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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中國足球的新希望-一個企業家的傑出人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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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law 發表於 2014-5-27 14: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haolaw 於 2015-2-8 15:13 編輯

(由於保護客戶隱私的原因,本文對於具體個人信息進行了修改,請勿對號入座!)

作為一名移民律師,我最開心的時刻是當移民案件批準時給客戶打電話報喜。客戶當時的反應往往不一,有的人異常平靜,有的人如釋重負,還有的人喜極而泣。通常來說,我無從知道客戶放下電話之後的反應和獲得喜訊之後的真實想法,直到最近一次的經歷。

朱先生曾經是一位中國足球界小有名氣的球星,出身於體育世家,入選過國家青年隊,還曾經到歐洲留學,英語非常不錯。但是由於傷病很快退役。退役后他沒有選擇從教,而是進入了一家外資體育用品公司,成為一名項目經理,專門聯繫中國的足球明星合作簽約,推廣公司產品。由於工作的關係,他也曾經帶領一些著名球星到歐洲和美國的俱樂部試訓。在這家著名的公司工作5年之後,他積累了一定的人脈和經驗,於是跳槽到了某中超俱樂部成為副總經理,之後就開辦了自己的體育管理公司,從事三個方面的業務。第一是體育經紀,將中國的希望之星介紹到美國和歐洲,也將歐洲的過氣球星介紹到中國的俱樂部發揮餘熱。第二是賽事組織。朱先生的公司從2012年開始和當地教育局合作,開始在幾個城市組織城市青少年聯賽,反響非常強烈。各大媒體都有詳細報道。第三是和歐美職業聯盟合作,組織青少年訓練營,和歐美大牌明星互動交流。事實上,朱先生的三個主要業務領域是相輔相成的。因為通過青少年聯賽朱先生可以發現新的苗子 ,從源頭抓起,和他們簽約,幫助他們到歐洲和美國留學;而朱先生和國外職業聯盟的合作同樣可以吸引年輕一代的球員,擴大宣傳。這些新秀在成長階段可以不受中國的職業聯賽環境中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這也是他們的家長所希望的。由於朱先生出色的洞察力,組織力和執行力,他的公司運作非常良好,也在業界有很高的聲譽。

作為一個圈外人,我之前也聽說過朱先生的大名,卻沒想到能夠和他有什麼交集。朱先生初次和我接觸是由一個他的朋友介紹的。其實那個朋友自己也想辦理移民,但是我認為她的條件不太成熟,建議她先等一等。雖然我暫時拒絕了她的案子,她卻非常欣賞我的實事求是,轉而向我介紹了朱先生。朱先生問我什麼時候能夠回國見面,我暫時沒有這個安排,所以整個初始溝通過程是通過網路和電話進行的。朱先生介紹說,他在西班牙和義大利的人脈很廣,當地朋友也邀請他移民歐洲。但是經過仔細考慮后,朱先生還是覺得美國更適合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和發展,因此他首選移民美國。退而求其次再去歐洲。朱先生的初始想法是在美國設立一個分公司,專門負責在美國的經紀業務,以及和美國職業俱樂部及美國足球職業大聯盟的聯繫工作。他自己申請L-1簽證,到美國來經營這家分公司,之後再看如何解決身份問題。

雖然朱先生在國內的公司經營的不錯,但是他在美國的公司還在籌劃中。要想達到移民局對L-1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同時L-1是一個非移民簽證,要想通過經營美國分公司的形式走EB-1C的途徑拿到綠卡還要在美國經營很長時間,有一定的營業額和利潤,同時雇傭一定數額的員工。由於朱先生的公司的性質,他實際上在美國不需要雇傭太多的員工,如果只是為了僱人而僱人,會給朱先生的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那麼是否有別的方式可以解決身份問題呢?考慮到朱先生的背景,傑出人才是一種可能的選擇。很多人可能有誤解,認為一提到傑出人才就是科學家,藝術家,運動員或者演員。其實根據美國移民法的定義,傑出人才是指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並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而且其成果和貢獻在該領域得到廣泛認可的傑出專業人才。申請人在獲得傑出人才綠卡后,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而其工作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提供實質貢獻。EB-1A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諾,沒有排期。申請人也可以自己申請移民。對於人在中國的申請者來說,這是一條通往綠卡之路的捷徑。

