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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子文:從李亞鵬涉嫌違規看公眾人物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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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木1 發表於 2013-12-24 12: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2月18日,有網友微博舉報稱:明星李亞鵬同時擔任北京市書院中國文化發展基金會和北京美麗春天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而12月22日《北京青年報》的跟進採訪報道,直指李亞鵬擔任書院中國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長和中書控股董事長,涉嫌以「公益」為幌子,以「書院」為噱頭,在房地產開發、藝術節及品牌開發等項目中獲取商業利益。隨後北京市民政局通過官方微博回應稱會對李亞鵬同時擔任兩家機構法人行為是否違規展開調查。至此,又一例「慈善公益」與「商業利益」交叉運作,涉嫌借公益斂財的「偽公益」事件暴露在公眾面前。   

  李亞鵬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美麗春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而「書院中國」成立於2012年5月。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得很明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這是基於防止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的制度設計。李亞鵬同時擔任前述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若後來沒有進行變更,則涉嫌違規,這應無歧義與爭議。即便李亞鵬在申請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的時候做出過承諾(北京市民政局官微回應稱李在申請登記時做過承諾),但這種承諾僅有形式性意義,主管部門也只能對這種形式性承諾做程序性審查,而無法從實質上判定這種承諾的真偽。李亞鵬若要悖離作為一個公眾人物的基本標準或更高的注意與謹慎義務,選擇一份虛假的承諾去騙取主管部門的登記,對主管部門而言,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但既然已有網友實名舉報,主管部門也及時啟動了調查,這個涉嫌違規擔任兩家機構法人的行為,遲早會水落石出,也會有恰當的處理結果。筆者思考更多的是,作為一個公眾人物,若真涉嫌以公益之名,行商業利益追求之實,則這種空手套白狼的無間道商業模式,既違背商業倫理,也違背相關法律規範,更重要的是,原本就脆弱的中國公益慈善,將再度飽受公眾詬病。

  媒體對李亞鵬借公益套取商業利益的質疑並非空穴來風,一家非公募基金會與數家商業公司統一由一位娛樂明星幕後控股與操盤,即便這些機構各自具備獨立法人地位,各自獨立開展業務,但以公益慈善的形式掩蓋實質性的商業操作,在各獨立機構之間將成本與利潤進行乾坤大挪移,以達到避稅或其他不正當的商業目的,這在過去並不少見,這實質上已涉嫌關聯交易,應予禁止,遺憾的是立法在這方面規定相對模糊。而李亞鵬的非公募基金會成立一年多來,只募入他本人唯一一筆240萬元的善款,開展的公益慈善項目也並未按《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公眾公布,其四處遊走宣傳的都是自己旗下的書院或房地產項目,如此種種,引起公眾質疑也在情理之中了。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基於地方財稅與發展的需求,對這種介於公益與商業之間模稜兩可的項目操作模式,也是迎來送往,樂此不疲,各取所需。

  當然,李亞鵬先生這套公益與商業結合的操作模式,我們並不陌生。當初,臭名昭著的世界傑出華商協會的盧俊卿總主席(自封),就是藉助一個「中非希望工程」公益項目的名義,大肆開展「會議經濟」,結果銀子賺得盆滿缽滿,但在「中非希望工程」項目中10年捐10億元的承諾早已不見下文。

  筆者希望李亞鵬先生通過行動或事實證明,他的基金會與旗下的各個商業公司,並無利益上的交織與媾和,但面對公眾的質疑,作為著名的公眾人物,他有義務站出來直面質疑,及時向公眾澄清傳聞,而不應該選擇沉默或顧左右而言他。也許李亞鵬及其團隊有應對媒體質疑的策略與經驗,選擇如何應對自然也是他的權利,但筆者認為,12月22日下午新聞發布會上打太極的言詞,有悖公眾人物更高注意義務的要求。因為,這類涉及公益慈善的話題,事涉公眾核心關切,無論從法律規範還是行業管理規定來看,李亞鵬先生都有及時正面回應的義務。有意思的是,在12月22日下午新聞發布會上,李亞鵬面對擔任兩家機構法人涉嫌違規的質疑,竟然輕描淡寫地稱這是普遍現象。這等於間接承認了自己違規兼任法人的事實。那麼,當初向主管部門申請設立非公募基金會時做出沒有擔任其他組織機構法人的書面承諾,就變成了赤裸裸的欺騙與謊言,這對一位著名公眾人物而言,需要多大的勇氣才能如此淡定呢?

  必須承認的是,我們國家的公益環境,無論從法律規範建設還是從公眾參與度來看,都相對薄弱甚至落後,目前我們沒有完善的公益配套法律規範,沒有獨立的公益慈善立法或社團組織立法。慈善捐贈、監督管理、稅收激勵和慈善信託是目前公益法律規範涉及的主要方面,但遠遠不夠。這種立法上的滯后或缺陷,給有心開展公益慈善的人們帶去很多現實困擾,也給一些欲借公益之名聚斂錢財的人提供了方便之門。這應該引起國家立法部門與行業監管部門的關注,儘快將相應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基於上述原因,在當下公益慈善環境下,不時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想真正從事公益慈善的有識之士,面對現實困擾,常感無力,困難與阻力重重;想借公益名義運作商業項目,獲取商業利益的人,又會通過立法漏洞與行業監管的不規範,尋找可乘空間與機會,在公益監管與商業操作中,大玩無間道,以期名利雙收。這種割裂與矛盾,顯然不是公益慈善之幸,而要想擺脫這種現狀,既需要立法的加快推進與監管的規範,也需要藉助國際上一些有益的模式與經驗,還需要公眾對公益慈善的更多支持與參與。(作者系知名律師)

(原標題:[個論]阮子文專欄:從李亞鵬涉嫌違規看公眾人物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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