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我國法律體系的基礎。這個體系已被證實具有寶貴的價值,原因之一是它可以適應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發生的社會變化。在這個意義上,它具有自我修正的能力。我們不時修正憲法,以便更準確地反映我國的價值觀,並讓更多的人得到保護——納入過去被排除在外的人。美國非洲裔直到我國建國近100年後通過了三條憲法修正案,才被認為是享有全部權利和自由的美國公民。同樣,婦女直到1920年通過第19條修正案后才被允許投票。2008年巴拉克•歐巴馬(Barack Obama)當選為我國第一位美國非洲裔總統,為我們取得的進步提供了又一個證明。
關於人們對我國法律體系的這種信心和信念,最近的一個例子是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喬治•布希州長與副總統阿爾•戈爾(Governor George Bush v. Al Gore)的角逐。總統選舉的結果最後僅由9個人——9位美國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大法官投票決定,堪稱美國有史以來第一次。他們必須決定應採用什麼程序點票,從而重新計算佛羅里達(Florida)州的一些非常令人困惑的選票——鑒於雙方在該州的得票非常接近,當時所有人都知道這一決定可以確認誰當選美國總統。對於如何計算佛羅里達州有爭議的選票,他們的決定有利於喬治•布希,儘管有些群體相信副總統阿爾•戈爾事實上在佛羅里達贏得更多的選票,因此應被宣布為下一屆總統。
第一個是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儘管林肯總統(President Lincoln)在1863年發布了給予奴隸自由的《解放奴隸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但在其後的100年裡美國大部分地區仍處於隔離狀態。很多南方州直接違抗我國憲法和林肯發布的宣言,批准了限制美國非洲裔權利的法律。這些州利用法律條文實行種族隔離,並限制美國非洲裔的公民權利。
民權領袖們運用憲法所保障的表達自由權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雄辯有力地闡明,一個現代的、民主的社會絕不容許隔離。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是馬丁•路德•金牧師(Reverend Martin Luther King Junior),他在著名的題為《我有一個夢想》的演講中描述了這樣一個時代,用他的原話就是,「有一天,我的四個年幼的孩子將生活在一個不是以他們的膚色,而是以他們的品格作為評判標準的國家裡。」
國務卿約翰•克里(Secretary of State John Kerry)是最雄辯有力地反對這場戰爭的人士之一。1971年,他代表「越戰退伍軍人反戰組織」(Vietnam Veterans Against the War)在國會聽證會上發言。他的證詞中有一句話如今已成為名言:「你們怎能要求一個人最後在越南喪失生命?你們怎能要求一個人最後為一個錯誤喪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