察不能代替雷洋簽字畫押。雷洋不是文盲。如果雷洋還記得自己的名字怎麼寫,為什麼只有手印而沒有簽名。要強迫一個人簽名幾乎不可能。強迫一個大活人按手印也不容易。要先蘸印泥然後在規定的地方穩穩噹噹按下去。在雷洋還有反抗能力的時候三個警察連把雷洋控制在車輛中都辦不到。可以肯定這個手印是涉案警察在雷洋已經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像當年黃世仁拉著楊白勞的手按手印賣女兒一樣偽造的。這份所謂雷洋認罪筆錄上缺失必須具有的簽名,這就是雷洋沒有承認嫖娼的證據。

手印是假的,供詞當然不可能是真的。站在當時雷洋的角度去思考,如果雷洋沒有與賣淫女進行任何形式的性交易,他絕對不可能認罪。如果雷洋果然如賣淫女的證詞所言接受過賣淫女的性服務,雷洋就會認罪嗎?

有三條理由決定了雷洋不能認罪。第一,考慮自己的名聲前途,妻子女兒還有馬上就要到機場的家人。他不能認罪。第二,也是最關鍵的,如今的法制不允許有罪推論。沒有證據不能定罪。警察從未闖入賣淫現場,手裡不可能有證據。即使雷洋已經有物證落在賣淫女手裡。賣淫女也不應該自投羅網把證據交給警察。沒有見到證據當然不能認罪。第三,從其後發生的暴力衝突判斷,雷洋的性格不是逆來順受的。所以從雷洋的角度考察,無論嫖娼是真是假,他都不會在第一時間認罪。雷洋畫押的口供筆錄肯定是偽造的。沒有簽名就是鐵證。

但是,無論雷洋是否嫖娼,無論雷洋是否承認嫖娼。嫖娼都不應該受到死亡懲罰。警方與娼妓勾結無非是想敲詐錢財,與雷洋並無宿仇,也不應該有致人死地的動機。即使雷洋有拒捕和襲警的行為,五名警察已經將其控制帶上了手銬並押上了那輛伊蘭特轎車。為什麼雷洋還是死了?

在雷洋的非正常死亡面前,涉案警方卻一直圍繞雷洋嫖娼的問題大造輿論。包括出示雷洋畫押的口供筆錄「大保健,嫖資200元」。賣淫女受審視頻自證為雷洋提供性服務。涉案警方宣稱在賣淫現場提取了雷洋「避孕套DNA」。案情通告中,對雷洋拒捕襲警有詳細描寫,而對警方的暴力行為隻字不提。特別是關於雷洋死亡的情況通告原文如下:

『因雷某激烈反抗,為防止其再次脫逃,民警依法給其戴上手銬,並於21時45分帶上車。在將雷某帶回審查途中,發現其身體不適,情況異常,民警立即將其就近送往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22時5分進入急診救治。雷某經搶救無效於22時55分死亡。』

注意,涉案警方在通告中隱瞞了一個重要情節。通告中只有「21時45分帶上車」。事實21點45分雷洋被押上伊蘭特轎車,在其中滯留5-6分鐘後轉移到金杯麵包車中。涉案負責警察刑某在央視訪談節目中也故意隱瞞了將雷洋先押入伊蘭特轎車中並滯留5-6分鐘這個重要細節,只說把雷洋帶上麵包車發現雷洋「身體不適」就送往醫院。另外,涉案警方通告只有「雷某經搶救無效於22時55分死亡。」。而迴避了交代在22點09分(醫院方面提供的時間)進入急診,雷洋就沒有生命體征而且瞳孔已經散大。涉案警方一面在雷洋嫖娼的問題上大肆偽造,一面在雷洋之死的問題上遮遮掩掩。這裡面掩蓋的非常可能是一樁駭人聽聞的罪惡。

雷洋被警察攔截第一次帶上伊蘭特轎車。車內雷洋襲警並打開車門逃出。從這個時間點開始,雷洋和抓捕他的警察就進入了圍觀群眾的視線。根據雷洋親屬報案書:

『雷洋掙扎逃出小車,在小區內向周邊居民大喊「救命,他們不是警察,幫幫我,不讓他們把我帶走」。隨即又被三個人摁倒在地。群眾打110報警,十多位群眾圍觀目擊並詢問情況,阻止不讓帶走。他們才出示證件說是警察。110警察放行。』

群眾打110報警時間是21點38分。110警察放行的時間是21點45分。正是在這個時間點之後,案情發生了巨大轉折:

『雷洋又被架進伊蘭特轎車5-6分鐘。隨後來了一輛金杯麵包車,兩個人隨即將雷洋架上麵包車。有證人看到此時雷洋已經雙手癱軟,不會反抗。』(雷洋親屬報案書)

從時間順序來判斷。導致雷洋死亡的事件就發生在伊蘭特轎車內,21點45分之後的5分鐘。通過對比21點45分雷洋的狀態與雷洋家人在屍檢現場看到的雷洋屍體情況,可以推斷在這個時間和空間點上發生了什麼事情。

