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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傑:乾隆會怎麼判黃海波嫖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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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樂 發表於 2014-6-25 12: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4-06-25

在2014年,從5月,到6月,黃海波嫖娼一案,給中國人民的精神生活,增加了佐料,貢獻了頭條。

現在,被處以收容半年懲罰的黃海波,表態「不複議,不上訴……錯已至此,願受處理」。

一場喧囂,終於塵埃落定,可以鬆一口氣了。

不,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以法學界德高望重的江平先生領軍,40餘位法律界人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容教育制度嚴重衝擊社會公平正義,應當廢除。到了6月19日,這份建議書聯名人數據說已經超過130人。

此時此刻,黃海波案上升到一個涉及國家治亂興衰的高度,我們「呦呦鹿鳴」必須停止圍觀,參與挖掘了。

轉型中國這個江湖(漿糊),真是容不得我們歇一口氣啊。

請相信我們是認真的,本篇文章經「呦呦鹿鳴編審會」多次討論,鹿鳴君三易其稿,耗費了半個月業餘時間。

寫文章,最忌諱「下筆千言,離題萬里」。很不巧,這篇文章挑戰的就是這句古訓的極限——「下筆三千言,仍無黃海波」。

第一個故事:一樁皇帝重視的偷竊案

首先,我們講一個真實故事。

話說,乾隆39年7月底,一個叫做劉治的天津人,從叔叔手上繼承了一條船,看到了「財源廣進達三江」的曙光,於是,雇了5個水手,接了一個運漕米的單子。

不成想,官家出的運費不夠還賬,水手的工錢都發不出。真是悲催,發財夢剛起步,就露出破滅的徵兆。

於是,劉治做出了一個重要決定——偷賣漕米。他先找水手談判,商定:聯手作案,各得一半。劉治又找到了老相識、酒米鋪老闆方天禿(關鍵角色,瞧這名字起的,請記住他)銷贓,價格也談好了——每石(讀dan,十斗為一石)一千文,遠低於市價。

劉治買了半斤燒酒,在船上和隨船押運的兵丁對飲,把他喝醉、躺下呼嚕(果然筵無好筵、會無好會),然後,拿出五條口袋給水手,讓他們從容搬運漕米。

劉治自己,則坐在酒米鋪「自飲」(看來還沒喝夠,這酒量和氣派很有鏡頭感),直到看運米運得太多了,才令水手歇手。

兵丁醒來,發現漕米短少,追問水手,聯合訊兵,抓人破案。經審定,總共被偷52石。

故事很小,這點案值,算不上什麼像樣的案件,恐怕,今天的都市報社會新聞版塊,也未必有多少興趣去報道它。

頂多就是個豆腐塊吧。

但在「腐敗無能」的大清國,它卻是一個地位很高的案件。高到什麼程度呢?

在中國幾千年浩如煙海、汗牛充棟的法律圖書中,有一本地位特殊、影響深遠的判例集——《駁案彙編》。它是清朝乾隆末年由刑部編纂的,裡面大多數是乾隆所批過的案例,代表著清朝司法公開的高度,幾乎就是法學界的武林秘籍《降龍十八掌》。

可不是么,大大的親筆批示你看不看?海里爭論的幾百個案子細節你看不看?

這部書位列第一的,就是這個案子——「庄屯無差使旗人不準攜枷」。該案由當時的直隸總督周元理奏報,乾隆皇帝認真做出了批示(那時的總督真心閑,難道就沒有大案了么?)。原文奏章味很濃,上面的故事鹿鳴君編譯整合過的。

「在官執役」特權範圍設定考

從奏摺上看,這個偷米案藏有不少蹊蹺之處。比如:第一,為什麼政府給的運費讓承運商船連工錢也發不出?漕運腐敗在當時是眾所周知的,是不是預先設定他們就是慣例要偷米的?第二,為什麼劉治會如此大腦短路,在沒有夥同兵丁和上級的情況下,這麼明顯的偷米,這不是給找牢坐么?

