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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因為強行拆遷導致悲劇的新聞可謂比比皆是。我們不妨隨手舉幾個例子:2009年,成都金牛區,因修築公路,強行拆除唐福珍夫婦投資700萬的綜合樓,補償為217萬,拒絕拆遷,唐福珍往身上潑汽油,自焚,最終唐福珍重三度燒傷並吸入式燒傷,不治身亡。同樣是2009年,在貴州貴陽普陀巷,數十名不明身份者攜帶鋼管、撬棍和封口膠,破門而入,將正在熟睡的13名居民強行拽入汽車,拖離現場。民警到場制止,而拆遷者繼續指揮工人加快拆遷進度,居民用40罐液化氣封堵路口,貴陽警方調集警力平息現場,刑事拘留24人。 而據北京聖運律師事務事件所1月15日發布的「2013年十大拆遷案例」,就有:蘭州宋家灘村千餘村民因拆遷訴省市區三級政府案;江蘇范木根案;南寧青秀區928強拆事件;甘肅山丹縣開發商暴力拆遷、老人婦女遭圍毆案;2013強拆企業第一案——泰州泰興案;青島平度陳寶成案;湖南希望小學被強拆案;甘肅靜寧縣「官太太」挾300學生強行侵佔國有資產案;四川蓬溪僱人砍斷拆遷戶雙腿案;雲南巧家拆遷爆炸案半年後再發流血強拆事件。
可是,類似的新聞在美國卻很少見到或者說基本上沒有。歷史上,18世紀8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強行驅趕印第安人,奪取了原屬於他們的大片土地,這或許可以稱之為美國歷史上的大規模野蠻拆遷。嚴格地說,這是一次對異族的野蠻征服,是一次帝國行為,而不是國民之間的自相掠奪和殘殺。從那以後,美國有徵地,但沒有拆遷,更沒有野蠻拆遷。不要說大規模的拆遷,即便小規模的拆遷也沒有。美國的大小開發商也沒有力量進行野蠻拆遷。原因不外有二。
其一是美國《憲法》嚴格保護私有財產。美國是一個私有制國家,在1787年制定的憲法就明確規定「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憲法上的財產權是私人面對公共權力的侵害而享有的財產權利,包括禁止公共權力對私人已確立的特定財產秩序予以不當干預的權利。 美國聯邦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財產權的保護條款,第5條修正案中規定:任何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非有正當的補償,不得徵用私有財產以供公共使用;憲法第1條第10項規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損害合同義務的法律。前者被稱為徵用條款,通過第14條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而適用於各州;後者是憲法上的「合同條款」。美國憲法通過這些條款來間接保護憲法上的財產權的,徵用條款起著尤為重要的作用。修正案中的有關規定是一種,原則上不能推斷出公共權力的某項許可權。美國,一般認為政府的財產徵用權屬於主權中所固有的一項許可權,徵用條款並非賦予這一許可權,只不過是規定了其行使的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徵用必須補償。美國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其制度的核心不在於禁止政府對私人財產權的規制,而在於設定徵用補償這一條件性的阻礙機制.有效的憲法制度就是憲法訴訟。離開了憲法訴訟制度和憲法判例制度,美國憲法第5條和第14條修正案中有關的徵用條款同樣會成為一種「懸之高閣」的條款。
也就是從那時起,美國就從來沒有出現過由政府或政府支持的強行拆遷民居的例子小戶主遇到大公司拆遷時,具有同等的商談地位,因為小戶主的房產與地皮均歸本人所有,任何人不經戶主允許,不能侵佔。因此,如果小戶主不同意,再大的就算是能通天的公司,也是徒勞,連總統也沒有辦法。美國如果發生強拆乃至悲劇時,就會有另外有一個機制來解決這種問題,這個解決的機制也非常有效,一是通過媒體,美國叫第四權,三權分立以後第四權就是新聞媒體的監督權;二是他可以重新回到提案,重新回到民選官員提案,可以推翻一個法律,來避免以後再發生這樣的事情。如果有心的人可以看看,美國歷史上很多法案都是和當時的重大事件有關的,也就是說在那個機制中,在這樣一個國家、這樣一個制度中,當它發生一個事情的時候,很多人都在思考,這個思考最終會形成一條法律,而這個法律是符合大多數人利益的。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看到:在美國,公民擁有自衛權也是強拆事件不易發生的重要原因。在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了美國公民佩戴槍支的權利。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二條:「……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斬權利不可侵犯。」