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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回應「斷崖式降級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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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apple123 發表於 2016-1-15 17: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文匯報記者 :我們注意到近年來有一些省部級官員受到了斷崖式的降級處理,依據和標準是什麼,這些官員後來生活待遇發生哪些具體的變化?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羅東川:斷崖式處理是新聞媒體形象的說法,從紀律審查來講,在紀律審查當中對嚴重違紀的被審查人,按照規定給予黨紀重處分,比如說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同時在職務上進行重大職務調整。比如從省部級降為局級,有的降為處級,有的降為科級。給予這樣的處理,按照黨的法規規定,按照紀律處分條例,按照案件檢查規則、審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針對違紀的不同情況,按照違紀的事實,按照紀律處分相關規定,區別不同的情況。從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他作出這樣的處理,也是中紀委提出的「四種形態」當中的一種,根據違紀的具體情況給予黨紀重處分,同時在職務上作出重大調整,大家從媒體上能見到這樣一些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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