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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與崔永元名譽權糾紛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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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bird2 發表於 2015-12-27 17: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巍)方舟子與崔永元因微博言論不和鬧上法庭,互相指責對方的侮辱、誹謗言論,並認為對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此案一直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結果為:方舟子、崔永元刪除法院認定的侵權微博、向對方賠禮道歉,崔永元賠償方舟子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5千元。方舟子賠償崔永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5千元及合理支出2萬元。

此前,方舟子認為崔永元在微博上散布謠言、侮辱、誹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侵犯了方舟子的名譽權。崔永元亦認為方舟子的微博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侵犯其名譽權,對方舟子提起了反訴。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雙方所發布的微博內容是否構成侵權及原審判決對於具體侵權微博的認定是否適當的問題。

崔永元的微博當中使用的「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已經脫離了基於公共利益進行質疑、駁斥不同觀點的範疇,應認定構成侵權。同時其使用的侮辱性詞語,逾越了網路用語的合理邊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於方舟子的部分微博言論,二中院法院認為,其雖主張該部分言論是為回應他人不當言論,但即便如此回擊亦應當遵守法律規範,回擊性言論是否構成侵權不能以對方言論的用語強度和主觀惡性作為「參照系」,因此該上訴理由不能作為方舟子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同時,方舟子的部分微博使用了「誹謗成癮」、「瘋狗」等對崔永元的惡意侮辱的詞語,言論本身偏離了質疑批評性言論的軌道,因此亦應認定構成侵權。雙方上訴認為所發微博不構成侵權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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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t666666 發表於 2015-12-28 16:4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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