這是美國的建國者對於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種防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國家時有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人民面對政府軍隊的鎮壓束手無策,也使作為個人的美國人對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的信心大增。這當然也跟美國歷史有關:建國之初,美國民兵發揮了主力軍的作用。但出門攜帶槍支,在美國許多州是要辦個證什麼的,而在自己家中存放槍支,則不需要任何許可。也就是說,家是一個比較神聖的地方,可以用槍支保家。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權利法案》的第三條,即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規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佔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和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這兩條,都是和上述的個人權利有關的。問題是,美國人對於這樣的《憲法》條文的執行,是著著實實「令行禁止」的,他們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是絕對的。也許在其他國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國,私人領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權開槍的。與此相關的正當防衛理論也很能說明問題。按照美國的法律,當受到人身威脅的時候,受害人不能以致命手段奮起反抗,而必須首先逃跑,無法逃跑的時候方可絕地反擊。但如果是在自己家中受到生命威脅,那就不用退避三舍,可以立刻使用致命手段反擊。既然是涉及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那麼私人住宅所受到的保護自然要高出一般財產所受到的法律保護。
1992年,在美國就發生過這麼一件事:該年11月17日晚上八點多鐘,正在路易斯安那州首府巴頓魯日上學的一名十六歲日本學生服部吉弘,與一名美國朋友一齊去參加萬聖節聚會。萬聖節是西方的「鬼節」,他們也都穿上了古里古怪的服裝。他們不熟悉路徑,經過一家民宅時,以為到了舉行聚會的那一家,就往裡走了進去。這家的主人裴爾斯發現進來兩個奇形怪狀的傢伙,馬上提高警惕,操起槍厲聲喝止:「不要動!」那個美國人倒是停下了,可英語不好的服部根本不知道裴爾斯說的是什麼,繼續朝裴爾斯走近。裴爾斯見來人不聽命令,更緊張了,先下手為強!他迅即舉槍瞄準,砰地一聲,大錯釀成。滿心去好好樂上一樂的服部,命歸黃泉!裴爾斯被控以致人於死的罪名上了法庭,他承認確實是自己殺了服部,但為自己辯解說:當時以為是歹徒闖入,擔心一家老小的安全,才開槍自衛。按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殺人在許多情況下是允許的,包括「射殺竊賊」。陪審團研議了三個多小時,一致裁定裴爾斯無罪,當庭釋放。
試想,在人民擁有這樣的自衛權的情形下,還有什麼機構或個人趕去強拆公民房屋?畢竟,小命要緊。
在美國西雅圖,一個叫梅斯菲爾德的老太太1966年為了照顧年老的母親,搬進了西雅圖巴拉德西北46街一個兩層樓的小房子。這棟房子建於1900年,只有90多平米。2006年,梅斯菲爾德84歲時,這座房子開始成為「釘子」——有開發商想在這塊區域建一個五層的商用大廈,而梅斯菲爾德拒絕搬走。當時,隨著城市改造,梅斯菲爾德的房子不遠處有輛垃圾車,總是發出轟隆隆的噪音,同時該地段又是一個交通事故多發地,周圍的鄰居都已陸續搬走,老太太在那裡「不僅沒有一個真正的鄰居,也沒有一個家人」。然而,梅斯菲爾德說:「我經歷過第二次世界大戰,噪音對我來說沒啥。我今年84歲了,我在這裡很開心,我哪也不去。」根據政府評估機構的測算,梅斯菲爾德破舊不堪的房子只值8000美元,其所在的地皮也差不多隻值10萬美元。然而,開發商幾次提高報價,最後提到100萬美元,老太太還是不肯搬。按照她的說法,「我不關心錢,再說,那麼多的錢對我有什麼用?」最後,由於開發商無權強拆她的房子,西雅圖地方政府也沒有幫忙的意思,開發商只好修改了圖紙,三面圍著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層商業大樓。
或者,中國也只有在憲法明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以及公民有動用一切方式保護自己私有財產後,才能徹底解決強拆問題。(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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