可見,這個案子的審判恐怕還有其他文章。但是,這些都沒有成為直隸總督和乾隆皇帝的關注點。乾隆的關注點反而在從犯——酒米鋪老闆方天禿(記起來了么?)身上。

且聽我道來。

直隸總督的奏摺中,擬了這樣判決:依法,「竊盜倉庫錢糧一百兩以下,發極邊煙瘴充軍」,主犯劉治處流刑,發四千裡外充當苦差,到配所仗一百,面刺「盜官物」「煙瘴改發」;五名水手作為從犯「徒五年,仍行刺面」。在報告的最後,總督寫了一句話:方天禿也應照從犯「徒五年」處理,但「系旗人,應照例折枷鞭責完結。」

也就是說,其他同犯嚴判流刑和徒刑,但方天禿因為是旗人,所以枷號、鞭打一下就好了,然後,該幹嘛還幹嘛。

「折枷鞭責」是清朝刑律名,意思是,旗人犯了徒刑、流刑,不需要發遣,而改為枷號、鞭責。比如,順治十八年規定,旗人犯徒一年者枷號20日,一年半者枷25日,二年者枷號30日,二年半者枷號35日,三年者枷號40日;流二千里者枷號50日,二千五百里者枷號55日,三千里者枷號60日。

大略上,20天起步,5天頂半年。

為什麼乾隆帝會特別注意到這個瑣碎的偷米案,並將其放在案例的第一條?因為,他敏感地意識到:直隸總督奏摺中最後這一句——「系旗人,應照例折枷鞭責完結」有根鋒利的刺。

同罪不同刑,這是一根身份特權的刺,對這個國家的傷害將是致命的。

乾隆批示說:

「固屬照例辦理。但同系旗人,其間亦各有分別。如果身居京師食餉當差、在官執役之人,身犯流徒等罪,原可折枷完結。若在屯居住及各處庄頭與民混處日久,即與民人無異,則犯法亦當同科。況我朝統一寰宇百三十餘年,久已中外一家,薄海民人與旗人並無歧視,何獨於問擬流徒一節尚拘往例乎?」

這段話分為兩部分,前半部分說:不能因為是旗人,就減罰,減罰範圍應當縮小到當官吃皇糧的旗人;后一半說,中外一家,不得歧視。

乾隆的重點應在後一半「並無歧視」。他沒有取消所有旗人的特權,真正做到「中外一家」,但他踏出了半步——取消旗人中無官職者的特權。

在統一天下之後,乾隆想當的是「天下人的皇帝」,而不僅是「旗人的皇帝」。因此,縮小旗人特權的範圍,把以出生民族為標準,改為以「在官執役」為標準。

草蛇灰線,伏脈千里

這個時候,我們終於可以寫到黃海波了。

去年6月,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長趙明華接受某公司副總郭祥華邀請,率市高院民一庭庭長陳雪明、紀檢組副組長倪政文集體嫖娼。事後,舉報錄像鐵證如山、傳之於世,上海公安局對他們4人的處罰是——行政拘留10天。

而黃海波呢?北京公安局的決定是,拘留15天之後,遣往豆各庄收容所收容半年。

嫖娼當然是違法的,應當受到懲治,但一個15天加半年,一個10天,為什麼黃海波受罰更重?而且,我們都知道,海波單人私費嫖娼,與上海眾法官集體被請客嫖娼,對國家公器與司法正義的腐蝕程度、對社會風氣的敗壞程度,並不相同。

他們的不同點在於——「在官執役」與否。

黃海波和上海眾法官的結果,頗得乾隆批示前半部分神韻「同系旗人,各有分別」:都是有知名度或影響力的人違法,但一個是體制外演員,一個是「在官執役」的法官。黃海波雖然在《永不磨滅的番號》這類的影視劇中扛過槍,畢竟不是真的「在官執役」。

現在,我們回頭看,黃海波和上海集體嫖娼法官的處罰結果,其實是很有合理性的,有歷史脈絡。

草蛇灰線,伏脈千里。

但是,我們要說,雖然仍有特權色彩,當年乾隆這個判決,是有進步意義的歷史回歸,向商鞅時代確立的法制原則的回歸。

戰國時代,列強爭雄,秦國之所以崛起而一統天下,公認原因是商鞅變法強國。而商鞅變法的第一條,就是通過「徙木立信」來樹立新法的權威和信用,並強調「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有功同賞,有罪同罰。

正因為如此,商鞅極身無二慮,盡公不顧私,不惜冒死打破慣例,向統治集團發起衝擊,依法流放了犯法的太子,割掉了太子老師、伯父贏虔的鼻子。由此,「刑不上大夫」的規則改為「人人平等,不分貴賤」,這才為秦國種下強大的種子。

歷史長河進入清代,反而出現「折枷鞭責」,這是對八旗入關作為統治集團的制度獎賞,也是中國法制的倒退,它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被破壞。

到了乾隆年間,連皇帝自己也意識到,法律不公平會帶來種種惡果。所以,他會建立這樣的判例,向平等回歸。

雖然距離商鞅時代還有很遠的距離,但乾隆畢竟是主動踏出的前半步,廢除了部分旗人的身份特權。

或者我們還可以暢想一下:如果是乾隆在今天,他會怎樣判這個案子?

