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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勇被殺三天後王林與嫌犯見過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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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Tti 發表於 2015-7-19 09: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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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王林與黃鈺剛等人的協議。黃鈺剛的一份「收條」稱:今收到王林大師人民幣貳佰萬元整,此款辦事之用,此據。收款人:黃鈺剛。2014年7月28日

  鄒勇的遇害,王林與黃鈺剛之間如何約定,後來發生了什麼?

  據萍鄉警方通報,劉峰(浙江溫州人)、朱禮通(江西上饒人)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14日晚,警方分別在江西、廣東將劉、朱二人抓獲,經初步審查,劉、朱二人對綁架、殺害鄒某(記者註:鄒某即鄒勇)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警方進一步偵查了解到,黃鈺剛(深圳市人)、王林(香港居民)涉及此案。

  華西都市報記者從王林家人處獲得數份承諾書、收條、合同等證物。

  據王林家人介紹,黃鈺剛此人在王林急切調查鄒勇過程中充當掮客,屢屢為王林介紹能調查並絆倒鄒勇的人,並收取巨額錢財,並最終在今年6月初,王林找黃鈺剛要錢時,黃鈺剛將浙江溫州人劉峰介紹給王林,稱劉峰是「某高官親戚」,將鄒勇繩之於法后,要王林「看著辦」。

  目前,王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萍鄉警方控制至今,律師仍未獲得會面機會,而鄒勇家屬也一直向萍鄉警方詢問案件進展。

  黃鈺剛是誰?

  萍鄉警方通報,廣東深圳人黃鈺剛也涉案。

  黃鈺剛是何許人?華西都市報記者證實,黃鈺剛系深圳市中銀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亞投資集團董事局主席等。

  18日,在黃鈺剛的中銀海公司,據一位工作人員介紹,黃鈺剛目前本人並不在深圳,何時回深他表示暫不知情。

  據媒體的報道,黃鈺剛,湖南懷化芷江人。1963年4月出生,1979年高中畢業后曾在部隊服役。1982年複員到深圳市下沙工藝電子廠任廠長,1988年 3月調入深圳市南油集團下屬中興聯合有限公司進出口部任部長。1990年借調深圳市沙頭街道辦事處群樂海鮮樓任總經理。1992年開始,先後任深圳永東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世紀銀河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中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廣東省商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深圳市商業聯合會副會長、香港中亞集團董事局主席,深圳市中銀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芷江商會常務副會長。

  王林因黃辦事拖延要其還錢

  據王林家人稱,王林認識黃鈺剛也是通過朋友介紹。

  針對調查鄒勇,黃鈺剛最初介紹給王林的並非自己,而是中央某部某局的陳某。為此,王林給了黃鈺剛200萬元現金,后黃鈺剛將這筆錢給陳某,陳某還寫了收條,但王林家人不知是否陳某親筆所書。

  此後,黃鈺剛又帶了林某某見王林,三人之間簽署了協議,王林給了黃鈺剛50萬元,黃與林分了此筆錢。

  此後,王林與黃鈺剛又簽署了多分協議。據王林家人稱,王林發現黃鈺剛言不由衷,總是在拖延,王林開始動搖,不願意通過黃鈺剛等人辦理鄒勇事宜,要求黃鈺剛退錢,黃為此還寫了「還款承諾書」,承諾2015年5月30日前還清。

  鄒勇被殺后王林見過嫌犯

  今年6月初,王林及家人找到黃鈺剛要錢,黃躲著不見。此後,黃鈺剛帶了浙江溫州人劉峰來認識王林,稱劉峰是「某高官親戚」,將鄒勇繩之於法后,要王林「看著辦」。

  華西都市報記者獲悉,鄒勇在7月9日綁架當天即遭殺害,2015年7月12日晚,王林與在劉峰深圳見過面,13日下午,王林乘高鐵從深圳前往宜春,準備參加 18日的老知青聚會。14日凌晨4時左右被萍鄉警方從賓館帶走,5時左右警方向王林家屬下發涉嫌「非法拘禁罪」通知書。

  接受委託的並非黃鈺剛一人

  同樣,針對調查鄒勇,並非黃鈺剛一人,接受王林委託的還有李某某。

  據王林家人稱,李某某也是黃鈺剛介紹王林認識,自稱中央某部工作人員,稱能辦理鄒勇的事宜,在收取了王林的巨額錢財后,一直沒有辦事,王林找李某某要錢也未果。

  王林與李某某兩人簽字的「合同」稱:我與李某某達成協議如下:①把鄒勇抓起來,②中國媒體包括央視為我平反,③把鄒勇判重刑。以上達到目的,按約定付款。日期為2014年4月。簽字人王林,李某某。

  李某某簽字的一份「收條」:今收到王林大哥記者費用壹佰陸拾萬人民幣(現金)。收款人:李某某。日期為2014年12月22號。

  對於鄒勇

  王林與黃鈺剛等人約定了啥?

  2014年4月

  王林與李某某兩人簽字的「合同」稱:「我與李某某達成協議如下:①把鄒勇抓起來,②中國媒體包括央視為我平反,③把鄒勇判重刑。以上達到目的,按約定付款。簽字人王林,李某某。」

  2014年12月17日

  王林簽字並有紅手印的「承諾書」稱:「我本人王林委託林某某、黃鈺剛倆人辦理鄒勇案件事宜的費用,共計現金人民幣捌佰萬元整,現金分兩期支付,1、免去鄒勇人大代表身份后三天內,支付肆佰萬元整,2、公安機關抓捕鄒勇歸案后,三天內付清肆佰萬元整,否則本人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承諾人:王林。」王林與林某某、黃鈺剛的「委託書」

  委託事項稱:「一、調查核實鄒勇在萍鄉市開辦供煤場,組織社會閑雜人員充當打手,欺行霸市,把競爭對手打傷、打殘、打死等人證、物證。二、調查鄒勇利用與原鐵道部領導的關係,承包了當地的鐵路工程,而後轉包,完工後拒不結算給工頭。擴建供煤場工程,也是完工後拒不結算工程款。三、調查鄒勇利用金錢、美女拉攏腐蝕某些官員,迫使當地某些官員充當他的保護傘。四、調查鄒勇多重國籍身份。」

  2014年12月22日

  李某某的一張收條稱:「今收到王林大哥記者費用壹佰陸拾萬人民幣(現金)。(注)記者材料見報此條作廢。」

  2015年2月13日

  黃鈺剛的一份「還款承諾書」稱:本人黃鈺剛承諾2014年7月28日王林委託辦事前期費用人民幣貳佰萬元整,另有伍拾萬元整,共計人民幣貳佰伍拾萬元整,以上數項定於2015年5月30日前分批付清。承諾人:黃鈺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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