朱先生作為一位在體育經紀領域裡做出了傑出貢獻的企業家,是有可能符合傑出人才標準的。但是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傑出人才綠卡的第一步是要證明申請人至少符合移民法中關於EB1A十條標準里的至少三條,第二步是證明申請人在領域裡已經上升到了頂尖的程度。那麼朱先生可能符合哪三條標準呢?和一般的科研人員不同,朱先生沒有文章,也沒有過審稿經歷;和一般的體育運動員相比,朱先生也沒有像樣的符合移民法規定的獎項,沒有過裁判的經歷。唯一比較過硬的證據就是媒體報道,因為和美國職業大聯盟和歐洲職業聯賽的合作關係,他曾經接受過國內一些專業媒體和歐洲職業聯賽網站的採訪和報道。至於其它的兩條,經過反覆考慮以及和朱先生的溝通,我認為他對發展商業化的中國青少年競賽作出的「原創性貢獻(original contribution)」 和在發展中國足球界和歐美職業聯盟交流計劃中扮演的「關鍵性角色(critical role)」都有可能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在包裝的時候應該圍繞這兩條闡述。

朱先生是運動員出身,性格比較直爽。他說,我既然選擇了你作為我的律師,那麼就對你充分信任。這些細節都是你們專業上的事情,有什麼需要就和我說,我一定照辦。客戶對我們的信任既是一種動力,也是一種責任,我們更需要把朱先生的案子做好。首先我要朱先生提供很多他和歐美職業聯盟合作的合同,和歐美大牌球星的合影,以及相關的媒體報道。在傑出人才的申請中,推薦信往往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朱先生的配合下,我們撰寫了幾封非常強有力的推薦信。其中包括美國某著名媒體駐中國首席記者證明朱先生在中國足球界的影響力,朱先生合作的歐洲職業聯賽經紀人證明朱先生和歐洲職業聯賽的合作,還有朱先生以前就職的某體育用品公司的上級證明朱先生在體育用品公司工作時的經紀工作。最後還有一個意想不到的推薦人,是因為我在和朱先生討論推薦人的選擇時,建議他盡量多找歐美的推薦人證明他的國際影響,至於中國人,最好是像XX那樣的國際知名球星。沒想到朱先生馬上就說,XX就可以。他是我的小弟,肯定可以支持我的申請的。就這樣我們非常榮幸的獲得了XX的一封推薦信。

有了這樣的推薦人陣容,再 加上內容詳實的申請信和充分的證據,我對朱先生的案子充滿了信心。但是案子交上去11天後,卻等來了移民官要求進一步補充材料(Request of Further Evidence, RFE)的通知。在這個通知里,移民官承認了媒體報道一條,卻對他的原創性貢獻和關鍵性角色提出了質疑。朱先生知道這個暫時性的結果,開始對案件的前景產生了一種悲觀的情緒。他在電話里問我,「移民官為什麼不相信我們?你覺得我這個案子還有希望嗎?」

作為一名律師,我無法保證一個案子100%成功,我能做到的是根據自己的經驗,評估一個案子可能的成功幾率,供客戶參考。然後在做案件的過程中,盡量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把證據展現給移民官,同時充分論證客戶的背景如何能夠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在I-140的審理中,移民官有自己的評判標準,RFE應該說是很有可能的。不管是再強的案子,如果碰上挑剔的移民官也有可能會找出問題。但是RFE並不是世界末日,並不是對申請的拒絕(從某種意義上,即使是拒絕也並非世界末日,因為還有很多其它的渠道可以上訴)。在律師實踐中,我也遇到過一些不是很合理的RFE。事實上很多時候可以從補件通知的語氣里看出來移民官是故意找茬還是對某些方面拿不準,需要更多的證據。朱先生的案件應該是屬於後者,移民官可能很少遇到體育管理類傑出人才的案子,因此要求我們提供更多的證據。我們能夠做到的就是按照移民官的要求盡量提供新的證據,如果無法提供的或者移民官明顯的錯誤也要據理力爭。

安慰了朱先生之後,我和他商量決定再找幾封新的推薦信。一封是來自中國國家隊某前任主教練,證明他對中國足球發展的貢獻;一封來自朱先生之前運作到歐洲的某大牌足球明星,證明朱先生在這個過程中的關鍵性角色。在回復移民官的質疑時,我也是頗費了一番腦筋。例如在證明朱先生在一些體育組織,公司和項目中的關鍵性角色時,我製作了一個表格,說明他的任職職位,貢獻,角色和參考證據編號,這樣可以讓移民官一目了然。應該說在做不是很流行的案件時,因為沒有之前的模板可以參考,對律師的職業能力是一個挑戰。但是這樣的案件如果能夠成功,對律師來說更有成就感。