雞同鴨講:嫖娼收容的三層問題

那麼,到底對於嫖娼這種違法行為,是像北京公安局對黃海波這樣拘留15天後收容半年對呢?還是像上海公安局對眾法官這樣只拘留10天對呢?

這裡面很有門道。

第一,同一種行為,兩種處罰結果,如前所述,我們可以從中嗅到身份特權的歷史遺存味道。

第二,如果理性分析,又會發現,我們所感覺到的享受身份特權的處罰結果,恰恰纔是正確的。也就是說,上海公安局對眾法官僅進行拘留才是正確的。

作為法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作為行政規章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卻是「6個月到2年收容教育」。

國家法律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是極為嚴肅的,要通過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四個系統來分權制約實現,但收容教育卻是公安一家。這是制度性的「罰過於罪」。

勞教制度已經被國家禁止,說明國家已經注意到這類問題對社會的傷害。但與勞教制度相類似的收容教育制度,卻仍然在發揮作用。

目前,江西、安徽已經停止執行收容教育多年。至少在收容教育這個問題上,國內各省市是有巨大差別的。

第三,那麼,北京市公安局就錯了嗎?處罰6個月到2年收容教育的依據來自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可謂罰得有據。

我們會注意到,這裡法律法規出現了衝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沒有被廢止之前,公安局不可以執行它嗎?

我們公安局自己可以選擇法律法規來執行嗎?我們是否要賦予公安局判斷法律法規是非與否的權力?

如果允許公安局不執行《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是不是也允許他們不執行《治安處罰法》?

在法律衝突之外,另一個問題是,怎樣面對惡法?這是一個重要的命題。在歐洲,分析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曾有「惡法亦法」「惡法非法」的爭論主張,前者認為,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義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應具有法律效力。後者擔心:在惡法的環境里鼓勵守法,會不會導致對失義權力的縱容?

收容教育存在下位法《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與上位法《立法法》《治安處罰法》的衝突問題。

談到上位法,恐怕又涉及到對最高法律《憲法》的不同理解。

《憲法》既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憲法》同時也在第一條宣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如果把收容教育理解為一種專政方法呢?是不是也合乎憲法?你說違反憲法,我說合乎憲法,這會不會各說各話、雞同鴨講?現實中,雞同鴨講、各說各話的情況還少么?以鹿鳴君所知,當前社會最缺乏的,恐怕是共識。

第二和第三個故事:一勝一敗

現在我們可以說說第二個故事了。

在6月5日,老牌報紙《羊城晚報》報道說:廣東中山市,有一名做裝潢生意的45歲男子楊某強,路過一個出租屋時,被一名四川妹子招嫖,兩人談定50元一次,事畢,楊某強沒來得及付錢,便被民警控制(出乎意料的神速)。

當天,中山公安局對兩人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拘留期滿后,警方稱其多次嫖娼,有惡習,轉為收容教育1年。比黃海波更重。

楊某強不服氣啊,就起訴中山公安局伸冤:嫖娼一次、量刑過重。

但兩次判決都敗訴了,判決書說,雖然警方只認定了楊某強一次賣淫嫖娼行為,「確有欠周全,但不能改變楊某強多次實施嫖娼的事實。」因為「公安機關獲得楊某強和付某的口供承認多次嫖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6個月至2年。」

怎樣叫「惡習」?這又涉及到各個地方的不同理解。

比如,可在在2013年9月的新華網找到一篇報道:

廣州男子潘某花50元嫖娼被抓,警方行政拘留其15天後收容教育6個月。男子狀告廣州警方。而且,二審勝訴了!廣州中院認為,根據廣州警方對男子所做詢問筆錄、繳獲物證和嫖資等,可認定潘某存在嫖娼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惡習,收容教育決定證據不足應撤銷。

據側面了解到,潘某並無特殊背景。這也就意味著,雖然成本不小,但目前的糾錯機制是可以運行的。這正是進步所在。

兩個故事,一勝一敗之間,意味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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