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現象就是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巴爾金(Balkin)所描述的「附屬審查(Collateral Censorship)」問題(Balkin, Jack M. 「Free speech and hostile environments.」 Columbia Law Review,1999)。雖然報紙、出版社等傳統媒體也存在「附屬審查」問題,但對於極大降低了信息傳播門檻的網路平台來說,這個問題顯得尤為嚴重。也正因為這一點,各國法律體系都對網路平台提供了一定條件下的免責保護,使之沒有動力對所傳播的信息進行審查和控制。這裡同樣需要指出的是,付費搜索結果和自然搜索結果在此是沒有本質區別的。試想,如果作者希望付費推廣其著作,我們若將此視為廣告,從而將其納入實質審查的範疇,是不是也會損害言論呢?
再者,對網路平台的「保護」是出於減少創新成本的考慮。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Zittrain對此的解釋(Zittrain, Jonathan L. The generative internet. Harvard Law Review,2006)是,使網路平台對其上發表的內容負責,將極大地增加網際網路企業的創新成本,因為它們既沒有能力對所有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也將由於法律風險的不確定性問題影響它們吸引風險投資的能力。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Julie Cohen在《塑造網路化的自我:法律、代碼和日常實踐的戲劇》(Configure the Networked Self:Law, Code, and the Play of Everyday Practice)一書中也指出,法律體系中所留出的「空白」有利於保護人們的創造性行為,而對於網路平台的免責正是這種「空白」的體現。當然也會有人指出,無論是Zittrain還是Cohen,他們所指的保護創新更多是針對初創企業而言,並不適用於百度這種已經成長為巨頭的企業。但問題在於,作為一視同仁的制度設計,我們如何在法律中區分「巨頭」和「初創企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