根據移民局的規定,回複信收到后同樣可以15天內知道移民局的決定。我在回複信遞交的第二天就回國出差,出差之前想過聯繫一下朱先生,但是因為我只在上海待一天,我不確定他是否有時間見我,另外也是有點擔心案子有什麼閃失見面比較尷尬。回國一周之後,在全國各地跑了一圈,當收到他的案件批准通知的電子郵件時我恰好就在上海。我用國內的手機給朱先生打了一個電話,告訴他這個好消息。朱先生非常激動,馬上問我在什麼地方。當知道我就在上海時,他立刻說需要見到我。因為我那一天的日程已經排好,只能在晚上10點之後和他見面。晚上見面時沒想到他還帶了一個哥們,是他在國內做體育管理公司的律師。他一見面第一句話就問我到上海為什麼事先沒有通知他,是不是怕案件被拒不好意思見他。沒想到朱先生如此直率,不過我最喜歡的就是和直率的人打交道,因為大家可以不必費力。朱先生說,他們全家知道這個消息都很高興。晚上見到我之前他已經和朋友喝了兩瓶白酒慶祝,但是現在還要請我喝酒。幾杯紅酒下肚后,大家消除了一開始的陌生感,開始聊起中國足球的軼聞和掃黑之後的前景。朱先生說,他的業務非常繁忙,很多事情都應付不過來。但是我對於他的「要求」 他卻是完全照辦,沒有一刻耽擱。他從始至終都相信我的能力。即使這次申請被拒,他也會聽從我的專業建議,考慮其它選擇,包括L-1/EB-1C 的途徑。現在綠卡申請基本算是圓滿成功,接下來就可以考慮如何在美國開辦公司。我們事務所恰好可以提供這方面的法律服務。因為有了前面工作的基礎,朱先生對我們更加信任,也希望我能夠成為他在美國業務的法律顧問,無論是公司註冊,合同審閱,還是小球員的簽證業務,我們都可以幫助朱先生。正如朱先生所言,美國身份是他們一家在美國發展的基礎和保證。有了這個身份,他會更方便和外國同行交流。他的公司運作會遵從商業規律,而不用考慮移民法規中關於L1/EB-1C的規定。他有信心把更多的有潛力的中國新秀運作到美國大學或者職業俱樂部中去。這些基礎很好的新秀再加上外國職業球隊的嚴格培訓,一定可以成為振興中國足球的新希望。作為一名律師,我能夠參與到其中,盡到自己的綿薄之力,真是榮幸之至!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誕生了很多體育文化創意產業公司和高科技企業。這些在中國運營的非常成功的企業很多都想到美國開設分公司,把生意做到美國。並且公司負責人也想利用在美國經營分公司的機會申請綠卡。通常的做法是先申請L-1簽證,然後再等美國分公司壯大后再申請EB-1C或者EB-5。但是這兩種途徑都需要在美國的公司先經營一段時間,滿足一定的條件。在很多情況下,申請綠卡需要滿足的條件可能和公司正常經營的條件不太一致。其實公司的負責人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例如有文章著作,國家級獎項,專利應用,媒體報道或者演藝作品),也可以考慮走傑出人才的途徑。傑出人才相對來說更注重的是申請人自身的條件,是解決身份問題的快捷通道。如果能夠通過傑出人才及早拿到綠卡,就可以到美國發展事業,心無旁騖的經營公司。郝強律師事務所對於傑出人才綠卡申請和幫助中國公司在美國運營具有豐富的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如果您有意評估自己的案件和探討自己公司在美國的發展方向,請和我們聯繫。
本文系郝強律師為社區法律宣傳所作,不代表任何針對個案的法律觀點。郝強律師致力於幫助外國人在美國處理錯綜複雜的法律問題,實現職業和商業發展目標。 如您有任何關於移民法, 知識產權法, 醫療法和商務法的問題, 歡迎來信來電或登門垂詢。本所辦公室地址: 7505 Fannin St. Suite 209, Houston, TX 77054;  電話: 832-831-0601; 傳真: 713-993-7006; 電子郵件: info@bixulaw.com; 網址: www.bixulaw.com。 成功路上,你不是一個人在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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