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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嫖娼與警察通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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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尼羅河水天上來 於 2016-5-15 22:39 編輯


雷洋之死,公眾關注的焦點是死亡的真相。一個被宣布為心臟病死在警察手裡的人,生前沒有心臟病史(一直沒有限制體力活動),死前沒有心電圖(送到醫院已無生命體征),死後沒有屍體解剖(到現在還沒有屍體解剖的結論)。可以肯定的是沒有哪位醫生能夠作出臨床診斷。所以雷洋家人被告知的「心臟病死亡」只能來自昌平警察。這和徐明死於「心臟病」情況如出一轍。

但是,作為事件起點的雷洋嫖娼卻被公眾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雷洋的同學們在聲明中說200元嫖資能幹什麼。而昌平警察提供了妓女保留DNA證據套套作為雷洋嫖娼的鐵證。因為昌平警方的角色已經從執法轉換為被執法,他們提供的證據必須打一個問號。不過,如果雷洋嫖娼確有其事,尼羅河更好奇的是雷洋嫖娼警察是怎麼抓到的。

我們先按時間順序還原事件過程。五月七日晚上21時左右(時間根據雷洋家人),雷洋出了家門去機場接人。在離家步行距離不過數分鐘的一家足療店接受了足療女性服務(根據妓女口供並提供物證)。然後雷洋21點14分從足療店前門出來,遭遇從20點40分在場蹲守的便衣警察的盤問並強制逮捕。21點45分雷洋完全受到警察控制。22點05分送入某醫院已經沒有生命體征(時間根據昌平警察)。

拋開暴力和死亡部分不談。就嫖娼問題考查一下雷洋、店家和警察的行為就會發現很多不同尋常之處。

既然警察先於雷洋半個小時到達現場,為什麼沒有在店內嫖娼現場抓現行作案。而是等待雷洋完事之後走出店外才實施抓捕。(妓女供述開前門雷洋走出。警察證言在店外動手抓人。)

既然警察沒有現場抓住,雷洋本人也沒有承認嫖娼行為,警察又是如何能在雷洋已經走出現場之後確認雷洋在店內有過嫖娼行為。(警察證言盤問雷洋,其回答是作保健。)

既然警察確定雷洋有嫖娼行為,為什麼不立刻控制嫖娼的另一方。到場的警方人員在21點14分到21點45分整整半個小時的時間內全力投入對雷洋的控制。在周圍人員的目擊之下沒有進入店內抓捕賣淫人員。(根據警察證言以及多位目擊證人見證對雷洋的抓捕過程)

既然在超過半個小時的時間段中沒有警察闖入那家足浴店抓捕搜查,賣淫人員為什麼不銷毀行淫證據,反而眾口一詞指證雷洋嫖娼並向警方提供物證。好像這家店特別樂於自證有罪。(警察通報,當晚抓捕的六人除雷洋一人為嫖客之外都是店內從業人員。)

這些完全反常的現象只有一個理由解釋。警察與這家足療店的賣淫人員合夥設局。嫖客自動上鉤,店家提供性服務並留下證據,然後通知蹲守在店外的警察實施抓捕,用暴力將受害人控制在交通工具之內進行敲詐勒索。然後根據受害人的合作程度決定關押通報還是就地放人。這就可以完整解釋為什麼警察不現場抓捕,警察不進現場為什麼可以確定雷洋嫖娼,而妓女保留證據所為何來。警察不穿制服有利於低調行事,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也有利與被害人就地完成交易。遭遇雷洋這樣的暴力抵抗者多少有點出乎警察的預料,但是也在警察預設方案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的證言在多處關鍵部位作了模糊處理。首先是警察出動的原因,模糊解釋為根據群眾舉報。如果賣淫人員和嫖客自己不去舉報自己,有誰會去舉報雷洋嫖娼。何況涉案警察不屬於案發地派出所,他們怎麼得到的「群眾舉報」?第二點,故意迴避雷洋進店的時間。雷洋家人提供的時間,與妓女提供的賣淫過程和隨後的抓捕過程從時間上來看是吻合的。這就表明警察蹲守一開始就不是有人舉報而是警方與店家的合謀設局。第三,警察進入店內搜查抓人的時間模糊表示為「當晚」。可以推測的是警察當晚是在雷洋死亡已經無可挽回之後(當晚22點之後),不得而已控制該店的從業人員,因為必須公開雷洋嫖娼的證據,才能對警察抓捕雷洋提供合理解釋。(儘管如此仍然無法解釋雷洋死在警察手裡的原因)

警察歷來有通匪的通敵通毒販子的惡名。但是警察通妓,合謀敲詐勒索嫖客還沒有聽說過。在美國,警察有故布陷阱抓人開車違規的,也有喬裝賣淫抓嫖客的(尼羅河本人就見過,一人釣魚一人錄像),這些做法從法律上好像都說得過去。但是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允許警察設局敲詐。

雷洋有沒有嫖娼是一個問題,雷洋之死是不是因為昌平警察濫用暴力是另一個問題,而昌平警察有沒有與賣淫人員勾結設局敲詐勒索是關乎整個司法系統是否存在系統性腐敗的重大問題。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公正的司法調查和審判才能回答。既然昌平警察已經成為雷洋之死的兇手嫌犯,關於整個事件的每一個細節都不能放過。

雷洋嫖娼與警察通妓,從道德層面判斷,很難說誰更不道德。但是從對社會的危害而言,個人行為與司法腐敗完全沒有可比性。尼羅河上述分析完全根據各方公開事實信息。判斷是否正確純屬一家之言,在此鄭重聲明不是確證的結論。事實與證據是真相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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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6-5-14 12:20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像老毛那樣槍斃天津二地委書記就會驚驚業業地執法了。不這樣國家會葬送在這批執法者手中。便衣執法不公開自已身份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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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 發表於 2016-5-15 00:27 | 顯示全部樓層
警察在店外時並沒有抓人的依據。即便與店家設局,難道只要有人從店裡走出來就可以抓?什麼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依據什麼抓人?後來的所謂證據,先不論真假,都不能成為警察先無故抓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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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16-5-15 06:11 | 顯示全部樓層
警察把人弄死了,已經有犯罪嫌疑,再來指證被害人有罪,難道還有可信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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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尼羅河水天上來 發表於 2016-5-15 22:44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如 發表於 2016-5-15 00:27
警察在店外時並沒有抓人的依據。即便與店家設局,難道只要有人從店裡走出來就可以抓?什麼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

如果雷洋卻有性交易行為,肯定是妓女拿到DNA套套,然後通知店外警察可以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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