雷洋能夠逃出伊蘭特轎車證明他當時有奔跑甚至搏鬥的能力。在小區內被三名警察按倒在地並被帶上手銬。在圍觀者的目擊之下,警察並未對雷洋實施無必要的毆打。注意此時雷洋已經停止反抗也不可能反抗。雖然體表有流血,但人的神志是清醒的,也沒有表現出巨大的痛苦。

雷洋家人看到屍體,根據雷洋家人的起訴書記載:『雷洋身上右額部被重擊淤腫、陰部睾丸腫脹、右上臂、腰部、臉部都有嚴重傷痕,明顯系暴力毆打形成。』。

從體表傷痕判斷,不至於在數分鐘之內就導致死亡。雷洋前胸並沒有受到銳器打擊的跡象,所以心肺的直接損害基本不可能。就算是有肝脾或者腎臟出血,甚至假定在右側額部創傷的下面有大腦內膜下血腫形成,死亡也應該發生幾個小時之後。所以雷洋家人親眼所見的生殖器損傷是雷洋死亡的關鍵。注意雷洋家人第一次看到屍體時,警察禁止看屍體下身。

「陰部睾丸腫脹」無法用21點45分之前發生事件來解釋。一個生殖器受到重擊的人不可能咬傷踢踹警察逃跑。再者,如果三名警察在控制雷洋過程中打擊雷洋生殖器,圍觀者也不可能視而不見。所以對雷洋的生殖器的暴力打擊只能發生在伊蘭特轎車內的21點45分之後的5分鐘。

問題是警察為什麼要打擊雷洋的生殖器。又是用什麼方式打擊的。警察沒有理由仇恨雷洋到要他斷子絕孫,更沒有理由要置雷洋於死地。最有可能的答案只有一個:電擊雷洋生殖器造成強迫射精偽造嫖娼證據。

電擊生殖器是某些國家經常採用的非人道酷刑。受害人因痛苦而慘叫。陰莖勃起,精液狂噴。劇烈疼痛甚至會引發神經性休克心跳驟停。當時這輛轎車不遠處圍觀人群還沒有離開。雷洋後來被轉移到金杯麵包車有人看到雙手癱軟,這就證明在伊特蘭轎車數十米之內一定有人。但是在這麼近的距離內沒有人聽到雷洋慘叫就證明雷洋無法慘叫。也就是涉案警察為了防止雷洋的慘叫被人聽到,在對雷洋生殖器實施電擊的同時,封堵雷洋呼吸道造成窒息。也可能由於頸部壓迫造成心跳驟停。在多重致死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雷洋的心臟在5分鐘之內停止了跳動。而涉案警察也拿到了他們想要的雷洋嫖娼證據:「避孕套DNA」。

尼羅河在上一篇文章寫道:『「避孕套」可能是涉案警方在事後補辦的偽證。DNA可以是雷洋的,但是這些DNA完全可能來自被警察打傷的雷洋生殖器血性分泌物而非性行為的正常排泄物。雷洋案執法機關必須通過醫學方式對「避孕套」的真偽作出科學說明。』。相信通過法醫檢驗,雷洋的生殖器有沒有電擊損傷,所謂的「避孕套DNA」是正常生殖器排泄還是暴力強制下的損傷性排泄。一定會有科學結論。

此後涉案警察把雷洋從伊特蘭轎車轉移到金杯麵包車上。有證人看到此時雷洋已經雙手癱軟,不會反抗。可以基本肯定,雷洋在伊特蘭轎車上留滯5-6分鐘后被轉移到金杯麵包車的時候已經沒有生命體征。而警察要把雷洋轉移到麵包車上是為了在一個比較大的空間對雷洋實施緊急復甦。否則他們完全不必浪費時間而應該用伊蘭特轎車直接把雷洋送醫院。

從涉案警察第二次控制雷洋的地點到醫院,計程車行駛只需要5分鐘,而按照警方的說法用了20分鐘(從21點45分到22點05分)。事實上這20分鐘時間包含被涉案警方偷偷隱藏的伊蘭特轎車5分鐘。從雷洋被帶上金杯麵包車到醫院用時15分鐘。其中10分鐘的時間差就是涉案警察在麵包車中試圖復甦雷洋而沒有成功的時間。

涉案警方故意隱瞞拘押雷洋在伊蘭特轎車上滯留5分鐘後轉移到麵包車這個關鍵事實,就是為了掩蓋雷洋之死的核心黑幕——為了偽造嫖娼物證導致雷洋死亡。這也就是為什麼涉案警方一面要死咬雷洋嫖娼,一面又對「避孕套DNA」閃爍其辭。涉案警方不敢提避孕套里的「精液」二字,賣淫女的指證中甚至完全沒有給雷洋用「避孕套」的情節。連盤問賣淫女的警員也沒有追問「避孕套」。因為這些人誰也不願意為一個酷刑迫害製造偽證致人死亡的惡性案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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