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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舉報崔永元公益基金涉嫌違法違規 列6大"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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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瘋顛顛 發表於 2014-3-8 10: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方舟子舉報崔永元公益基金涉嫌違法違規 列6大"罪狀"

  2014年03月06日07:31    來源:新華華人   

  原標題:方舟子舉報崔永元基金涉嫌違法違規 列6大"罪狀"

  

  
小崔基金會


  方舟子和崔永元的罵戰繼續升級。今日(3月5日),方舟子向北京市民政局、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社會監督委員會舉報崔永元公益基金涉嫌違法違規。

  北京市民政局、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社會監督委員會:

  2007年9月,崔永元和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共同發起成立「崔永元公益基金」,並將基金的長期目標定為「鄉村教師培訓」和「口述歷史—非物質文化遺產收集保護」。北京清澈泉傳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指定並授權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公益項目執行機構。該資金自成立以來,存在如下違法違規的嫌疑。

  (一)未接受年度檢查、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民政部《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第三條 信息公布義務人公布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複製公布的信息資料。

  民政部《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基金會通過募捐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后定期在本組織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布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當公布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信息披露制度》第四條 中國紅基會對所披露的信息實行分類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內容分為以下十類:組織基本信息、內部管理制度、工作動態信息、募捐活動信息、接受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財務信息、公益項目與專項基金信息、年度工作報告、重大事件專項信息。 第七條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要求中國紅基會披露信息。中國紅基會應申請人的要求,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披露相關信息。

  崔永元公益基金有五年時間未做審計,即有五年時間沒有依法做年度檢查。在2013年3月才首次對自基金成立以來至2012年年底的財務收支情況做了審計,審計結果為累計接受捐贈收入2780萬元,累計支出2032萬元。

  崔永元公益基金的兩個項目,「口述歷史」至今未在其網站或其他媒體公布過收入和支出明細;「鄉村教師培訓」總共辦了九期,迄今只公布了北京第五期(2011年度)和北京第六期(2012年度)的項目報告、財務報告,賬目分別為27萬元、33萬元。也就是說,截至2012年年底的支出,有1972萬元支出至今未公布明細,佔總支出的97%。違反上述法規。

  (二)崔永元公益基金審計結果與其公布的財務報告不符

  根據2013年3月對崔永元公益基金審計報告,2007年至2012年累計接受捐贈收入27804565.68元,其中捐贈資金27804565.68元,捐贈物資0.00元。但在其「鄉村教師培訓」北京第五期(2011年度)和北京第六期(2012年度)的項目報告中,均列入了許多捐贈物資,例如2012年的報告列了140套床上用品捐贈,計價13萬元,並註明這次培訓沒有用上,原封保存供以後使用。這些物資捐贈為何在審計報告上未能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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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瘋瘋顛顛 發表於 2014-3-8 10: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瘋瘋顛顛 於 2014-3-8 10:18 編輯


  (三)中國紅十字基金會超範圍濫用社會救助資金資助「口述歷史」項目

  紅十字基金會2011年報顯示,曾經大額撥付572萬元到北京清澈泉傳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用於「口述歷史」項目。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在2009年5月26日公布的「崔永元公益基金 捐贈光榮榜」,最大的一筆捐贈來自天水市紅十字會,高達4382000元。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章程》第七條規定的救助、資助範圍包括:(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開展紅十字人道主義救助活動,促進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二)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三)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關注和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四)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資助和支持教育事業;(五)扶危濟困,敬老助殘,資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業;

  「口述歷史」不屬於《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救助、資助範圍,並非人道、慈善工作,屬於超範圍濫用社會救助資金。

  (四)崔永元公益基金的執行機構為營利機構

  民政部《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基金會選定公益項目執行方、受益人,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與項目有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

  北京清澈泉傳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指定並授權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公益項目執行機構。紅十字基金會2011年報顯示,曾經大額撥付572萬元到北京清澈泉傳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用於「口述歷史」項目。

  崔永元公益基金的網站聲稱北京清澈泉傳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是「非營利或盈利不分配的NGO組織」,但根據北京工商企業登記,北京清澈泉傳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由郭曉明一人出資100萬元成立,經營範圍為:「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演出除外);承辦展覽展示;影視策劃;會議服務;圖文設計、製作;企業形象策劃;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是一家自然人獨資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公司,並非NGO組織,不屬於民政部規定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崔永元公益基金公布了虛假信息。

  郭曉明原是京華時報記者,現在是崔永元拍攝團隊負責人。除了北京清澈泉傳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崔永元公益基金還有三家關聯企業,包括北京清澈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清澈泉廣告有限公司、北京清澈泉歷史博物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崔永元基金的孫慶石,崔永元的哥哥崔永星是前面兩家的監事。

  崔永元公益基金的項目由北京清澈泉傳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執行,其中「口述歷史」有營利的嫌疑。《我的抗戰》、《我的抗戰2》影像資料來源為「口述歷史」項目。《我的抗戰》導演曾海若在接受採訪中透露:「我們目前有專門的發行公司負責發行,聯繫各地方台給我們時段,也有廣告公司在運作相關的廣告事宜,也就是說,各個部門都有專門的機構各自在運營,我們也是希望將紀錄片推向市場化,特別是將這種主旋律題材的紀錄片推向市場化的道路。」《我的抗戰》,號稱耗資1.3億元,電視台開價每集1500元,崔永元認為是「賤賣」。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崔永元基金會資助了商業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違反了上述法規。

  (五)崔永元基金會公布的接受捐贈信息自相矛盾

  根據第五期(2011年)「鄉村教師培訓」工作報告(p.26),在開班儀式上,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宣布向崔永元公益基金捐贈100萬元用於「鄉村教師培訓」。但是查崔永元公益基金公布的捐贈明細,只有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在2011年10月27日捐款420元。

  (六)崔永元基金會公布的支出不合常理

  「鄉村教師培訓」2012年報告的費用支出中,列著長沙到北京機票費每人1210元(共110人),這是全價機票錢(另外還有燃油費100元,機場建設費50元)。「鄉村教師培訓」2011年的報告未列機票單價費用,只列了返程機票總費用109900元,但有一項「返程機票退票手續費(全價960元*5%*6人)」,可知其中94人(去掉退票的6人)回哈爾濱買的是北京-哈爾濱全價票(每人960元)。從總額推斷,剩下的10人回長沙,和2012年一樣也是買的全價票(每人1210元)。眾所周知,在國內買機票通常都能打折,上百人的團體價折扣更低,除非是春運期間,或除非急用,很少有人會去買全價票。為什麼崔永元基金會的報告列的是全價機票?兩種可能:一、的確買了全價票。這完全沒有必要,乃是浪費捐款。二、按常規買了折扣票,但是以全價票虛報。

  綜上所述,崔永元基金會未根據法律要求接受年度檢查,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並公布虛假信息,應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或撤銷登記的處罰。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應終止並追回對「口述歷史」項目的資助。應責令崔永元公益基金及其關聯公司公開財務明細。應重新對崔永元公益基金進行審計。應查清崔永元公益基金的關聯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從該基金不正當獲利,如果存在不正當獲利,應追繳非法所得,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方是民(方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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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雲野鶴一忽悠 發表於 2014-3-8 12:51 | 只看該作者
方是民(方舟子) 真小人,忒噁心 沒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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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4-3-8 21:35 | 只看該作者
告錯了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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