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李小鵬訪美為何要經過中央批准?

[複製鏈接]

551

主題

681

帖子

3334

積分

七星貝殼精英

泰山不倒松

Rank: 4

積分
333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泰山北斗 發表於 2015-6-18 08: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李小鵬訪美為何要經過中央批准?對於省部級官員出國,有哪些規定?領導幹部出國可不是說走就走,省部級領導出國有哪些規定?
      今天,山西省委機關報《山西日報》在頭版刊發消息稱,應美利堅合眾國愛達荷州州長歐士傑和懷俄明州州長馬特·米德邀請,經中央批准,6月15日,省長李小鵬率省政府代表團赴美國進行為期5天的訪問。
       李小鵬訪美為何要經過中央審批?對於省部級官員出國,有哪些規定?
1987年確定報批制度
省部級官員出國「逐案報批」
       從1981年到2014年,中辦、國辦、分別於1981年、1987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9年、2008年、2012年,下發了至少8個文件,對領導幹部出國作出規定。
       1987年的《關於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幹部出國問題的若干規定》提出,「嚴格請示報告制度,認真履行報批手續」。明確了報批程序:有出國審批權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直屬機構等),每半年向國務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報一次省部級官員出國計劃。文件強調,省部級官員出訪均需逐案報批;緊急重要出訪任務,可以說明情況專案報批。
       1989年,針對省、部級(含副省、部級)以上官員,中辦、國辦下發了《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再次強調,「領導幹部出訪,必須按規定的組織手續報批」,「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向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出訪要求」。還明確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報批流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訪,由主管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和報告,由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定」。
2008年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對報批程序作出調整。
       報批周期從1987年的每半年報一次,改為每年報一次,「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外辦)和外交部送省部級人員本年度出國(境)計劃」。
       而且,省部級人員的年度出國計劃,還要抄送中紀委(監察部)、中組織部備案。
       至於省部級官員出國培訓,2008年的文件明確,「由中央組織部制定出國(境)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徵求國家外專局意見后按計劃組織實施,其他部門和地方不得擅自組織」。
身份限制
撤職處分未滿5年不能出國
       官員哪些情況下出國會受到限制?中辦、國辦各年度發布的官員出國規範,多次涉及到身份性限制。
       1987年文件提出,「凡與出國任務無直接關係、不主管有關業務的黨政機關幹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訪;凡專業人員可以完成的出國任務,黨政機關幹部不得參加」;「凡即將脫離現職的各級黨政幹部,除確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國執行任務。已離休、退休的黨政幹部,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1991年的《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詳細列明了7大政治條件,包括「個人主義嚴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的,不得派遣出國;偶爾犯有一般生活作風錯誤,未造成惡劣影響,經過教育確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國」;「因犯嚴重錯誤,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撤銷行政職務處分的,不得派遣出國;但經過較長時間的考驗,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犯有錯誤正處理過程中,未作結論的,或雖屬一般性問題,但本人有嚴重抵觸情緒的,暫不派遣出國」。
       此後年度的文件,再未有如此詳細的規定。2012年的《因公出國人員審批管理規定》,明確6類官員不得批准出國執行公務,包括「受到黨紀政紀撤職以上處分未滿5年的」、「違反外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已確定要調轉工作單位的」等等。
       2012年文件還註明,「國家法律規定不準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國執行公務」;「因涉嫌違紀違法已被有關機關立案調查的,不得批准出國執行公務」。
行為限制
每年出國(境)不超過一次
       中辦、國辦各年度文件,更多的是對官員出國行為作出限制。
       1987年的文件就提出,「同一地區、同一部門的主要領導幹部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同時或短期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鄰近國家」。
       1989年的文件明確,「如確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須在上呈報告中寫明,一併報批。不得以任何名義攜帶子女出訪」,「所受外方禮品,要按有關規定登記上交主管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2008年的文件對出國頻率作出了細化規定,「原則上各地區各部門正職和政府序列省部級人員每年出國(境)不超過一次」,「省部級人員1個任期內出國(境)不超過2次或2年內出國(境)不超過1次」。
       同時要求,「公務活動應佔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地區、同一部門的負責人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地區),不得同團出訪」,「出訪1國不超過6天,出訪2國不超過10天,出訪3國不超過12天。」
護照管理越來越嚴
因公護照交指定部門統一保管
       中辦、國辦各年度的文件,都提到了當時面對的官員出國的突出問題。
       1987年的突出問題還是出國團組過多過濫,「一些本應由專業幹部完成的出國任務,不恰當地派遣了黨政機關幹部;重複考察、輪流出訪等現象依然存在;借我駐外機構邀請的名義出國,對國外的邀請擅自應允、有請必去、甚至降格以求等現象時有發生」。
       到了1991年,則已有官員出走不歸。該年的文件提出,「今後,凡發生嚴重違反外事紀律、出走不歸等問題,必須由派出單位和審批部門負責寫出報告,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報送主管部門,按時抄報中共中央組織部」。
       2004年,中紀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提出,「近年來一些黨員幹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情況屢有發生,甚至少數黨員幹部攜贓款外逃」,要求因公出國應在回國后15天內,將因公出國護照交交到指定部門統一保管或註銷;因私出國則要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並登記。
       這之後,中辦、國辦對護照管理制定了越來越細化的規矩。
       2008年,交回因公護照的時限從2004年的回國后15天內,縮短到7天內;2012年,申辦公務護照必須由本人到頒發機關親筆簽名;2014年,不僅是因公護照,因私護照也要回國后10天內,交到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2014年4月,按照中組部的要求,全國組織系統搞了一次護照集中管理大普查。「主要是針對&0#39;裸官&0#39;,預防官員外逃」,一名省級政府機關處級官員對新京報記者說,「不用說省部級,我們這樣的處級幹部出國管理也很嚴格,因私出國一般都不批准,如果確實有國外親友病危等特殊情況,需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頻繁回頭的人,走不了多遠。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13 14:09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