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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直言劉志軍「數百套房產」有何深意(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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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4-11-23 09: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期落馬的大老虎、小蒼蠅,被曝貪腐均涉及多套房產。比如,被查處的河北秦皇島市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除了查獲其上億元的現金和37公斤黃金外,另有68套疑似房產屬於其所有。有數據顯示,在2013年以來被中央紀委巡視的21個省份中,竟有20個省份發現了房地產腐敗。

  為此,近日,中紀委網站刊文,詳細盤點、解剖了大老虎、小蒼蠅與房地產腐敗「共生共榮」現象。文中直指:「2014年的中央首輪巡視發現,一把手違紀違法案件不僅數量多、危害大,而且呈現上升趨勢。在此方面,前有劉志軍案、谷俊山案等省部級(或以上)高官動輒數百套的房產,後有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等地方政府一把手插足尋租。一把手涉腐行為中,房地產腐敗無疑是一個重要主題。」

  

  
    猶記否,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及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就在劉志軍案判決的同一天,新華社發布「就社會各界關心的問題採訪該案審判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白山雲」的文章。白山雲言:「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劉志軍濫用職權使得丁羽心等人謀取利益30餘億元,對此辦案機關在辦理丁羽心案等其他關聯案件時扣押、凍結了丁羽心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大量現金、股權、房產、書畫等物品,此前媒體報道中所提374套房產、現金等均包括在內。這些款物系劉志軍濫用職權使丁羽心等人獲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劉志軍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劉志軍濫用職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也就是說,在此已然明確認定,包括374套房產在內的30餘億元被扣押、凍結的錢款,不屬於「劉志軍的犯罪所得」。也正憑此,劉志軍保住了一條命。

  顯然,中紀委的此番認定,與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認定,是有所不同的,至少是容易引發歧義的——「前有劉志軍案、谷俊山案等省部級(或以上)高官動輒數百套的房產」,與「這些款物系劉志軍濫用職權使丁羽心等人獲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劉志軍的犯罪所得」的表述,無論怎樣理解,口徑上都是難於完全吻合的。

  或許,中紀委是要表明,在劉志軍一案中,劉志軍這個省部級高官擁有或涉案「數百套的房產」。

  鳳凰網對此報道所做的標題即為,「中央首輪巡視發現劉志軍谷俊山均涉數百套房產」,搜狐網的標題是,「中紀委官網:劉志軍谷俊山動輒擁數百套房」。其他網站均大同小異。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中紀委是在向社會發布一個明確的信號:今後的反腐敗,將逐步引向縱深,將逐步趨近事實真相,將逐步剔除一切外在因素以及不必要的干擾。並且,在公布貪官違法事實方面不會再有任何的顧慮。

  認清這一問題,我們需要明確一個清晰的時間概念——對劉志軍的判決,是在2013年7月,這個時候的反腐敗形勢、高層對於腐敗形勢的判斷以及實際上的反腐敗力度,均與緊接著到來的一年,不可同日而語。

  進入2014年,可以說,反腐敗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甚或說,這一年,是中國當代反腐敗歷史上的一個重要的分水嶺——6月3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聽取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徐才厚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徐才厚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問題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軍事檢察機關依法處理。7月29日,新華社發布消息,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正是這兩隻大老虎的落馬,令中國的反腐敗形勢大變,令中國人乃至世界上關心中國事務的人認識到,反腐敗確乎開始動真格的了。

  其後,山西幫以及宋林、萬慶良、譚力等一批大小老虎相繼落馬。直至近期,反腐敗的步伐依舊不亂、節奏依然緊湊,不用幾天,便會傳來新的大老虎、小蒼蠅落馬的消息。

 
 

  
   體味中紀委直言「劉志軍案、谷俊山案等省部級(或以上)高官動輒數百套的房產」,結合2013、2014年關鍵節點前後反腐敗的巨大變化,概括而言,當下及今後的反腐敗形勢,一定會有如下的新動向。

  其一,今後的反腐敗,定然是升級換代的,定然是最大限度上的有貪必反、有腐必糾,且最大限度上能夠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查處周永康、徐才厚,可謂石破天驚,一舉擊破了對於反腐敗存在著的這樣那樣的奇談怪論——反腐敗就是反腐敗,就是要法治,就是要剷除醜惡。

  治病不除病灶,哪裡能有健康的體魄。這是個多麼淺顯、常識的道理。這樣那樣的奇談怪論,其實就是這樣那樣的借口——保護圈子內的人、保護關係、保護自己。認清了這一點,突破這一點,反腐敗才能實現自身的突破,才能真正做到有貪必反、有腐必糾及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其二,對於腐敗分子的查處、審判力度將會有空前的提升,不會再出現對於貪官當初公布的貪腐事實與最後結論的貪腐事實相差較大的情況,不會再出現民眾與社會的反腐敗預期每每落空或大打折扣的現象。

  毋庸諱言,既往在公布貪官的貪腐額度方面,存在著前大后小、前緊后松、前有后無的情況。比如,劉志軍一案就存在這種情況。在處理上,更是風雲多變。曾經的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案,至今令人費解多多。

  這一方面可能是在調查、核實的過程中,了解到了更多事實真相;另一方面,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不排除在認定上存在著一定的彈性的情況。對此,民眾和社會反響很大。

  長此以往,這必將削弱反腐敗的公信力與法治的力量,還會讓被查處的大小老虎、蒼蠅產生僥倖心理,以為這樣做或那樣做,就能夠保命,就能夠減刑。這既不符合反腐敗的本意,也會讓反腐敗前功盡棄、折損其後的銳氣與果實。

  其三,對於大小老虎、蒼蠅背後的保護傘,一定會加大追查的力度,一定會真正肅清腐敗的源頭。

  

 
    事實上,在反腐敗的整個過程中,難就難在人情、關係難破,難就難在保護傘、貪腐源頭難除。可以說,不解決好反腐敗中的人情、關係問題,不痛下決心打掉大小老虎、蒼蠅的保護傘,反腐敗一定不會取得應有的成效,一定會走一步退半步,且有可能會打虎不成反被虎咬。

  壯士勇於斷腕;開弓沒有回頭箭;反腐敗戰役輸不起;查處周永康、徐才厚只是反腐敗的開始……這樣的反腐誓言,讓我們看到了反腐敗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看到了肅清腐敗霧霾的希望。

  其四,有關方面一定會以反腐敗的實績、現實成果,推進老問題的解決,推進老賬的清查,推進積弊的清除。

  當下,反腐敗千頭萬緒,任務繁重且艱危。以房地產領域的腐敗為例,可以說這就是整體上的、行業性的。可喜的是,反腐敗之利劍並沒有由此而退縮,而是知難而進、全面出擊。

  或許,有關方面未必能一下子解決掉所有的老問題、算清所有的舊賬、清除所有的積弊,但至少可以做到,不讓老黃曆一直翻下去,不讓過去的老事例一直比照、延展下去,不讓不依法辦事的濫權一直傳繼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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