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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放鞭炮」慶貪官落馬憑啥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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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晚間,一份大同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社交媒體廣泛傳播並引發關注。該文書顯示,一名趙姓男子因為在大同市委門口舉國旗、燃放煙花爆竹等方式煽動群眾,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新京報》)

  被網民稱為「不掉隊書記」的豐立祥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大同市各街道、衚衕接連響起鞭炮聲慶祝貪官落馬,這顯然是一種民意的正常釋放。在此語境下,趙姓男子卻因在大同市委門口舉國旗、燃放煙花爆竹被行政拘留15日,於法於情該如何詮釋,成了廣大網民心中的疑問。

  問題的關鍵在於,大同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此事定性為「煽動群眾,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是否準確。而筆者疑問:據了解,當時只有三名市民在市政府門前,拉橫幅、放鞭炮、唱國歌,的確有可能造成群眾聚集,從而影響社會秩序,但不具備「尋釁滋事」、「煽動群眾」的違法故意。此時警方如果採取勸阻、教育、遣散等方式,則「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結果就不會發生。

  再者,大同警方對當事人施行拘留處分,依據的是《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可見,類如結夥鬥毆、攔截路人、強拿強要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並接近於刑事犯罪的行為才可適用於本條,並按輕重程度處以5-10日,10-15日行政拘留處分,與此說明,大同警方有濫用職權、執法過度之嫌,與其說打著維護社會治安之借口拘留舉國旗、打橫幅、唱國歌、燃放煙花爆竹慶賀貪官落馬的群眾,不如說是群眾的言行踩了某些權貴的尾巴,以至於讓他們抓狂之下亂咬人。

  去年10月,季建業雙規南京市民打橫幅放鞭炮慶祝;12月,徐孟加落馬雅安市民放鞭炮慶祝;同月,曹鑒燎落馬廣州群眾放鞭炮慶祝;李春城落馬成都市民拉橫幅放鞭炮慶祝;今年3月,沈培平落馬普洱市民放鞭炮慶祝;4月,申維辰落馬太原市民街頭放鞭炮慶祝;今年6月,蘇榮落馬南昌市的鞭炮聲徹夜不息、通宵達旦,再往前追溯,2006年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市委書記李大倫落馬。整個郴州舉城狂歡,群眾拉起:「感謝黨中央為郴州人民除害!」的橫幅,鞭炮聲此起彼伏,有些地方的天空已被煙花的火光映紅。相比大同警方,為什麼這些地方警方沒有拘留這些群眾呢?是這些地方警方沒有維護地方治安的責任心嗎?答案是這些地方公安部門相比之下更敬畏權力與法律。豐立祥在落馬前的四天前還在一次公開活動上高調宣稱反腐敗「大同不能掉隊、不能落後」,而當其落馬後,群眾打橫幅放鞭炮慶祝卻被頂格拘留,這又是誰在向山西省委和紀委示威、唱反調呢?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這件事無論對公權還是對群眾,都是一個很好的提醒。慶祝貪腐官員落馬是群眾的自由和權利,也是民意的直接表達,但前提是慶祝行為本身要合法,至少不能影響公共秩序。同時,對群眾自發的慶祝行為,相關部門不能小題大做,更不能打壓。對公權來說,慶祝官員落馬的鞭炮聲也是一記警鐘,不妨仔細聽聽,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有益無害。

  在法治時代,我們該如何「慶祝貪腐官員落馬」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公權要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民眾也要學會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表達自我訴求。只有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下,「慶祝貪腐官員落馬」才能真正成為反腐倡廉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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