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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燒的士男子被加控縱火罪 每周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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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冰 發表於 2016-3-1 16: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年初一晚至年初二凌晨旺角爆發暴亂后,多名涉參與暴亂者陸續被捕,再有3名男子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其中一名男子因涉於2月9日(年初二)凌晨焚燒的士,被加控一項縱火罪。3人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各人暫毋須答辯,押后至下月28日再提堂,3人同獲准保釋候訊,惟均須遵守禁足令,不得踏足旺角指定範圍。

香港《文匯報》報道,被告之一技術員楊家倫(31歲),被控於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屬於德利汽車(香港)有限公司一輛的士。

不得離港 每周警署報到

控方不反對楊保釋,惟須遵守宵禁令。楊終獲准以3萬元保釋外出候訊,其間不得離港、遵守在午夜12時至清晨5時的宵禁令、每周兩次往警署報到。

另外兩名被告分別為設計師袁智駒(25歲)及婚禮統籌員何錦森(37歲),兩人各被指於2月8日(年初一)晚上至翌日凌晨,在旺角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在庭外透露袁於當晚涉掟磚及用棍毆打正在拘捕其他疑犯的警員。袁獲准以1萬元保釋,而何則准以1000元保釋,其間兩人須遵守禁足令,禁止踏足旺角指定範圍、不得離港及需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控方透露,何在警誡下承認自己當日在場,但沒有參與暴動。

年初一深夜至年初二清晨旺角發生暴亂事件后,警方俗稱「O記」的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連日馬不停蹄四處搜捕涉案暴徒,至今已拘捕78人,當中75人被指涉嫌參與暴動,其餘3人則涉及其他罪行。根據《公安條例》,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罪成最高可囚10年。另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干犯縱火罪者,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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