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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可以視同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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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5-4 04: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網路平台是否應對平台上第三方發布的內容負責?這個問題近期再次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近日,身患癌症的大學生魏則西不幸去世。他生前發帖稱,自己由於信任百度推廣發布的醫療信息而貽誤了治療時機。在強調嚴肅追究醫院責任的同時,媒體對於百度的聲討也日趨激烈。在呼籲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的同時,如何從制度上加強監管也成為討論的重點話題。比較具有代表性的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將百度推廣視為「廣告」,從而使百度必須承擔審核其付費搜索結果實質性內容的責任。

  是否視為「廣告」,有著巨大的區別。如果付費搜索結果只是被視為一般性的網際網路信息,由於該信息是由第三方發布的,那麼,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百度,只要證明自己不是明知該信息違法,或者在被告知該信息違法后刪除,就將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付費搜索結果被視為廣告,那麼按照《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百度就必須在對該信息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后,才能夠予以顯示。后一種做法,無疑可以加強對於網路平台的問責力度。一些人認為,這能夠解決虛假網路信息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在看到迫使百度承擔責任可能帶來的好處的同時,我們仍然有必要思考,為什麼既有法律體系會對網路平台「手下留情」,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免於對搜索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如果忽視了既有法律體系背後的立法邏輯,我們又有可能走向另一個極端。

  一般認為,百度作為搜索引擎的中介性質,使其不應對搜索結果負責。反對者認為,百度對搜索結果排列順序的扭曲,已經表明其不再具有「技術中立」的屬性,因而應該對搜索結果負責。這樣的論點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它卻忽視了另外兩條非常重要的立法邏輯。

  首先,對網路平台賦予「特權」的原因之一,是出於保護言論的考慮。當前的法律設計是一個非平衡的激勵體系。無論是報紙、出版社還是網路平台,它們都只可能對自己發布的信息負責,而不可能對沒有發布的信息負責;換言之,對於百度而言,它並不會因過多刪除內容而負責,但卻會因留下的內容可能違法而負責。在這樣的激勵條件下,如果要讓百度對搜索結果負責,在百度難以核實每一條信息實質內容的情況下,很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百度會過多地刪除內容。

  這種現象就是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巴爾金(Balkin)所描述的「附屬審查(Collateral Censorship)」問題(Balkin, Jack M. 「Free speech and hostile environments.」 Columbia Law Review,1999)。雖然報紙、出版社等傳統媒體也存在「附屬審查」問題,但對於極大降低了信息傳播門檻的網路平台來說,這個問題顯得尤為嚴重。也正因為這一點,各國法律體系都對網路平台提供了一定條件下的免責保護,使之沒有動力對所傳播的信息進行審查和控制。這裡同樣需要指出的是,付費搜索結果和自然搜索結果在此是沒有本質區別的。試想,如果作者希望付費推廣其著作,我們若將此視為廣告,從而將其納入實質審查的範疇,是不是也會損害言論呢?

  再者,對網路平台的「保護」是出於減少創新成本的考慮。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Zittrain對此的解釋(Zittrain, Jonathan L. The generative internet. Harvard Law Review,2006)是,使網路平台對其上發表的內容負責,將極大地增加網際網路企業的創新成本,因為它們既沒有能力對所有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也將由於法律風險的不確定性問題影響它們吸引風險投資的能力。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Julie Cohen在《塑造網路化的自我:法律、代碼和日常實踐的戲劇》(Configure the Networked Self:Law, Code, and the Play of Everyday Practice)一書中也指出,法律體系中所留出的「空白」有利於保護人們的創造性行為,而對於網路平台的免責正是這種「空白」的體現。當然也會有人指出,無論是Zittrain還是Cohen,他們所指的保護創新更多是針對初創企業而言,並不適用於百度這種已經成長為巨頭的企業。但問題在於,作為一視同仁的制度設計,我們如何在法律中區分「巨頭」和「初創企業」呢?

  正因為上述立法邏輯的存在,對網路平台免責,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所在。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不該對包括百度在內的網路平台施加更多監管。本文想提醒的只是,我們要避免又走向另一個極端。可能的一條中間途徑是,不對百度施加實質性審查的責任,但卻要求其公開排序規則,並通過監管機構,使之嚴格遵循其所提出的規則。

  如何設計更完善的監管政策,還需要進一步的討論。但無論如何,魏則西事件引起的對網路平台責任的關注,對於規範網路平台的積弊,並重塑其負責任的行為,以及對於促進中國國內網際網路的健康發展而言,都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同時,網路平台可能的責任問題,只是魏則西事件折射的一個方面。醫療體制的深層次問題,如公立醫院管理體制、監管機構的責任等,或許也存在,也應得到探討,只是這些已經超出了本文的討論範圍。

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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